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分賣分

買分賣分

買分賣分,指的是實際違法駕駛人使用他人的機動車駕駛證代替接受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額外支付一定費用,以及以牟利為目的,低價買入他人未滿的交通違法記分並高價賣出的行為。

買分賣分是違法行為,通過買分賣分等非法途徑,由他人處理交通違法和記分,使本應受罰的人免於或減輕受罰,使應有的懲戒措施沒有落到實處,嚴重損害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弱化了記分制度的教育引導功能,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買分賣分
  • 性質:違法行為 
簡介,現象,何時出現,涉及群體,實施者心理,危害,性質,處罰規定,相關思考,相關案例,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

簡介

買分賣分,指的是實際違法駕駛人使用他人的機動車駕駛證代替接受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額外支付一定費用。簡而言之,以“牟取經濟利益”為目的替他人代為處罰和記分,即為“買賣分”。

現象

開車的朋友都知道,上路行駛都需要一本駕駛證,如果駕駛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持證人就需要重新進行理論培訓學習,所以“分”對駕駛員來說非常重要,有些不法人員就看到了其中的“貓膩”,在駕駛證“分”上動起了歪腦筋。
記分制度是提升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手段。然而有些人卻動起歪腦筋,打起了“買分賣分”的主意,許多駕駛員眼看著駕駛證記分周期快到了,不想“白白浪費”分數就紛紛打起了“小算盤”,想通過代替別人去處理交通違法,從而牟取利益。
一些機動車駕駛人為避免記滿12分,或交通違法過多,避免扣分過多,通過買分賣分等非法途徑,由他人處理交通違法和記分。此種行為嚴重損害法律制度的權威性,使本應受罰的人免於或減輕受罰,使應有的懲戒措施沒有落到實處,弱化了記分制度的教育引導功能,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實踐中,一些機動車駕駛人為避免記滿12分,請他人頂替處理交通違法和記分,嚴重損害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記分制度的教育引導功能,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特別是一些不法人員以此牟利,組織、介紹買分賣分,影響十分惡劣。

何時出現

買分賣分的問題實際上由來已久。早在2013年,因“多項違規被大幅提高分值”而被稱為“史上最嚴交規”的《公安部令第123號》正式實施,有不法分子就瞄準了其中的“商機”,利用記分規定的漏洞,做起了“代扣分”的生意。由於違章車主扣夠12分後,必須重新考科目一,而從2013年開始,科目一的考試難度大增。於是,代扣分業務迎來了旺季。
在當時,一位倒賣分數的販子說,駕駛證代扣分的做法幾年前便已出現,只是由於新的扣分標準開始實施,駕照上的分數一下子變得金貴起來,遭到熱炒。
到了2022年,公安部制定、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中明確了對買分賣分以及組織駕駛證買分賣分的行為的處罰,但仍有許多黃牛“頂風作案”,通過“買分賣分”牟取暴利。除了活躍在社交平台的黃牛外,第三方電商平台和二手交易平台也存在買分賣分現象。時代財經在某電商平台上搜尋“代繳交通罰款”“駕駛證異地違法處理”等關鍵字時,看到了許多代扣駕駛證分數的店鋪,而有的店鋪月銷量甚至超1萬單。

涉及群體

2013年“史上最嚴交規”實施時,有記者瀏覽網頁發現,在許多論壇、貼吧中都有諸多“駕駛證代扣分”的買賣信息。其中,代扣分的價格從100—300元不等,以出售C1駕照分的居多。一位“賣分者”介紹,他是在校大學生,沒有買車,但大一就考取了駕照。“看著駕照分年年被清空,有點浪費,還不如幫人代扣賺點外快呢。”在當時,願意代扣分的人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已考取駕照但還沒買車的“本本族”;另一種是臨近年檢,被扣分數將要清零,還頗有剩餘的人。
在相關採訪中記者發現,從事客貨車運輸服務的司機是買分的主要群體。除線上平台外,在司機經常出現的租車點、汽車修理店等場所,也有此類“黃牛”在招攬“業務”。常年跑順風車的陳師傅告訴記者,這種“黃牛”在圈內幾乎眾所周知。“我們出車頻率高,違章機率也大,每年我都得在‘黃牛’那買幾十分,花銷幾千元。”據他介紹,按照規定,每輛車最多可以綁定3個駕駛證,每個駕駛證最多可以對應3輛車,“黃牛”可以幫忙更換綁定的駕照。

