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雲華販賣、運輸毒品案

趙雲華販賣、運輸毒品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19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基本案情,裁判結果,典型意義,

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雲華,男,漢族,1963年3月1日出生,無業。1981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5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3月7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2015年11月28日刑滿釋放。
2016年11月24日早晨,陸慧琴(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僱車與被告人趙雲華一起從上海市出發前往廣東省。趙雲華與嚴某某(在逃)聯繫後,嚴某某及其子嚴進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駕車在廣東省粵東高速公路普寧市池尾出口接應趙雲華等人。同月25日上午,趙雲華、陸慧琴分別讓他人向陸慧琴的銀行卡匯款32萬元、5萬元。陸慧琴從銀行取款後,趙雲華、陸慧琴將籌集的現金總計40萬元交給嚴某某父子。後嚴進鴻搭乘趙雲華等人的車,指揮司機駛入返回上海市的高速公路。途中,嚴進鴻讓司機在高速公路某處應急車道停車,事先在該處附近等待的嚴某某將2個裝有毒品的黑色皮包交給趙雲華、陸慧琴。當日23時30分許,趙雲華等人駕車行至福建省武平縣閩粵高速檢查站入閩卡口處時,例行檢查的公安人員從該車後排的2個黑色皮包中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11袋,淨重10 002.6克,趙雲華、陸慧琴被當場抓獲。

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覆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雲華以販賣為目的,夥同他人非法購買並運輸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趙雲華聯繫毒品上家,積極籌集毒資且為主出資,參與支付購毒款、交接和運輸毒品,起主要作用,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趙雲華夥同他人跨省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0餘千克,毒品數量巨大,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兩次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不足一年又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繫纍犯和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趙雲華判處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趙雲華已於2019年2月22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近年來,內地省份的犯罪分子前往廣東省購買毒品後運回當地進行販賣,已成為我國毒品犯罪的一個重要特點。與此同時,公安機關加大了執法查緝力度,一些案件得以在運輸途中被破獲。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犯罪分子駕車從外省前往廣東省購買毒品,攜毒返程途中被查獲的案件。被告人趙雲華夥同他人跨省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數量巨大,社會危害極大,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責最重的主犯,又繫纍犯和毒品再犯,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人民法院根據趙雲華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此類毒品犯罪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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