軍器所

軍器所,宋代官署名。南宋初年設定。隸屬工部,以提點官、提轄、監造官等管領,負責招工聚材,製造兵甲器械。亦稱“御前軍器所”和“提舉製造軍器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器所
  • 所屬朝代:宋代
北宋崇寧年間(1102~1106)設立,負責兵器的製造和兵器法式的制定。其制定的兵器法式,經皇帝批准後,頒發各路軍器製造機構,作為製造兵器的標準。北宋政和二年(1112),皇帝曾下詔各路兵器製造機構,按照熙寧年間所確定的法式和御前軍器所所制訂的法式製造軍器,不遵守者要受到處罰。南宋初年,原來的軍器監並歸工部,東、西作坊及都作院併入軍器所。以提點官兩名、提轄、監造官各兩名等管領,“掌鳩工聚材、製造戎器之政令”。嘉定(1208~1224)以後,軍器監所屬的職權統歸於軍器所。《宋史》記載,軍器監和軍器所的萬全軍匠定額為3700人,東、西兩個作坊的編制員額為5000人。後來,隨著軍器生產規模的擴大,軍器所的工匠增加到5600餘人。《宋史・志第一百五十・兵十一》載,當時內庫“累歲兵械山積”。軍器所規模的擴大導致政府財政支出加大,南宋紹興後略有裁減。南宋軍器所的隸屬關係多有變化。最初曾隸屬於內府,建炎年間曾有宦官擔任軍器所提點官。紹興五年(1135)重歸工部管轄,後復歸於內府,紹興三十年改隸工部。軍器所在宋朝占有重要地位,其生產的兵器不僅精良而且數量巨大。軍器所為南宋抗金鬥爭提供了兵器保障,對後世軍器管理也產生了重要影響。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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