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的保護,傳承人類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赤峰市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10月31日
  • 批准時間:2019年11月28日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說明,審查情況,

條例全文

(2019年10月31日赤峰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包括遼上京遺址、遼中京遺址、祖陵及祖州城、慶陵及慶州城、懷陵及奉陵邑、饒州故城址、武安州遺址、高州城址。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規劃編制、土地徵收徵用、移民搬遷以及其他與遺址保護有關的重大問題。
旗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負主體責任,負責協調解決與遺址保護有關的問題。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的基礎性工作。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牧、林業草原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遺址保護有關工作。
遺址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遺址的日常看護工作。
第五條 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設定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負責遺址的日常保護工作。保護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參與編制實施涉及遺址保護的各類規劃;
(二)參與實施涉及遺址的各類文物保護項目;
(三)對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提出基礎性意見;
(四)參與並監督文物考古單位對遺址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活動,製作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情況記錄;
(五)負責遺址出土文物的登記造冊;
(六)負責對遺址各類要素的日常巡查、日常監測和定期維護,並建立相關日誌;
(七)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破壞遺址及其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
(八)其他與遺址保護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經費分別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專項資金。
遺址保護經費和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
第七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的義務,對破壞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
第九條 對在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 護
第十條 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的保護對象包括:
(一)遼上京、遼中京、祖州城、慶州城、懷陵奉陵邑、饒州故城、武安州和高州城的城牆、城市建築遺址、地面建築遺存及其城市格局;
(二)祖陵、慶陵和懷陵陵區的陵墓、陪葬墓、陵門、陵牆以及陵內各類建築遺址;
(三)遺址內考古發掘出土的文物、地表散落的文物和地下埋藏的文物;
(四)遺址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第十一條 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的保護實行規劃保護制度。遺址保護規劃是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依據。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遺址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遺址的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議,並按照有關規定報請批准、公布。
保護規劃經批准公布後,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 遼上京遺址、遼中京遺址、祖陵及祖州城、慶陵及慶州城、懷陵及奉陵邑的保護範圍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為準,建設控制地帶以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劃定的為準。
饒州故城址、武安州遺址、高州城址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在保護規劃批准公布以前,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為準。
第十三條 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遺址地表建築上噴塗、張貼、刻劃等;
(二)擅自移動、拆除或者污損、破壞標誌說明、界樁等保護設施;
(三)攀登城牆、在城牆上堆放柴草;
(四)違規傾倒、堆放垃圾等廢棄物;
(五)墾荒、放牧、規模化養殖、修渠、打井、深耕等;
(六)擅自採礦、採石、采土、采砂、挖窯、燒磚等;
(七)擅自修建陵園、墳墓;
(八)擅自設立高壓線塔、通訊鐵塔、大型廣告物或者其他影響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歷史風貌的設施;
(九)其他破壞或者危害遺址的行為。
第十四條 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範圍內的村莊和與遺址保護無關的單位應當有計畫地搬遷,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和其他與遺址保護無關的建築;危害遺址本體安全或者破壞遺址歷史風貌的現有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逐步進行改造、遷移或者拆除。
遼中京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外應當劃出一定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和建設,用於減少遺址保護範圍內生產、生活對遺址本體的危害和破壞。
第十五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範圍內的耕地退耕、草地退牧,具備條件的可以依法徵收為國有土地,並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 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基本建設項目,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立項前,應當徵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七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文物修繕制度,按照重視歲修減少大修的原則,按時編制、申報和實施遺址文物保護項目,保證遺址得到及時修繕。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八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
第十九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實時監測系統。
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遺址本體保護狀況、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自然和人為變化、周邊地區開發對遺址本體的影響、遊客承載量等進行定期監測、反應性監測和日常監測,並建立監測檢查記錄檔案。
第二十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防火需要,為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配置必要的消防給水系統或者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第二十一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文物防盜工作,健全完善巡查監管制度,安裝智慧型化監控設備,防止盜竊盜掘遺址文物。
第二十二條 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應急預案,在發生危及遺址安全的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或者發現遺址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處置措施,並同時向旗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以及開展有關科學研究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並向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結果,應當報告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並提出保護意見。
考古發掘的文物,發掘單位應當登記造冊,將文物清單報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利用
第二十四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可以依託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建立遺址公園和遺址博物館等,形成具有收藏、保護、參觀、交流、教育、科研和服務等功能的公共空間。
第二十五條 遺址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本地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資源,建立遼代歷史文化教育基地,促進遼代歷史文化的保護和傳承。
