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莎莎

車莎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 國籍中國
  • 籍貫
  • 出生日期
  • 逝世日期
  • 性別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

人物經歷

人物事件

貨拉拉
車莎莎
家屬提供的線路對比圖
車莎莎
出事地點 警方正用貨拉拉實地勘查
貨拉拉致歉
2021年2月24日,貨拉拉針對此前大眾關注度極高的“用戶跳車事件”正式發表致歉和整改公告。官方表示:貨拉拉由創始人兼CEO周勝馥帶隊成立安全整改小組,倒查訂單流程,立即推進整改工作。
此外,貨拉拉將在跟車訂單場景中上線強制全程錄音功能,強化已有的安全功能,此更新版本將於3月14日上線。
貨拉拉官方自我反省如下:
1.安全預警缺失,2月8日平台才從警方得知此事,對此異常事件未能第一時間覺察;
2.產品安全功能不完善,在跟車訂單的程錄音等問題上存在關鍵缺失;
3.跟進速度慢,對本在悲痛中的家屬造成了進一步的困擾。
貨拉拉表示他們在相關部門的協調下已於2月11日、2月22日、2月23日3次與車女士家屬溝通,並於2月23日下午取得家屬的諒解,並將與家屬一起妥善處置善後事宜。
交通運輸部回應
2021年25日,交通運輸部對近期貨拉拉一女生跳車事件進行回應。
交通運輸部表示,無論是傳統道路貨運物流企業,還是依託網際網路、信息化技術成長發展的新業態新模式,抑或是涉足到物流領域的電子商務平台,都應當牢牢堅守安全發展的底線,始終把維護和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決不能打著創新的旗子,打著網際網路的牌子走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發展路子,必須處置好安全與發展、守正與創新的關係,依法依規,規範經營,切實落實好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採取有效舉措,持續提升安全管控能力和服務質量。
警方通報
關於周某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案件的情況通報
近期,長沙市高新區發生的“貨拉拉女乘客墜車死亡事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該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高度重視,抽調精幹警力成立工作組,紮實開展前期調查和案件偵辦工作。為回應社會關切,現將案件情況通報如下:
一、接處警經過及當事人情況2月6日21時39分,長沙市高新區公安分局接報警稱,麓谷街道曲苑路有人跳車,頭部受傷。分局立即派民警趕赴現場處置。120急救車及時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民警將涉案車輛司機周某春帶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並對現場及車輛進行勘查。2月9日15時,由高新區綜治局組織,高新區公安分局向傷者家屬通報了情況。2月10日10時55分,傷者經搶救無效死亡。
受害人車某某,女,23歲,身高150 厘米,體重43. 5公斤,岳陽臨湘人,生前系長沙市某公司員工。
犯罪嫌疑人周某春,男,38歲,長沙市嶽麓區人,2019年9月註冊為貨拉拉公司網約車司機,駕駛車輛為白色瑞馳電動麵包車(車輛里程數19730公里,車況良好)。
二、現場勘查和受害人傷情診斷、遺體檢驗情況
中心現場位於曲苑路的林語路口至桐梓坡路口的中間位置,東側為廠區, 西側為物流園。該路段路寬10米, 路西側有路燈,當時隔一亮一,光線昏暗,人車流稀少。
中心現場柏油路上停有一台白色廂式麵包車,車頭朝南,車尾朝北,雙閃燈狀態,主副駕駛車門及車窗完好。在車尾西側(副駕駛側)的路邊有一處血泊,血泊北側有兩條線狀血跡、方向朝南,地面無明顯剎車痕跡及其他異常情況。
