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道原則(英語:Equator Principles,縮寫為EPs),財務金融術語,是一套非強制的自願性準則,用以決定、衡量以及管理社會及環境風險,以進行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或信用緊縮的管理。
這個準則出現於2003年6月,由一群私人銀行所制定,參與制定的銀行有花旗集團、荷蘭銀行、巴克萊銀行、與西德意志銀行(WestLB AG)等。他們採用世界銀行的環境保護標準與國際金融公司的社會責任方針,形成了這套原則。截止2017年底,來自37個國家的92家金融機構採納了赤道原則,因此它形成了一個實務上(de facto)的準則,協助銀行及投資者了解應該如何加入世界上主要的發展計畫,對它們進行融資。
基本介紹
簡介,背景,適用,主要規定,細則,作用,運行,意義,借鑑,中國現狀,相關機構,
簡介
赤道原則是2002年10月世界銀行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和荷蘭銀行,在倫敦召開的國際知名商業銀行會議上,提出的一項企業貸款準則。這項準則要求金融機構在向一個項目投資時,要對該項目可能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進行綜合評估,並且利用金融槓桿促進該項目在環境保護以及周圍社會和諧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赤道原則已經成為國際項目融資的一個新標準,包括花旗、渣打、滙豐在內的40餘家大型跨國銀行已明確實行赤道原則,在貸款和項目資助中強調企業的環境和社會責任。原則列舉了赤道銀行(實行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做出融資決定時需依據的特別條款和條件,共有9條。在實踐中,赤道原則雖不具備法律條文的效力,但卻成為金融機構不得不遵守的行業準則,誰忽視它,就會在國際項目融資市場中步履艱難。
赤道原則是參照IFC績效標準建立的一套旨在管理項目融資中環境和社會風險的自願性金融行業基準。赤道原則適用於全球各行業總成本超過1000萬美元的新項目融資。截止2017年底,全球有來自37個國家的92家金融機構宣布採納赤道原則,項目融資額約占全球融資總額的85%。
背景
赤道原則是一套非官方規定的,由世界主要金融機構根據國際金融公司的環境和社會政策和指南制定的,旨在用於確定、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過程中所涉及環境和社會風險的一套自願性原則。赤道原則的產生根源在於金融機構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壓力。當銀行向一些大型項目融資後,由於項目產生的負面環境影響和引發社會問題而備受爭議,並給銀行聲譽帶來損失,包括政府、多邊貸款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和社區民眾在內的利益相關方認為,銀行有責任對項目融資中的環境和社會問題進行審慎性調查並督促項目發起人或借款人採取有效措施來消除或減緩所帶來的負面影響。2002年10月,國際金融公司和荷蘭銀行等9家銀行在倫敦主持召開會議討論項目融資中的環境和社會問題,會後由荷蘭銀行、巴克萊銀行、西德意志州立銀行和花旗銀行在國際金融公司環境和社會政策基礎上共同起草了一套針對項目融資中有關環境與社會風險的指南,這就是赤道原則。2003年6月,包括4家發起銀行在內的10家大銀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則。2006年7月,根據國際金融公司修訂後的《績效標準》對赤道原則進行了修正並重新發布。
適用
- 總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含1000萬美元)的新項目融資
- 可能對環境和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舊項目擴容和更新現有設備有關的項目融資
- 項目融資財務諮詢服務
主要規定
赤道原則的內容和結構比較簡單,包括序言、適用範圍、原則聲明和免責聲明四部分。其中,序言部分對赤道原則出台的動因、目的和採用赤道原則的意義作了簡要說明;適用範圍部分規定赤道原則適用於全球各行業項目資金總成本超過1000萬美元的所有新項目融資和因擴充、改建對環境或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原有項目。原則聲明是赤道原則的核心部分,列舉了採用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EPFIs,即赤道銀行)作出投資決策時需依據的10條特別條款和原則,赤道銀行承諾僅會為符合條件的項目提供貸款。
第一條規定了項目分類標準,即基於國際金融公司的環境和社會篩選準則,根據項目潛在影響和風險程度將項目進行分為A類,B類或C類(即分別具有高、中、低級別的環境或社會風險);
第二條規定對A類和B類項目要進行社會和環境評估並給出評估報告應包含的主要內容;
