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和斷錢案,此案發生於唐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和斷錢案
- 發生年代:唐代
- 涉及人物:趙和
- 出處:《唐律疏議》《太平廣記》《折獄龜鑑》
案件經過
唐懿宗鹹通年間(公元860—873),江陰縣令趙和以善斷疑難案件著稱。淮陰縣有兩個農夫,田宅相鄰,且為世交。東鄰曾把地契抵押給西鄰,後來東鄰以錢贖取地契,先送去八百貫錢,自以為兩家關係親密,便未立任何字據。等東家將所余之款付與西家,索要地契時,西家不承認東家先已付了八百貫錢,拒絕交還地契。東家告到縣衙,又抗訴於本州因無憑據,皆被拒絕受理。東家走投無路,遂越縣申訴於江陰縣衙。縣令趙和乃派遣精幹的捕快,攜縣令文牒赴淮陰縣,報稱江陰待解至江陰縣衙大堂上,趙和厲聲詰責,西鄰始懼,泣訴其冤。趙和說:“此事證據確鑿,你還敢抵賴!所劫之物,都藏在你家中,可以一一核驗,你且具述家中都有何財物。”西鄰不知東鄰已越境向江陰縣起訴,乃將家中財產一一報上,供稱:“家中有折價稻穀若干石,是莊客某人償還的;有自織細絹若干匹;有錢若干,是東鄰用來贖地契的。”趙和再次審問他時,才告訴他說:“你不是劫江賊,但為何要隱沒東鄰贖契錢八百貫呢?”言罷命引東鄰上堂,使二人對質。西鄰此時才明白是怎么回事,又慚愧,又害怕,乃服罪,承認欺隱東鄰八百貫錢之事。趙和令其在供詞上籤字畫押,然後將他械送本縣,向縣官述其所犯之罪,交該縣處置。淮陰縣令命其交還東鄰的地契,然後依法治其罪。按唐律:凡以欺詐手段取得官私財物者,按盜竊罪治之。按其所得財物的多少,可處杖六十至加役流的刑罰。本案中,西鄰得到東鄰贖契錢八百貫,而詐稱沒收到,想隱沒這筆錢,此種行為已觸犯該律條,且其詐取的錢數目很大,依律當處徒、流之刑。本案中東鄰到鄰縣進行申訴,依唐代制度屬越訴行為,依律越訴者及受其訴者應各受笞四十的刑罰。而江陰縣令同情東鄰走投無路的境遇,破例受理其案,未加笞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