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興文等行竊案

趙興文等行竊案,發生於嘉慶三年(公元1798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興文等行竊案
  • 發生地點:山東
  • 發生時期 :嘉慶三年
  • 涉及人物:趙興文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在嘉慶三年(公元1798年)三月的山東。案犯趙興文先因伙竊牛驢擬徒,援赦釋放,嘉慶三年(公元1798年)三月,該犯復糾竊二次。是年十一月初七日夜,該犯聽從商密行竊事主崔玉占家,該犯在外等候,商密撥門入室,竊得衣飾同錢褡,攜放事主住房迤北空地。復返行竊,趙興文亦回至大門內接贓。商密入室偷拉崔玉占身蓋衣服,崔玉占驚覺起奪,商密攜贓逃跑,崔玉占赤身追趕,趙興文只顧奔逃,致被門檻絆跌,即被崔玉占趕至背後,用手抱住,趙興文掙不脫身,隨拔身佩小刀,致傷崔玉占,崔玉占之父亦被扎傷,崔玉占之弟執持鐵杴趕至,毆傷趙興文,趙忍痛掙脫逃逸。時商密業已攜贓歸家,趙興文踵至,向商密告知扎傷事主情由,囑令探聽訊息再行分贓而散。次日,崔玉占報州勘驗飭緝,趙興文先因聞拿畏懼,令商密將原贓送至事主家隔牆撩還,隨後逃匿。山東巡撫認為趙興文應擬流。由於其系赦後復犯,加一等發附近充軍,仍照自首的將其刺字,逸賊商密緝獲後另結。該巡撫將此案題奏皇帝,刑部奉旨題復山東省。刑部認為原判量減定擬,未為平允。趙興文一犯改為絞監候,秋審入於緩決。同時,皇帝要求刑部將此條纂入例內,嗣後內外問刑衙門遇有似此案件,即遵新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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