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虐待、迫害部屬罪

軍人虐待、迫害部屬罪是指擔任領導職務的軍職人員,濫用職權,虐待、迫害部屬,情節惡劣,因而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違反軍人職責罪。本罪主要特徵:(1)犯罪主體是處於領導崗位的軍職人員。(2)主觀上出於故意,具有打擊報復等動機目的。(3)客觀上表現為濫用職權,從精神、肉體、生活等方面折磨、摧殘、虐待部屬。情節惡劣,指手段殘忍、狠毒,虐待、迫害時間長、人次多等。其他嚴重後果,指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殺、精神失常等。

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本罪是一般表現為經常打罵、凍餓等等方法對被害人進行肉體或者精神的摧殘、折磨,其結果不僅可能引起傷害,還可能引起其他嚴重後果,而故意傷害罪一般表現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直接傷害他人的身體,其結果是造成被害人身體的組織完整性或者各種器官的正常功能遭到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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