第二十六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在確保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遺址的利用和運營管理,引導促進文物旅遊融合發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在遺址地表建築上噴塗、張貼、刻劃,擅自移動、拆除或者污損、破壞標誌說明、界樁等保護設施,攀登城牆、在城牆上堆放柴草,違規傾倒、堆放垃圾等廢棄物的,由市或者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在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墾荒、放牧、規模化養殖、修渠、打井、深耕等活動的,由市或者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在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擅自採礦、採石、采土、采砂、挖窯、燒磚,擅自修建陵園、墳墓,擅自設立高壓線塔、通訊鐵塔、大型廣告物或者其他影響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歷史風貌設施的,由市或者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遺址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作《赤峰市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說明,請予審議。
一、《條例》制定出台的必要性
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包括遼上京遺址、遼中京遺址、祖陵及祖州城、慶陵及慶州城、懷陵及奉陵邑、饒州故城址、武安州遺址、高州城址。之所以將以上遺址通過制定條例的方式予以保護:一是因為以上遺址具有代表性,遼上京遺址是我國目前保存最完好的古代都城之一,是十至十二世紀契丹民族所建立的大遼帝國璀璨文明的獨特見證,遼中京遺址是遼代國力強盛時的都城遺址,祖陵及祖州城、慶陵及慶州城、懷陵及奉陵邑葬有六位遼代皇帝。以上遺址分別於1961年、1988年由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並列入國家“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期間重點保護的大遺址項目。饒州故城址、武安州遺址於2013年由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在管理機構設定、資金投入、法規建設、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比較籠統,在遼文化遺址保護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不強,亟待進一步明晰;三是遼代上京城與祖陵遺址已於2012年被國家文物局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按照申遺的要求,亟需制定《條例》。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市人大常委會把《條例》列為2018年立法項目後,市文化和旅遊局具體負責草案的起草工作。2018年3月市文物局成立起草組。起草組多次實地調研,認真學習了20多個相關保護條例,採納了一些先進地區的做法和經驗。5月30日完成《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9月至11月,多次召開巴林左旗、巴林右旗、寧城縣、敖漢旗、林西縣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對於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的意見採納並修改,對於不能修改的部分逐一做出說明和解釋。2019年2月27日,召開了市政府相關部門協調會,在充分吸納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現提交的《條例(草案)》,並於3月22日經市政府2019年第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立法依據
《條例(草案)》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文物局、內蒙古自治區出台的一些文物保護管理的辦法和指導意見等,同時參考了陝西、浙江、河南、錫林郭勒盟等地區已經出台的文物保護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起草組隨時與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溝通情況,《條例(草案)》的條款儘量做到少而精、有針對性,遵循立法規律,把握立法節奏,確保立法質量。
四、《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分為六章,共26條。該《條例(草案)》旨在解決長期以來,在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管理工作中,責任主體不明確,巴林左旗、巴林右旗、寧城縣、敖漢旗、林西縣、元寶山區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沒有執法權,對違法行為無權處罰或現有法律法規規定處罰力度不夠、管理效果差等矛盾和問題。《條例(草案)》中規定,“遺址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遺址所在地成立專門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的日常保護、管理工作。”明確了各相關旗縣的具體職責,賦予其執法權,目的在於保護管理責權一致,能夠及時有效開展一線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基層機構和人員無法替代的、高效的管理作用。
《條例(草案)》規定了保護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的經費來源;《條例(草案)》逐一列舉特有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罰則。
五、《條例(草案)》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明確概念、範圍和關係:主要有條例名稱和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範圍、保護對象等方面的內容。
(二)在第二章保護中不能將遼上京遺址、遼中京遺址、祖陵及祖州城、慶陵及慶州城、懷陵及奉陵邑、饒州故城址、武安州遺址、高州城址替換為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因為已經批准公布的遼上京遺址、遼中京遺址、祖陵及祖州城、慶陵及慶州城、懷陵及奉陵邑的文保規劃具有法律效力,相關內容和管理依據仍適用各自的文保規劃。
(三)法律責任部分的處罰依據,根據2001年7月18日自治區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31次主任會議原則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制定地方性法規若干技術規範》第一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技術規範的相關規定。在《條例(草案)》的第二十四條借鑑了《內蒙古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赤峰市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條例》,分別對相應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罰款的上限和下限。
對於其他的違法行為,上位法已經有明確規定,在本《條例(草案)》沒有重複。
經過反覆論證和多次修改,我們認為《條例(草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充分,結合當前本地新形勢新特點,兼顧了保護和發展的需要。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一併審議。

審查情況

主任會議:
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9年11月25日,分組審查了赤峰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赤峰市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加強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的保護,傳承人類文明,赤峰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審查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赤峰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座談研究。11月2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會議及法制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查。法制工作委員會和赤峰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建議將《條例》第十條中“下列文物”刪去。
二、將第十四條中“危害遺址本體安全或者破壞遺址歷史風貌的現有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逐步進行改造、遷移或者拆除,其中屬於違法建設的,應當依法拆除。”修改為“危害遺址本體安全或者破壞遺址歷史風貌的現有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逐步進行改造、遷移或者拆除。”
三、將第十五條中“具備條件的應當依法徵收為國有土地。”修改為“具備條件的可以依法徵收為國有土地,並給予補償。”
四、將第二十六條中“使用”修改為“利用”。
此外,還對《條例》個別文字和條文表述進行了修改和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赤峰市遼代都城州城帝陵遺址保護條例〉的決議(草案)》,建議主任會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以上審查情況的報告,連同決議(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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