賤民和賤民運動,賤民是按印度教傳統排斥在四種姓之外的人,一般稱他們為“阿丘得”,即不可接觸的賤民;有的也稱其為第五種姓。
今天則稱之為“表列種姓”,或尊甘地之意,稱他們為“哈里真”。他們只能從事掃地、洗衣、理髮、修鞋等被認為低賤和不潔的工作。人們看不起他們,不願接觸他們,甚至於連線觸一下他們的影子也認為是受到了玷污。不同歷史時期曾有對他們的不同叫法,如“阿丘得”(不可接觸者)、“受壓迫種姓”、“外部種姓”、“哈里真”、“表列種姓”等。由於社會地位低,經濟狀況差,因此對他們的稱呼一度由“阿丘得”改為“受壓迫種姓”。他們自己也喜歡用這個詞。1931年人口統計的負責人把“受壓迫種姓”一詞改為“外部種姓”,因這部分人在社會上無地位,處在種姓結構之外。此後有人提出,既然這些人不是印度教徒,那么他們應有單獨的選舉權,對他們不應使用“受壓迫”一詞,應改用另外的詞。甘地則堅決反對,認為這“意味著印度教社會的瓦解”。英國政府決定把這部分人從印度教徒中劃分出來,給他們單獨的選舉權。甘地為反對決議而進行了絕食鬥爭。最後達成妥協:給予他們一些特權,同時答應把他們看作印度教徒。當時甘地把這些人改稱為“哈里真”即“神之子”。1935年憲法中為向受壓迫種姓的人們提供特殊方便而作了附表。此後從憲法角度上,這部分人又叫做“表列種姓”。歷史上曾多次出現賤民的反抗運動。1865年發生以溫疊約巴特耶為首的改善“賤民”狀況的運動。其後有以欣泰為首的聲勢浩大的運動,接著在孟買成立了“被壓迫階級”協會。這些都產生了一定影響。後來“全印被壓迫階級協會”和“全印被壓迫階級聯合會”的相繼成立更推動了運動的進一步發展。1914年在特拉凡哥爾地區掀起的爭取賤民宗教權利的鬥爭,取得了一定的勝利。1931年甘地進行絕食鬥爭,後在孟買舉行會議,成立了“哈里真服務同盟”,並在昌罕·馬勒威耶的倡導下議決,此後印度種姓中不再以一個人的出身定為“不可接觸者”,那些一直被稱為“不可接觸”的人將和其他印度教徒一樣,享有進廟敬神、去井邊汲水、上學讀書、在公路上行走以及參加其它公共團體的權利。印度獨立後,政府為改善賤民的狀況做了大量工作。1948年國會通過廢除種姓制度的議案,後又在憲法中作了保護低種姓者和賤民利益的法律規定,各邦政府也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規定“賤民”有權去公共祈禱場所,有資格去聖河、聖湖沐浴或取水,有權去商店、旅館、或公共娛樂場所,誰若阻擋或刁難,將依法受到懲處。每個人都有權在村、鎮居住和戴各種首飾,有權去公共醫院看病、買藥,有權上學讀書和在校住宿等。同時還規定,他們有權挑選職業,阻攔者將以鼓動種姓歧視論罪,並受六個月的監禁,或被罰款五百盧比等等。印度獨立後40餘年間為表列種姓和表列部族提供了大量物資援助。與此同時·政府還注意改善他們的衛生保健設施和居住條件,為他們開辦醫院,解決用水,建立嬰兒和產婦的福利中心以及修路築橋,發展交通事業等。在輿論方面則利用電台、電影、報紙等持續進行反對歧視賤民的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