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育華(杭州市富陽區住建局原房管科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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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育華,男,漢族,1964年2月出生,浙江杭州人,1997年9月參加工作,1990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專文化。

1997年9月至2021年7月,富陽市建設局建設管理科幹部、副主任科員、辦公室主任、主任科員、房地產業管理科科長兼富陽市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主任;富陽市(區)住建局幹部、物業房管科二級主任科員、物業房管科一級主任科員。

2021年11月26日,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對杭州市富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一級主任科員趙育華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趙育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被告人趙育華退繳在案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育華
  • 性別:男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日期:1964年2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審查調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97年9月至2021年7月,富陽市建設局建設管理科幹部、副主任科員、辦公室主任、主任科員、房地產業管理科科長兼富陽市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主任;富陽市(區)住建局幹部、物業房管科二級主任科員、物業房管科一級主任科員。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1年2月,杭州市富陽區住建局原房管科科長趙育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富陽區紀委區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8月,經杭州市紀委市監委批准,富陽區紀委區監委對富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一級主任科員趙育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趙育華喪失紀法底線,膽大妄為,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消費卡;違反社會公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趙育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杭州市富陽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趙育華開除黨籍處分;由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1年8月,杭州市富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一級主任科員趙育華受賄一案,由富陽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8月5日,富陽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趙育華作出逮捕決定。
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1年9月2日,杭州市富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一級主任科員趙育華受賄一案,由富陽區檢察院向富陽區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趙育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起訴書指控:2011年2月至2021年1月間,被告人趙育華利用擔任富陽市建設局房管科科長、杭州市富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管科、物業房管科工作人員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辦理商品房過戶、工程形象進度現場踏勘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現金、消費卡等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21年11月26日,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對杭州市富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一級主任科員趙育華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趙育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被告人趙育華退繳在案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被採納。
經審理查明,2011年2月至2021年1月間,被告人趙育華利用擔任富陽市建設局房管科科長、杭州市富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管科、物業房管科工作人員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辦理商品房過戶、工程形象進度現場踏勘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現金、消費卡等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436.0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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