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主義地租

資本主義地租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權,任何人要使用土地,都必須經過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土地所有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必須獲得一定的經濟收入。這種經濟收入就是地租。地租是使用土地的代價,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在不同土地所有權形式下,地租的性質、內容、形式及其所體現的經濟關係是不同的。封建地租是封建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是封建地主無償占有農民 (或農奴) 剩餘勞動的基本形式。它同地主對農民的人身強制和農民對地主的人身依附結合在一起,毫不掩蓋地反映了地主對農民的經濟剝削和超經濟強制關係。封建地租分為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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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資本主義地租與封建地租不同,它不是被剝削的勞動者剩餘勞動的全部,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凡是自然力能被壟斷,並保證使用它的產業資本家能夠得到超額利潤的地方(農田、牧場、森林、瀑布、礦山、水域、建築地段等),其土地所有者就會以地租形式,從經營生產的產業資本家手裡奪走這部分超額利潤。

形式

資本主義地租有兩種正常形式:級差地租絕對地租。級差地租是與土地優劣等級相聯繫的一種地租,是因存在土地經營上的壟斷,使用較優土地所產生的級差收入。它是不歸產業資本家而轉交給土地所有者的超額利潤。絕對地租是因存在土地私有權的壟斷,一切土地,包括最劣等土地,也必須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地租。
此外,還有壟斷地租。它僅形成於自然條件特別有利的少量土地,這類土地的產品為數甚少,往往供不應求,其產品價格的決定,不同於一般土地產品價格的決定,既不由商品的生產價格決定,也不由商品的價值決定,而是由購買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決定。它可以大大高於生產價格或價值,是一種真正的壟斷價格。由此出現的超額利潤,也因土地私有權的壟斷,必須作為地租轉付給土地所有者。這種由產品的壟斷價格所形成的地租,因此稱為壟斷地租。

源泉

資本主義地租,不論屬於何種形式,其形成的源泉,都是剩餘價值的一部分,是超過平均利潤以上的餘額即超額利潤。這種超額利潤是土地經營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間激烈爭奪的對象。土地經營者向土地所有者繳納的租金,往往還包含投入土地的資本的利息,即土地改良費用的利息。這就進一步加深了土地經營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間的矛盾。只有在土地所有者自己僱工經營土地的場合,其剝削收入才會包括平均利潤和地租這兩部分。在投入有土地資本的場合,土地經營者一般也可以獲得土地資本的利息。這部分利息,從現象上來看,也表現為地租。所有這些都來源於僱傭工人在生產過程中所創造的剩餘價值。資本主義地租體現著農業資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共同剝削農業工人的關係。

理論

地租理論的形成過程
資本主義地租理論的探索,始於17世紀60年代,W.配第(他以前的經濟學家只提出過一些零碎的觀點)。他認為地租是農產品價值中扣除工資和種子費用以後的餘額(實際就是剩餘價值),但他未能把地租和利潤區別開來,而是把這種餘額籠統地看作剩餘價值的表現。他已經提到級差地租的兩種形式,但夾雜有不少錯誤觀點。18世紀70年代,A.斯密認為,利潤和地租都是勞動者所創造的價值的一種扣除。他已接觸到剩餘價值的一般來源,揭露出利潤和地租是資本主義社會不同的剝削者憑藉對生產資料和土地私人占有制所剝削到的剩餘勞動。他雖暗示有絕對地租存在,但未明確提出絕對地租的概念。斯密關於土地肥力優劣不等和土地位置不同,以及對土地連續投資會產生級差地租的理論,雖不及同時期的J.安德森(1739~1808)闡明得那樣深刻,但已接觸到這個問題。19世紀初,D.李嘉圖認為,地租同利潤一樣,也是勞動創造的產品價值的一部分,是農業經營者從利潤中分付給土地所有者的一部分剩餘所得。他分析了級差地租的兩種形式,但把價值和生產價格混為一談,並且只承認級差地租的存在。他分析過絕對地租必須具備的條件,但卻錯誤地認為資本主義制度下不存在絕對地租。
關於資本主義地租的理論,經過上述資產階級經濟學家的不斷探索,在認識上逐步有所提高,但完成這一理論研究的是馬克思。他在恩格斯的協助下,在批判地繼承前人地租理論的基礎上,確立起完整的資本主義地租理論體系。他在《哲學的貧困》、《剩餘價值理論》和《資本論》以及與恩格斯的有關通信中,對資本主義地租的實質、特徵、源泉及其各種地租形式,都作了全面深入的科學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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