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身份證件罪,買賣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嚴重危害身份證管理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買賣身份證件罪
- 頒布時間:2015年8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5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修訂信息,案例,
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修訂信息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將買賣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定性為買賣身份證罪。
案例
2017年,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審結全市首例買賣身份證件罪案,被告人阿華(化名)因買賣身份證獲有期徒刑6個月。
從2017年3月份開始,被告人阿華通過在網上進行百度搜尋關鍵字“身份證”等信息的方式,從網上購買居民身份證,通過快遞方式寄送到被告人阿華指定的地址,並交代其妻子簽收。
2017年3月24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阿華住處繳獲居民身份證136張,其中與常住人口信息一致、晶片能正常使用的身份證92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