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前身為江西省人民法院贛西南分院,成立於1950年4月。1951年7月改稱為贛州分院,1954年6月改為贛南分院,1955年2月改稱為江西省贛南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64年6月改稱為贛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12月國務院批准贛州撤地設市,1999年7月1日改稱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性質:中級人民法院
  • 地點:贛州市
  • 成立時間:1950年4月
  • 院長:鄒宇平 
機構人員,主要職責,機構設定,

機構人員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現內設辦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與賠償委員會合署辦公)、審監庭、執行局、研究室、法警支隊、司法技術處、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監察室等機構,下轄瑞金、興國、章貢區、贛縣、上猶、崇義、南康、大余、信豐、龍南、全南、定南、安遠、尋烏、於都、會昌、石城、寧都、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19個基層法院,基層法院共派出66個人民法庭。市中級法院現有中央政法編制147名,在職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141名,本科學歷以上的占62.3%,碩士研究生占7.2%。

主要職責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監督和指導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對贛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審判第一審、第二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省高級人民法院交由審判的案件;依法決定國家賠償;依法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申訴、申請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和審理管轄爭議的案件;依法執行和協調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委託執行的案件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執行的案件;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適用法律、執行政策的疑難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意見和司法建議,開展司法統計工作,參與地方綜合治理;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法制宣傳和隊伍建設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同市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全市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指導全市法院的財務、裝備、技術、鑑定等工作,並負責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的管理工作;領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承辦其他應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司法公務;負責內外聯繫與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負責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督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來信; 負責信息、文秘、檔案、保密工作;負責機關辦公秩序管理。
二、政治部
協同各縣(市、區)黨委管理基層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負責院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作;指導和協管下級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作;負責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政治部的綜合工作。
承辦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職務的任免和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法官等級評定、變動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協助實施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工作;負責組織爭先創優、表彰獎勵、教育培訓、法官管理調研等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立案庭
對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除減刑、假釋和賠償案件外)進行立案,依法採取訴前保全;依法審查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依法審查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複查駁回的刑事、 民事(不含智慧財產權)、行政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認為申訴無理的,予以駁回,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處理來信、來訪;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處理司法救助事宜;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
四、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國防利益罪的第一、二審案件;依法審理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減刑、假釋案件。
五、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犯財產、貪污賄賂、瀆職罪的第一、二審案件; 負責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工作。
六、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農村承包契約案件、 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案件;依法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和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七、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依法審判第一、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依法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八、民事審判第三庭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智慧財產權案件;審查處理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智慧財產權申請再審案件;辦理智慧財產權申請複議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九、民事審判第四庭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侵權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十、行政審判庭(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審判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行政抗訴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依法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承擔國家賠償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一、審判監督庭
審查處理經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審查認為應當按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各類再審案件;審判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刑事、民事(不含智慧財產權)再審案件;審查處理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案件;負責國家賠償確認工作。
十二、執行局
執行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當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對全市法院執行工作實施統一管理和協調;組織、協調、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協調處理法院之間以及與其他有關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案件。
十三、研究室
負責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開展總結審判經驗的調研及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事項;負責組織、研究、匯總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負責司法統計;負責巨觀調查研究工作;負責有關審判工作規範性、綜合性檔案的起草;負責全市法院的新聞報導、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市法院法官協會的工作。
十四、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務、教育培訓和警銜呈報審核工作;組織和參與對死刑罪犯的執行;參與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的執行事項;負責警衛法庭、看管押解刑事被告人和罪犯、送達法律文書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值班及保衛。
十五、司法技術處
規劃、指導、協調下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工作;負責全市法院計算機網路、通信網路等專門性技術工作;承擔全市法院審判案件涉及的司法鑑定工作;接受有關單位委託依法作出司法鑑定。
十六、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負責、指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下級人民法院的計畫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全市法院專項物資裝備的計畫、管理及分配工作;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訴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職工的工資和福利發放工作; 負責日常對外接待工作;承擔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及其下屬單位黨建、群團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為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機構。負責全市法院的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對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全市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追究工作;受理全市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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