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權原理是英國法院控制行政行為的主要武器,英國行政法的核心原理。崛起於19世紀。最初的基本含義是超越管轄權。為了適應法院控制日益擴張的行政權的需要,現在的涵義已異常豐富、廣泛。超越管轄權的範圍、違反自然公正原則、不履行法定的義務、權力濫用、紀錄中所表現的法律錯誤,都構成越權。越權的行政行為的後果過去是自始無效。
在“越權”的涵義擴張以後,有的法官和學者開始主張根據越權的具體情況裁決自始無效(void)或終止效力(voidable)。流行的看法是,違反自然公正原則的行政行為,不必自始無效,而以終止其效力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