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捐之楊興案

賈捐之楊興案,此案發生於西漢元帝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賈捐之楊興案
  • 出處:《漢書·賈捐之傳》《資治通鑑》卷二十
  • 發生年代:西漢
  • 涉及人物:賈捐之、楊興
案件經過
西漢元帝時,中書令石顯專權,把持朝政;待詔賈捐之與長安令楊興對石顯不滿,經常議論他的短處。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賈、楊二人為了升官,決定恭維石顯,給皇帝上奏稱頌石顯的政績,請求賜給他關內侯的爵位,任命他的兄弟為諸曹官。又上奏薦舉楊興,稱他是國之良臣,可以擔任京兆尹。這事被石顯得知,上告元帝,將賈捐之、楊興逮捕入獄,由石顯和皇后的父親王禁共同審理,在石、王二人的奏文中確認案犯“懷詐偽,更相薦譽,欲得大位,罔上不道”,而判處賈捐之死刑,棄市。楊興罰做髡鉗城旦,即斷髮、鉗頸、服五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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