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中央和自治區有關財稅、金融監管、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制定和執行本縣有關財政、財務、會計、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規章制度;擬訂和執行縣財政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及其它有關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調節經濟和綜合使用縣級財力的建議。
(二)承擔全縣財政收支管理責任。負責編制全縣及縣本級年度預(決) 算草案、財政收入計畫並組織執行;受縣政府委託,向
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全縣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組織擬訂本縣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縣本級部門(單位)、鄉鎮場年度預(決)算。負責賀蘭縣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三)貫徹執行國家、區、市非稅收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關政策和制度,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 按規定管理
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 牽頭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政策並監督組織實施。
(四)負責縣本級財政國庫管理工作,執行國庫集中統一支付等管理制度。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和縣本級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監督管理
地方政府債券償還。組織實施國家確定的稅制改革工作。
(五)負責全縣行政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及
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管;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縣級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審核和匯總編制縣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協同有關部門對
資源性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對鄉鎮場財政、財務、財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督查。
(六)負責辦理和監督全縣各類財政支出及國家、區、市投資項目財政撥款; 參與擬訂本縣建設投資有關政策,管理縣級財政公共出;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的財政管理工作。
(七) 執行政府採購政策,擬訂政府採購管理制度,負責政府採購的監督檢查工作。
(八) 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本縣社會保障、就業創業、醫療衛生等出,編制賀蘭縣
社會保障基金預(決)算。
(九)編制全縣債務計畫; 負責政府性債務風險管控、規模控制、預算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代表縣政府處理涉外財務事宜。
(十)加強與駐縣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聯繫協調工作,協助和配合區市金融監管部門做好金融監管工作,協調推進金融工作改革,推動金融機構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行機制創新、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建立健全非法集資防範和處置機制,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金融詐欺等違法違規行為。推進金融體系建設,開展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等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會計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法規和制度,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財會人員培訓,宣傳和發布有關財稅信息。
(十二)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 逐步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資產管理等相銜接的管理機制。
(十三)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督導和規範內部控制,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監督檢查各部門、各單位遵守財經紀律、制度的情況;查處各種違反財經紀律行為。
(十四)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控制價、結算審核工作。
(十五)執行財政與金融協調配合的相關政策,建立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監督管理體系,履行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完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管理制度。
(十六) 完成縣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
1.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巨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2.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自治區財政關係。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最佳化轉移支付分類,規範轉移支付項目。增強地方統籌能力。逐步統一預算分配,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
3.防範化解
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規範舉債融資機制,構建“閉環”管理體系,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形債務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內設機構
(一)機關事務管理工作崗位。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財務、保密、檔案、宣傳、意識形態、信訪、安全生產、黨務政務公開、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建設及內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建、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有關重要綜合性材料起草、審核。
(二)預算管理工作崗位。執行國家財政體制和管理制度,擬訂縣級
預算管理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負責匯總編制年度縣本級財政預算草案;研究提出編制年度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程式,擬訂縣本級預算定額標準,安排布置部門預算編制工作,審查、批覆縣本級部門預算;負責辦理中央、自治區對我縣的轉移支付,制定
財政轉移支付方案;會同業務股室辦理預算執行、調整、結算事宜;會同國庫股辦理財政決算事宜;承擔縣本級政府預算信息公開工作。負責全縣政府債務的預算管理和指導。承擔與縣人大、審計部門的聯絡工作。
(三)國庫管理工作崗位。貫徹執行國家金庫制度、總預算會計制度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負責協調稅收、非稅收入部門之間的關係,組織收入入庫;負責預算單位和財政專戶的管理;彙編地方財政庫款月報、經濟分類月報、財政收支旬、月報表及預算執行財政收支情況分析;辦理國庫資金的調度、劃撥和收入退庫事宜;編制縣本級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及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公開工作;負責與金庫(人行)及商業銀行聯繫財政業務方面的工作。
(四)綜合業務工作崗位。承擔非稅收入行政收費、罰沒收費計畫的編制,抓好非稅收入的徵收入庫工作、決算和相關報表的編報工作;承擔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政策;對非稅入“收支兩條線”管理政策的落實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廉租住房資金收入;配合物價、住房、國有土地使用等制度改革;負責對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進行監管;管理財政票據。
(五)債務管理工作崗位。執行政府債務管理的制度、編制政府債務限額計畫。負責統計政府債務並評估債務風險。負責新增一般債務、專項債務的資金預算調整、資金下達、項目審核等工作。指導全縣預算單位債務管理和風險防控工作。承擔
地方政府債券的舉借、償還,置換存量債務以及外債工作。
(六)會計監查管理工作崗位。承擔擬訂賀蘭縣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執行情況;研究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監督檢查財政部門內部控制工作;承擔監督檢查
會計信息質量有關工作;依法查處財稅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擬訂本縣預算績效管理制度、框架體系和
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編制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計畫,組織開展預算績效評價工作,指導縣本級預算單位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負責
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效益分析以財務月報、季報、年報和決算的編報;組織協調企業項目申報和資金支持工作;做好稅收政策的落實和調研工作;貫徹實施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管理和組織實施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評審工作;制訂和組織實施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
(七)行財教科文管理工作崗位。負責行政、政法等部門及科教文衛工作經費和財務管理工作;參與制定全縣預算單位項目資金使用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研究並提出行政性經費開支標準及定額的建議;負責部門業務經費和專項經費支出的財務管理,指導部門建立健全
財務管理制度,組織開展財務管理活動;對部門預算編制,決算進行審核、監督和跟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過程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配合相關股室對相關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八)社保管理工作崗位。參與研究
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政策,提出有關建議;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殘聯、婦聯、市場監管等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年度預(決)算編制、批覆、執行工作;負責相關項目資金使用監督和管理工作;管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社會救災救濟、勞動就業等方面的財務和資金撥付;對社會保障等專項資金進行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
(九)農業農村事務管理工作崗位。承擔農業農村、水利等涉農部門和鄉鎮場的年度預(決)算編制、批覆、執行工作;提出財政支農等相關政策建議;擬訂本縣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負責涉農部門和與鄉鎮場用款計畫的審核審批工作;承擔財政支農專項資金、財政扶貧資金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全縣財政扶貧資金和其他涉農資金的監督與管理以及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協調組織工作;負責鄉鎮場財政、財務、資產管理的指導、檢查工作;負責涉農補貼資金的審核兌付工作。負責寧夏中北部工地整治項目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及產糧大縣的申報、實施和資金管理工作;承擔投資和經濟建設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工作;負責 PPP項目管理工作。
(十)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崗位。承擔擬訂本縣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實物資產配置標準及相關費用標準;承擔全縣行政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和處置等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收益、清查和產權管理等日常工作;負責政府性投資形成資產的管理工作;協調指導
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及融資相關工作。
(十一)政府採購管理工作崗位。承擔貫徹落實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制度;擬訂本級政府採購管理制度及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等政策;辦理本級政府採購業務,審核政府採購計畫,協助指導各部門編制
政府採購預算、監督、指導政府採購工作;統計政府採購項目信息、報表;推動
政府採購電子化管理,指導各部門電子化套用;受理政府採購中的投訴事宜。
(十二)金融管理工作崗位。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歸家有關金融監管工作的方針、政策。建立健全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和防範工作機制,組織做好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等工作,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金融詐欺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與金融機構聯繫對接工作。
人員編制
財政局行政編制1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的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