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虐待俘虜罪是指軍人對戰爭中被俘獲的不再抵抗的敵方人員,實行精神折磨,內體摧殘及生活上不予人道待遇,情節惡劣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違反軍人職責罪。本罪的主要特徵:(1)主觀上出於故意,即行為人具有明確的虐待動機或目的。(2)客觀上表現為以非人道手段凍餓、打罵、侮辱俘虜,並對俘虜的精神或身體造成損害。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軍的俘虜管理制度。我軍對放下武器的敵軍官兵,實行寬待政策,給予人道待遇,不殺不辱,不沒收私人財物,受傷給予治療,妥善處理死亡俘虜的遺體和遺物。這是我軍瓦解敵軍的政治工作原則的具體體現。我軍不僅在戰場上歷來奉行寬待俘虜的政策,而且我國還於1956年I1月5日批准加入《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虐待俘虜的行為直接侵害了我軍的俘虜管理制度,削弱了我軍俘虜政策的威力,損害了我軍的聲譽,使敵人的反動宣傳有機可乘,導致敵人頑抗到底,增加了我軍奪取勝利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