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資本主義地租與
封建地租不同,它不是被剝削的勞動者剩餘勞動的全部,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凡是自然力能被壟斷,並保證使用它的
產業資本家能夠得到
超額利潤的地方(農田、牧場、森林、瀑布、礦山、水域、建築地段等),其土地所有者就會以地租形式,從經營生產的產業資本家手裡奪走這部分超額利潤。
形式
資本主義地租有兩種正常形式:
級差地租和
絕對地租。級差地租是與土地優劣等級相聯繫的一種地租,是因存在土地經營上的壟斷,使用較優土地所產生的級差收入。它是不歸產業資本家而轉交給土地所有者的
超額利潤。絕對地租是因存在土地私有權的壟斷,一切土地,包括最劣等土地,也必須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地租。
此外,還有
壟斷地租。它僅形成於
自然條件特別有利的少量土地,這類土地的產品為數甚少,往往供不應求,其產品價格的決定,不同於一般土地產品價格的決定,既不由商品的
生產價格決定,也不由商品的價值決定,而是由購買者的需要和
支付能力決定。它可以大大高於生產價格或價值,是一種真正的
壟斷價格。由此出現的
超額利潤,也因土地私有權的壟斷,必須作為地租轉付給土地所有者。這種由產品的壟斷價格所形成的地租,因此稱為壟斷地租。
源泉
資本主義地租,不論屬於何種形式,其形成的源泉,都是
剩餘價值的一部分,是超過
平均利潤以上的餘額即
超額利潤。這種超額利潤是土地經營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間激烈爭奪的對象。土地經營者向土地所有者繳納的租金,往往還包含投入土地的資本的利息,即土地改良費用的利息。這就進一步加深了土地經營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間的矛盾。只有在土地所有者自己僱工
經營土地的場合,其剝削收入才會包括平均利潤和地租這兩部分。在投入有
土地資本的場合,土地經營者一般也可以獲得土地資本的利息。這部分利息,從現象上來看,也表現為地租。所有這些都來源於僱傭工人在
生產過程中所創造的剩餘價值。資本主義地租體現著
農業資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共同剝削農業工人的關係。
理論
資本主義地租理論的探索,始於17世紀60年代,W.配第(他以前的經濟學家只提出過一些零碎的觀點)。他認為地租是農產品價值中扣除工資和種子費用以後的餘額(實際就是
剩餘價值),但他未能把地租和利潤區別開來,而是把這種餘額籠統地看作剩餘價值的表現。他已經提到
級差地租的兩種形式,但夾雜有不少錯誤觀點。18世紀70年代,A.斯密認為,利潤和地租都是勞動者所創造的價值的一種扣除。他已接觸到剩餘價值的一般來源,揭露出利潤和地租是資本主義社會不同的剝削者憑藉對
生產資料和土地私人占有制所剝削到的剩餘勞動。他雖暗示有
絕對地租存在,但未明確提出絕對地租的概念。斯密關於土地肥力優劣不等和土地位置不同,以及對土地連續投資會產生級差地租的理論,雖不及同時期的J.安德森(1739~1808)闡明得那樣深刻,但已接觸到這個問題。19世紀初,D.李嘉圖認為,地租同利潤一樣,也是勞動創造的產品價值的一部分,是農業經營者從利潤中分付給土地所有者的一部分剩餘所得。他分析了
級差地租的兩種形式,但把價值和
生產價格混為一談,並且只承認級差地租的存在。他分析過
絕對地租必須具備的條件,但卻錯誤地認為
資本主義制度下不存在絕對地租。
關於資本主義地租的理論,經過上述資產階級經濟學家的不斷探索,在認識上逐步有所提高,但完成這一理論研究的是馬克思。他在
恩格斯的協助下,在批判地繼承前人
地租理論的基礎上,確立起完整的資本主義地租理論體系。他在《哲學的貧困》、《剩餘價值理論》和《資本論》以及與恩格斯的有關通信中,對資本主義地租的實質、特徵、源泉及其各種地租形式,都作了全面深入的科學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