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逃跑案,發生於明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人逃跑案
- 發生地點:蘇州府
- 發生時期 :明朝
- 涉及人物:黃恩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在明朝。據《讞獄稿》載:直隸蘇州府嘉定縣民黃恩在正德十年(公元1515年)因違法被官府逮捕,發往浙江觀海衛為終身軍人。不久黃恩逃走,又被抓回。正德十五年又逃跑,再次被抓回後,黃恩被發往蘭州衛充軍。正德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遇大赦獲免而改發原衛即觀海衛服役。黃恩因與沈傑爭田,一直沒有去觀海衛服役。嘉靖四年被官府逮捕,發天津衛充軍並枷號三個月。嘉靖九年,黃恩再次逃跑,被官府捉拿到官,將其依“守御軍人在逃三犯”條叛處絞刑,結案申報刑部核准。經會審,刑部認為黃恩三次逃跑“情雖可惡”,但“法未至死”即依法不應判處死刑,將此案改判為杖一百,流三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