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文彬(湖南省湘潭市委原副書記)

趙文彬(湖南省湘潭市委原副書記)

趙文彬,男,漢族,1962年7月出生,湖南邵東人,大學學歷,1982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共黨員,講師。曾任湖南省湘潭市委副書記。

2019年4月4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常德中院認定,趙文彬利用擔任長沙市開福區委書記,長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長沙市委常委、大河西先導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株洲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以及湘潭市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本人或通過他人收受賄賂總計折合人民幣2357.1049萬元。對被告人趙文彬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2019年5月1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趙文彬案判決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文彬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南邵東
  • 出生日期:1962年7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8.09——1982.07,湖南師範學院歷史系學習,獲歷史學學士學位;
1982.07——1987.12,邵陽市委黨校教師;
1987.12——1988.12,湖南省委宣傳部幹事;
1988.12——1991.06,湖南省委宣傳部正科級幹事;
1991.06——1992.08,湖南省政協辦公廳秘書處正科級秘書;
1992.08——1994.05,湖南省政協辦公廳秘書處副處級秘書;
1994.05——1999.08,湖南省政協辦公廳湘聲報社社長兼總編輯(正處級);
1999.08——2000.12,長沙縣委副書記;
2000.12——2001.03,長沙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2001.03——2002.09,長沙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2.09——2008.08,長沙市開福區委書記(其間:2008.06——2008.08,長沙市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
2008.08——2011.10,長沙市政府黨組成員、長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長沙大河西先導區黨工委副書記、長沙大河西先導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
2011.10——2011.12,長沙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長沙大河西先導區黨工委書記;
2011.12——2013.01,長沙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長沙大河西先導區黨工委書記;
2013.01——2014.10,長沙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長沙大河西先導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4.10——2016.09,株洲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
2016.09——2018.08,湘潭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5月15日,據湖南省紀委監委訊息:湘潭市委副書記趙文彬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湖南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8月17日,據湖南省紀委監委訊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監委對湘潭市委原副書記趙文彬的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趙文彬在擔任長沙市開福區委書記,長沙市副市長,長沙市委常委、大河西先導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湘潭市委副書記等職務期間,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訂立攻守同盟,轉移、隱匿財產,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打高爾夫球、旅遊,長期在帶有私人會所性質的隱蔽場所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吃請;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生活紀律,道德敗壞,長期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並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出讓、規劃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趙文彬身為領導幹部,法紀意識喪失,毫無底線原則,濫用職權,大搞權錢交易,大肆斂財,腐化墮落,且在黨的十八大以後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湖南省監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趙文彬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依法逮捕

2018年8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委原副書記趙文彬(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趙文彬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8年9月20日,湖南省湘潭市委原副書記趙文彬(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常德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趙文彬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趙文彬,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常德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文彬利用擔任長沙市開福區委書記,長沙市副市長、大河西先導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常務副主任,長沙市委常委、大河西先導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承攬、土地使用權取得、國土證辦理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9年4月4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湘潭市委原副書記趙文彬受賄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趙文彬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對趙文彬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現場宣判現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趙文彬利用擔任長沙市開福區委書記,長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長沙市委常委、大河西先導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株洲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以及湘潭市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承攬、取得土地使用權、辦理國土證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索取相關單位或個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357.1049萬元。
常德中院認為,被告人趙文彬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財物2357.1049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趙文彬索賄數額達2269.2486萬元,依法從重處罰。
判決書顯示,在庭審中,趙文彬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且認罪認罰,請求依法從寬處理。
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鑒於趙文彬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並自願認罰、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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