該廂式麵包車前部為主副駕駛室,後部為貨廂。車內未發現打鬥痕跡。駕駛室內空高136厘米,副駕駛室地板距車窗框最下沿72厘米,副駕駛室車窗上寬 35厘米、下 寬64厘米、高度45厘米。據2月6日醫院診斷報告,當時傷者右側額顳頂部硬膜下血腫,左側顳枕部混合型血腫,廣泛蛛網膜下腔出血,右側額葉腦挫傷,腦腫脹,腦幹受壓,左側顳、枕骨及蝶骨骨折,顱內積氣,蝶竇及左側乳突積液。受害人死亡後經法醫學檢驗,衣褲未發現撕扯破解開線痕跡,體表未發現搏鬥抵抗傷,衣褲、指甲均未檢驗出周某春基因型。受害人符合頭部與地面碰撞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三、視頻偵查和偵查實驗情況特偵組沿涉案車輛案發前的行經路線全方位開展視頻偵查,調取368個監控探頭的視頻資料,還原了2月6日晚涉案車輛接單後的運行過程,未發現車輛大幅度搖擺、頻繁變道等行駛軌跡異常情況。同時,特偵組回看視頻發現,涉案車輛行駛時,副駕駛室車窗玻璃一直為半開狀態,車內情況無法看清。
針對偏航問題,根據犯罪嫌疑人周某春供述,特偵組多次實驗發現,貨拉拉APP導航路線總里程11公里,紅綠燈15個,駕車需用時約21分鐘;偏航路線總里程11.5公里,紅綠燈11個,可節省4分鐘左右。
為還原車某某墜車過程,特偵組以與受害人車某某個體特徵相近人員為實驗對象,從同型號麵包車副駕駛室進行模擬墜車實驗得出:若實驗對象起身將上半身探出車窗外,可以導致從車窗墜車的結果。
四、案件經過還原
由於涉案車輛內未安裝音視頻監控設備,現場附近靠涉案車輛副駕駛室一側無視頻監控,且當晚過往人車稀少,調查取證工作難度大。為查明事實,特偵組認真開展現場勘查、偵查實驗、法醫檢驗、視頻偵查、電子物證勘驗、嫌疑人審訊、調查走訪、聘請專家對當事人進行心理分析等工作,還原了案件經過。
2月6日15時許,周某春通過手機APP貨拉拉平台接到車某某的搬家訂單,區間為嶽麓區天一美庭小區至步步高梅溪湖國際公寓,總費用51元,其中車某某 支付39元,平台補貼12元。當日20時38 分,周某春駕車抵達天一美庭小區並與車某某取得聯繫。兩人見面後,周某春詢問車某某是否需要付費搬運服務,被車某某拒絕。車某某先後15次從1樓夾層將衣物、被褥等生活用品以及寵物狗搬至車上,期間,周某春多次催促車某某快點搬東西上車出發,並告知車某某,按照貨拉拉平台規定,司機等待時間超過40分鐘將額外收取費用,車某某未予理會。
21時14分,周某春駕駛車輛出發前往目的地,車某某坐副駕駛位,周某春又問車某某到達目的地後需不需要卸車搬運服務,再次遭到車某某的拒絕。在行駛過程中,周某春為節省時間並提前通過貨拉拉APP搶接下一單業務,更改了行車路線。21時29分許,車輛行至林語路佳園路口時,車某某兩次提出車輛偏航,周某春起先未搭理,後用惡劣口氣表露對車某某不滿;車輛行至林語路曲苑路口時,車某某又兩次提出車輛偏航,並要求停車,周某春未予理睬。發現車某某起身離開座椅並將身體探出車窗外後,周某春未採取語言和行動制止,也沒有緊急停車,僅輕點剎車減速並打開車輛雙閃燈。車某某從車窗墜車後,周某春停車查看,發現車某某躺在地上,頭部出血。21時30分34秒,周某春撥打120急救電話,21時34分16秒撥打救護車電 話,21時39分, 在救護車司機的提醒下撥打110報警。
2月23日,公安機關以涉嫌過失致人 死亡罪對周某春刑事拘留;3月3日, 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長沙市高新區公安分局
2021年3月3日
開庭審理
2021年9月10日上午9時許,湖南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貨拉拉司機周某春過失致人死亡案,庭審中周某春道歉認罪認罰,下午將繼續開庭。
一審宣判
2021年9月10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對嶽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二審裁定
2022年1月7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涉案司機、抗訴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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