第三條規定了適用的社會和環境標準,對位於非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或非高收入OECD國家的項目,除遵守所在國的法律外,必須滿足國際金融公司《績效標準》和按行業細分的《環境、健康和安全指引》;
第四條規定針對分類時發現的環境和社會問題借款人要制定以減輕和監控環境社會風險為內容的行動計畫和環境管理方案;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了借款人應當建立公開徵詢意見和信息披露制度,並建立投訴機制徵求當地受影響的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第七條規定對A類項目和B類項目(如適用)有關的環境評估報告等檔案,應由獨立的社會和環境專家審查;
第八條規定借款人必須在融資檔案中承諾的事項,包括承諾遵守東道國社會和環境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規、在項目建設和運作周期內遵守行動計畫要求以及定期向貸款銀行提交項目報告等;
第九條規定了獨立監測和報告制度,即貸款期間赤道銀行應聘請或要求借款人聘請獨立的社會和環境專家來核實項目監測信息;
第十條規定了赤道銀行報告制度,應至少每年向公眾披露其實施赤道原則的過程和經驗。最後,免責聲明部分規定了赤道原則的法律效力,即赤道銀行自願獨立採用和實施赤道原則。
細則
第1條規定了項目風險的分類依據,即根據國際金融公司的環境與社會審查標準而制定的內部指南(具體內容見該檔案附屬檔案1)。
第2條規定了A類項目和B類項目的環境評估要求,包括環境影響評估、社會影響評估和健康影響評估以及更深層次的要求。
第3條規定了環境評估報告應包括的主要內容,這是赤道原則的核心部分,共17項。這一條下面還有一個注釋,規定環境評估要說明遵守東道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項目要求的許可以及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預防和減少污染指南,對於坐落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的項目還需進一步考慮國際金融公司的保全政策。
第4條規定了環境管理方案要求,適用對象是A類項目(在適當的情況下包括B類項目),內容是環境和社會風險的降低、行動方案、監控和管理以及計畫表。
第5條規定了向公眾徵詢意見制度,A類項目(在適當的情況下包括B類項目)的借款人或第三方專家要用各種適當的方式向受項目影響的個人和團體,包括土著民族和當地的非政府組織,徵求意見;環境評估報告或其摘要要在合理的最短時間內以當地語言和文化上合適的方式為公眾所獲得;環境評估和環境管理方案要考慮公眾的這些意見,對於A類項目還需獨立的專家審查。
第6條規定了借款人的約定事項:遵守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的環境管理方案;定期提供由本單位職員或第三方專家準備的有關環境管理方案遵守情況的報告;在適當的情況下,還需定期提供根據商定的拆除方案拆除設施的報告。
第7條規定了補充監督和報告服務,由貸款人聘請的獨立環境專家提供。
第8條規定了違約救濟制度,如果借款人沒有遵守環境和社會約定,赤道銀行將會迫使借款人盡力尋求解決辦法繼續履行。
第9條規定了赤道原則的適用範圍,即只適用於總融資5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
實踐
作用
赤道原則的重要意義在於它第一次把項目融資中模糊的環境和社會標準明確化、具體化,為銀行評估和管理環境與社會風險提供了一個操作指南。截至2007年12月,採用“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已有56家,其業務遍及全球100多個國家,項目融資總額占全球項目融資市場總份額的80%以上。但是在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接受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卻只有6家。成為遵守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不需要簽署任何協定,而只是宣布接受赤道原則即可。赤道原則雖不具備法律條文的效力,但隨著其在國際項目融資市場中的廣泛套用,赤道原則已經逐漸成為國際項目融資中的行業標準和國際慣例。
日本瑞穗實業銀行作為亞洲首批採納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對中國銀行業有重要的借鑑意義。2003年10月,瑞穗實業銀行宣布採納赤道原則,並著手制定包括內部38個行業的實施細則的操作手冊並建立內部操作流程。2004年10月,編制完成《瑞穗實業銀行赤道原則實施手冊》,並將其套用於全球的項目融資和財務顧問活動。採納和實施赤道原則使瑞穗實業銀行的聲譽和經營績效得到顯著提升,據統計,該行在國際項目融資排名由2003年的第18位上升至2006年第3位,已突破7.72億美元。
