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區、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推進民政事業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的實施,健全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工作。
(三)貫徹執行行政區劃管理、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命名等的初審、報批工作;負責地名設標、地名標識牌的管理、維護等工作,組織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發布標準地名,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
(四)貫徹執行基層政權建設、基層民眾自治、城鄉社區治理服務等政策法規,提出加強村民委員會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行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縣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擬定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統籌推進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管理。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六)落實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健全全縣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依據國家婚姻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指導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推進婚俗改革。負責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積極開展破除迷信思想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民眾移風易俗,文明治喪。指導婚姻、殯葬、兒童福利、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七)依法對全縣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進行年檢和執法監察,監督管理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負責查處未經登記以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的孵化培育等服務工作;負責組織年度工作報告審查、社會組織分類評估、社會組織履行社會責任評價、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建設等日常運營監督管理;負責縣屬社會組織信息統計;負責指導局屬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八)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負責賀蘭縣中福線上銷售廳的運營管理和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發展規劃、制度、政策和行為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負責對劃入縣審批服務管理局行政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完成賀蘭縣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有關職責分工。賀蘭縣衛生健康局負責擬訂應對賀蘭縣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內設機構
(一)綜合管理崗位。負責機關綜合事務管理。承擔機關文電、會務、保密、檔案、財務、統計、信訪、扶貧、綜合治理、法制化建設、宣傳、信息化、黨務政務公開、後勤服務保障、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國有資產管理、黨建、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安全生產、績效考核、因公因私出入境管理等工作;負責做好乾部人事、幹部教育、人才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做好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審批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涉法事務。
(二)社會事務和慈善事業管理崗位。承擔養老服務體系管理、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的實施,健全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工作。承擔老年人、殘疾人福利工作,負責老年人福利扶持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的執行,協調推進養老服務工作和養老服務業發展,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兒童福利機構管理工作。落實兒童福利事業發展、困境兒童權益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賀蘭縣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工作;積極引導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捐助,承擔慈善法宣傳、慈善表彰、非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管理以及全縣慈善捐贈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負責賀蘭縣中福線上銷售廳的運營管理和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負責地名區劃管理,承辦全縣行政區劃界線的勘定、變更及界線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和地名管理有關事宜;承擔全縣婚姻登記、孤殘兒童和收養登記信息系統管理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婚姻、殯葬、收養、救助、兒童福利服務機構管理。
(三)基層社會治理和社會組織管理崗。貫徹基層社會治理方針政策,指導基層政權建設、基層民眾自治和城鄉社區治理,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擔賀蘭縣基層政權與社區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年檢、執法監察和信息管理工作,負責社會組織信用體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履行社會責任;負責指導局屬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及志願服務發展規劃、政策和制度。貫徹執行社會工作職業及志願服務行為規範。負責社會工作人才和志願服務工作。承擔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信息系統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民政局行政編制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其他事項
民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的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