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政府採購需求標準(2023年版)

《資料庫政府採購需求標準(2023年版)》是為提高資料庫政府採購需求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進一步落實政府採購公平競爭原則,最佳化營商環境,營造良好的產業生態,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料庫政府採購需求標準(2023年版)
  • 制定標準: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歷史,發布通知,

發展歷史

2023年12月,《資料庫政府採購需求標準(2023年版)》印發。

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資料庫政府採購需求標準(2023年版)》的通知
財庫〔2023〕3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局:
為提高資料庫政府採購需求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進一步落實政府採購公平競爭原則,最佳化營商環境,營造良好的產業生態,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資料庫政府採購需求標準(2023年版)》(以下簡稱《需求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採購人採購資料庫應當按照《需求標準》實施相關採購活動。
二、對於既包含資料庫、伺服器等軟硬體產品也包含集成服務的採購項目,採購人應當合理劃分採購包,儘可能將資料庫、伺服器等軟硬體產品與集成服務分包採購。採購的資料庫、伺服器等軟硬體產品總額達到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的,應當單獨分包採購。
三、採購人應當加強採購需求管理,按照《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要求,結合具體套用場景,根據《需求標準》確定採購需求,明確所需資料庫的功能、質量等指標要求,並據此編制採購檔案。
採購人應當將《需求標準》中加“*”的指標納入採購需求,並作為採購檔案中的實質性要求。其中,鄉鎮以上黨政機關,以及鄉鎮以上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及部門所屬為機關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在採購資料庫時,應當將資料庫符合安全可靠測評要求納入採購需求,其他單位可不在採購需求中提出此項要求。對於未加“*”的指標,採購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行確定是否納入採購需求。
採購人在採購需求中,可以對《需求標準》中的指標提出更高要求,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加《需求標準》以外的指標,但不得超出實際需要。
四、供應商在投標、回響環節出具關於所提供資料庫滿足採購檔案要求承諾函的,即視為相關產品符合要求。採購人在供應商投標、回響環節不得對資料庫進行檢測、認證,也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檢測報告、認證報告。
五、採購人應加強履約驗收管理,按照採購契約約定對供應商提供的資料庫進行驗收,必要時委託依法取得檢測、認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認證。對於供應商未按契約約定提供資料庫的,採購人應當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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