2003年6月以後,赤道原則就直接運用於世界上絕大多數大中型和特大型項目中,有些項目在是否符合赤道原則方面頗有爭議,引起了全世界的關注,如巴庫—提比里西—傑伊漢(Baku-Tbilisi-Ceyhan,簡稱BTC)輸油管道工程、薩哈林(即庫頁島)2號油氣開發項目(the Sakhalin Ⅱ oil and gas project)和印度的那馬達大壩項目(the Narmada Dam projet)等。這三個項目是運用赤道原則過程中爭議最大的,同時也是比較典型的案例。從赤道原則的融資實踐中,我們可以大致歸納出赤道原則的一些主要特點。
運行
1.在赤道原則的運用過程中,赤道銀行實際上成了環境和社會保護的民間代理人。一般來說,全球環境治理是國家通過簽署、批准多邊環境條約和協定並適用於一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來進行,而赤道原則中,環境和社會保護的義務主體是赤道銀行,而不是國家,其依據是一個特殊的金融檔案,而不是國際條約和協定。赤道銀行通過督促項目的發起人和借款人,直接監督環境和社會標準在項目中的套用,從而實現保護社會和環境的目的。赤道原則的套用只受項目融資這個條件的限制,而不受國界的限制。赤道銀行的環境和社會保護行為與官方的行為相呼應,成為一支強大的民間力量。
2.在實踐中,赤道原則已經發展成為行業慣例。它不是一個國際條約,也還沒有形成一個國際組織,接受這些原則的金融機構無需加盟,也無需簽訂協定,只需各自宣布已經或將要建立與該原則一致的內部政策和程式。赤道原則的奠基者並不想創造一個銀行集團或者一個封閉式的俱樂部,而是想建造一個有吸引力的“儘可能寬廣的教堂”。赤道原則本身沒有授予任何組織和個人強制執行的權利,因而,法律拘束力並不強。但它已經成為國際項目融資的社會和環境方面的行業標準和行業慣例。中國現有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關於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與項目融資有關的一系列環境與社會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與國際金融公司和世界銀行的政策吻合表明:赤道原則具有一種無形的威懾力,它使銀行意識到這是一個不得不遵守的行業準則,它雖不具備法律條文的效力,但它具有約定俗成的無法抗拒的威力,誰忽視它就會感覺到在國際項目融資市場中步履艱難,甚至可能會被迫退出國際項目融資市場。
3.非政府組織是監督赤道原則實施的主要力量。非政府組織有強大的社會影響力和公信力。西方國家的社會利益制衡機制中離不開非政府組織,它們的銀行長期面臨來自勞工、環保和人權非政府組織(NGO)的壓力。有一些非政府組織甚至專門盯住銀行業務活動。如Bank-Track就專門跟蹤私營銀行的運營和對社會及環境的影響,Bank watch專門監視中歐和東歐地區的公款。非政府組織的積極參與可以使銀行逐步認識到如果不處理項目融資引發的環境和社會問題就有可能威脅它們的業務。雨林行動網(RAN)抗議花旗銀行向破壞熱帶雨林的活動提供資金就是典型的例子。因此,在赤道原則的起草過程中,銀行不斷與非政府組織磋商。在執行中,赤道原則更離不開非政府組織的參與,因為赤道原則是一套自願性的指南,缺乏強制執行機制和機構,此時非政府組織的監督尤為重要。在赤道原則的實施過程中,非政府組織發揮了巨大的作用。非政府組織提出的異議,赤道銀行要積極回應。由於非政府組織的反對,一些赤道銀行不敢向有爭議的項目融資,如印度的那馬達大壩項目,有些非政府組織甚至還以項目違反東道國法律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BTC項目和薩哈林2號項目。
4.在實施過程中,赤道銀行的中心工作是進行審慎性審核調查。首先,要審查是否是項目融資,因為赤道原則只適用於項目融資,而不適用於公司融資。其次,要審查分類是否準確,赤道銀行用通用術語把項目分為A類、B類或C類(高、中、低環境或社會風險)。對A類和B類項目(高風險和中風險),借款人要完成一份《環境評估報告》,說明怎樣解決在分類過程中確定的環境和社會問題。在完成了與當地有關利益相關者進行適當磋商之後,A類項目(在適當的情況下包括B類項目)就必須完成以減輕污染與監控環境和社會風險為內容的《環境管理方案》。因而,第三步就是對《環境評估報告》、《環境管理方案》和貸款協定進行形式和實質審查,如檔案中的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恰當。主要審查這些檔案是否充分考慮到環境與社會問題,是否違反了赤道原則。在審查時,不只限於發起人提供的材料和專家,要自己委派專家進行獨立調查,核實得到的材料,以確定環境和社會風險係數。赤道原則雖然以國際金融公司和世界銀行的環境與社會政策為基礎,但赤道銀行不能對它們行使追索權,所以,即使赤道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及世界銀行是同一項目的貸款主體也要各自進行審慎性審核調查。
意義
