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主管老齡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國家有關法規和規章,指導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
(四) 主管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承辦全市性社團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及其年檢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團行政複議;指導市內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五) 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全市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年檢,查處其違法行為;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行政複議;指導市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 主管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施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和政策,並監督檢查;管理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工作,承辦革命烈士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特等、一等傷殘軍人的安置與供養和義務兵優待統籌工作;指導烈士陵園和烈士紀念建築物、光榮院的建設與管理;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七) 負責
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復退軍人的安置法規和政策;負責軍供站建設工作;指導退伍兵自謀職業,負責其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費發放工作;組織、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工作;承擔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八) 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指導軍休所的建設、管理工作及各項經費的下撥和監督使用,落實軍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九) 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查核和統一發布災情,組織緊急轉移、搶救、安置災民;負責扶貧濟困經常性捐贈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及其款物的接收工作;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負責救災扶貧周轉金的發放、回收和管理,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救災捐贈物資儲備。
(十) 主管城市社區建設工作,負責社區工作及社區建設方針政策和規章的貫徹實施;指導和推動全市社區建設服務社會化體系的建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