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至3月間,被告人賀建軍與張福友商定共同販賣海洛因,由賀建軍出資和銷售,張福友聯繫購買。3月21日,張福友在雲南省瑞麗市從楊興文(在逃)手中購得海洛因,並通知賀建軍。賀即駕車從南寧出發,於3月23日下午到達昆明與張福友會合,並一同駕車返回。24日20時30分,賀建軍與張福友在南寧市壇洛高速公路收費站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查獲海洛因604.3克。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被告人賀建軍、張福友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且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核准了對被告人賀建軍、張福友的死刑判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賀建軍、張福友販賣運輸毒品案
- 類型:典型案例
- 判決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判決,
案情
2007年1至3月間,被告人賀建軍與張福友商定共同販賣海洛因,由賀建軍出資和銷售,張福友聯繫購買。3月21日,張福友在雲南省瑞麗市從楊興文(在逃)手中購得海洛因,並通知賀建軍。賀即駕車從南寧出發,於3月23日下午到達昆明與張福友會合,並一同駕車返回。24日20時30分,賀建軍與張福友在南寧市壇洛高速公路收費站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查獲海洛因604.3克。
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被告人賀建軍、張福友為販賣而購買並運輸海洛因604.3克,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且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賀建軍提議販毒、出資購買並運輸毒品,張福友聯繫並出面購買毒品,購得毒品後又進行運輸,均系主犯。賀建軍曾因犯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保外就醫期間又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系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並與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實行數罪併罰。張福友曾因犯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刑滿釋放後又犯販賣、運輸毒品罪,亦系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核准了對被告人賀建軍、張福友的死刑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