赤道原則對於負責的銀行業來說猶如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它第一次把項目融資中模糊的環境和社會標準明確化、具體化,使整個銀行業的環境與社會標準得到了基本統一,有利於平整遊戲場地,也有利於形成良性循環,提升整個行業的道德水準;對單個的銀行來說,接受赤道原則有利於獲取或維持好的聲譽,保護市場份額,也有利於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對金融風險科學、準確的評估,同時也能減少項目的政治風險;對於整個社會來說,可以使環境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到實處,赤道銀行客觀上成為保護環境與社會的私家代理人,通過發揮金融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的核心作用,可以使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人等達到真正的和諧。
借鑑
中國銀行業也開始認識到環境和社會風險問題對自身信貸資產安全和銀行聲譽的重要性,部分銀行已經開始將“綠色信貸”引入到信貸管理工作中。但是,我們必須看到中國銀行業對赤道原則等國際慣例和規則了解不深,仍然停留在審查借款人或項目環境守法信息的初級階段,在銀行內部尚未形成系統、規範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流程和制度。中國銀行業有必要重新考慮如何應對所面臨的環境和社會問題以及如何履行銀行社會責任的問題。
一是要提高認識,要把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提升到銀行的戰略層面。關注環境與社會問題不僅是銀行的社會責任,也關係到銀行業務活動開展和可持續發展。因此,要把可持續發展和銀行社會責任作為現代銀行業的核心經營理念和價值導向,轉變以往追求利潤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的傳統經營理念,在項目融資決策時充分考慮相關利益主體的訴求。中國的銀行業應該從積極學習國外銀行業處理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先進理念和方法,通過熟悉、採納赤道原則等國際慣例和規則,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綠色信貸”體系,並逐步參與到國際金融規則的制定和修改過程中。
二是要發揮金融監管部門和環保主管部門政策指導作用,積極引導銀行業履行環境保護責任。一方面,人民銀行、銀監會和環保總局應當繼續加強合作,引導和督促商業銀行認真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進一步豐富納入徵信系統的環保信息,並將商業銀行落實環保政策法規、控制污染企業信貸風險的有關情況納入監督檢查範圍。另一方面,還要加強與國際金融公司等機構的交流與合作,把國際先進經驗和最佳實踐引入國內,幫助商業銀行制定環境政策並編制環境風險管理手冊,用以指導商業銀行信貸活動及其他業務的開展。
三是要做好銀行內部組織結構調整和人才儲備等準備工作。可以考慮在銀行內部設立環境與社會發展部,首先專門負責處理融資過程中的環境與社會風險評估等問題。其次是人才準備,由於環境風險評估專業性強,有必要在銀行系統內部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或從外部引入專業人才。同時,為滿足赤道原則中獨立審查的要求,銀行還應當聘請和儲備一些社會和環境專家或行業環保專業人員充當外部顧問,在必要時提出專業意見和建議並審查項目融資過程中的環境評估報告、行動計畫等相關檔案。
中國現狀
長期以來,中國銀行界對環境和社會問題重視不夠,有些銀行和銀行高層甚至根本就不知道環境和社會問題與銀行業務相關,認為那是環保部門及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的事情。有記者描述了2001年國際金融公司(IFC)參股南京市商業銀行前雙方談判的情形:“最讓人感到意外的是,IFC項目組前來談判時,第一項議程居然是‘環保’問題,要求南京市商業銀行按照國際慣例出具《環保承諾函》,建立環境管理系統。這對於國內銀行來講無疑是一個新概念。IFC不僅要求提供兩名負責‘環保’的官員,而且對其進行了專門培訓。第一項談判,IFC就為南京市商業銀行上了生動的一課。其實,國際金融公司不僅為南京市商業銀行上了生動的一課,同時也為中國的銀行界上了生動的一課。中國的銀行界應該認識到,關注環境與社會問題既是銀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與銀行業務密切相關的活動。中國銀行業應該儘早接受赤道原則,尤其是國家開發銀行等為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轉貸的開發性金融機構和中國銀行等海外業務較多的國際性銀行更應率先垂範,因為接受赤道原則可以促進金融的和諧發展。
相關機構
督導委員會
赤道原則金融機構現有來自全球的72個金融機構,其中包括亞洲,澳大利亞,巴西,歐洲,拉丁美洲,英國和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