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經信委

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工業經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化和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組織實施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等有關工業經濟的政策措施,研究擬訂促進我市有關工業經濟、國有資產、信息化和無線電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推動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工業化與城鎮化聯動,負責推進全市工業結構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陽市經信委
  • 地點:資陽市
  • 性質:經信委
  • 類別:組織機構
主要職責
(一)
(二)負責擬訂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工業強市戰略。參與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不含能源,下同)、信息化相關行業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產業政策,制定行業技術規範與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三)監測、分析全市經濟運行態勢和質量,建立全市工業經濟運行預警機制,擬訂全市中、近期經濟運行目標、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電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氣等重要物資綜合調控、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工作,負責市級醫藥儲備的監督管理;承辦年度工業經濟目標責任考核。
(四)負責全市工業建設項目(含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新建、擴建項目,下同)投資管理,負責全市工業建設項目推進工作;研究擬訂全市工業投資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按照投資管理許可權負責工業建設項目的上報、審批、核准、登記備案與實施;協調工業建設項目所需信貸資金、用地工作;制定並發布工業建設投資項目引導目錄,提出推進工業項目建設的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對重點工業建設項目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工業和信息化建設項目申報國家、省有關專項計畫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全市工業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制定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指導企業技術創新、技術引進、高新技術產業化、重大裝備國產化和重大技術裝備研製;編制下達全市企業技術創新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按照規定程式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企業技術中心申報、認定和建設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產業園區建設發展的牽頭服務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產業園區、產業集群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產業園區合理布局,負責推進重點產業園區建設發展,推進園區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組織實施產業園區公共服務平台項目計畫。
(七)負責全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節能降耗、清潔生產和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工作,協調推進工業化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相關重大示範項目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指導全社會節能監察工作。
(八)負責全市推進企業信用制度建設,負責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融資體系建設並實施行業監管,負責制定工業發展資金等財政專項資金使用計畫,負責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生產運行等涉及財政、信貸、稅收、保險等方面問題的協調,指導工業企業直接融資工作,參與工業企業上市培育工作。
(九)對國家重大工業經濟政策實施情況進行督查,指導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改組改造、兼併重組,負責全市企業治亂減負工作,指導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負責全市大企業大集團和龍頭骨幹企業的培育工作,負責全市中小企業發展的指導推進工作,綜合協調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
(十)負責對全市工業各行業實施行業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相關政策措施,擬訂節能環保、新材料、電子信息、生物醫藥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加快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參與推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建設,參與推進農業現代化和新農村建設。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工業、信息化和無線電領域的社會中介組織發展。
(十一)統籌推進全市信息化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相關政策,指導電子政務、企業信息化、電子商務和物聯網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面向社會服務網路的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共享。
(十二)負責全市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協調和管理,組織相關部門制定通信管線規劃並承擔相應的管理工作,協調電信市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
(十三)組織協調全市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和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指導信息安全防範工作,參與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十四)統一配置和管理全市無線電頻譜資源,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台(站),負責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無線電監測、檢測和干擾查處,協調軍地間和市際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對外開放和利用外資的政策建議,參與區域經濟合作和承接產業轉移工作。指導工業和信息化企業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國際化經營、境外投資及兼併重組。
(十六)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
(十七)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和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編報決算草案。
(十八)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協調中央、省屬、外地在資國有企業發展中與地方相關的事宜。
(十九)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任免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二十)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行政許可事項。
(二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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