實施者心理

在實施買分賣分的群體中有很多言論,如“身邊許多人都是這樣乾的,沒聽說誰因此惹過麻煩”。
有些人認為,找親戚朋友代扣一下是常事。有時被扣分太多,又不想去重新學習,就難免考慮找‘分蟲’。還有些人認為,駕照每年都閒著,想著閒著也是浪費,不如換點錢花。
賣分者認為,這只是皮毛小事兒,又能搞點兒零花錢,何樂而不為呢?殊不知這隻看到了眼前的“利”,卻沒注意到身後的“險”。

危害

法律上有“責任自負”原則,駕駛證買分賣分,實際轉移了法律效力,尤其是賣分者,迎合、縱容了不正當需求,是在幫助真正的交通違法者成功“逃逸”,極大攪擾了公安機關執法活動,給交通管理造成混亂。
一些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缺乏足夠的認識和警惕,不願意承擔法律責任和後果,也不願意改正自己的錯誤駕駛習慣,只想通過買分的方式逃避處罰;一些駕駛人對買賣駕照分的法律風險和後果缺乏了解,認為即使被發現也只是輕微處罰,沒有意識到這種行為可能會導致嚴重後果。
違法駕駛員不必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不用為自己的違法行徑承擔後果,這樣一來,自然也就難以自省。像這樣不知敬畏,無法真正認識到自己行為危害的心態,將為交通安全埋下重大隱患。
交通安全關乎每個人,需要每個人的維護。駕駛證記分倒賣貌似處於灰色地帶,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但放到全局來看,它絕不是一件小事,如果交通治理秩序被破壞,每個置身其中的人都可能受到影響。
同時,“買分賣分”行為還存在極大風險。如果賣分者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涉及盜搶車輛或肇事、傷人等嚴重事故案件,賣分者本人也將負嚴重的法律責任。出售駕駛證分數還存在個人信息泄露的隱患。比如傳送駕駛證、身份證等照片時,很可能將自己的個人信息泄露,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就有可能造成無法預料的後果。網上處理違章雖然比較簡易,但也相對容易受騙。

性質

實際上,買賣駕照分早已被明令禁止。
早在2017年3月25日開始實施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就明確規定,“禁止由他人替代記分,禁止替代他人記分,禁止介紹替代記分”。這是上海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對交通違法代記分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其中,“介紹替代記分的”,可被處最高2萬元的罰款。
2022年4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也對買賣駕駛證分數及組織他人實施“買分賣分”非法牟利等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在《辦法》出台之前,實踐中就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買分賣分行為定性為“以欺騙手段影響公安交管部門依法辦案”,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在法律界人士看來,《辦法》的實施,是為了充分發揮記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和引導功能,以達到減少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目的。“違法買賣駕駛證分數的行為,顯然擾亂了交通管理秩序,使交通違法行為人得不到應有的教育和懲罰,進而無法有效遏制交通違法行為、減少交通事故,對交通安全秩序破壞性極大。”
警方打擊力度和法治保障不斷增強,可買賣駕照分的情況為何仍屢禁不止?業內人士表示,當前“買分賣分”活動逐漸轉向隱蔽,直接在路邊、視窗附近招攬生意、轉賬收錢的行為逐漸減少,而通過廣撒網投遞廣告卡片或在網路渠道進行的情況有所增加,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警方現場查獲取證的難度。
現在大量交通違法行為是靠電子警察取證,但由於技術、距離等原因,公安部門無法做到處理交通違法人車合一,這就給了買賣雙方可乘之機。

處罰規定

為從源頭減少買分賣分行為,公安部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對買分賣分以及組織他人實施買分賣分牟取經濟利益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責任,該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並支付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支付經濟利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同時,依法對原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記12分;同時,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
組織他人實施買分賣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有擾亂單位秩序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因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申請。
買分賣分
處罰規定
對於組織他人進行賣分買分的黃牛,如果其行為已經觸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會被相關部門依法拘留。同時,買分賣分行為還可能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相關思考

法律緊盯買分賣分行為,顯然不是跟機動車駕駛人“過不去”——處罰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只有強化責任追究,才能充分發揮記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導功能,提升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意識,從而減少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買分賣分行為看似“雞賊”,實則包藏禍心:因為花錢就能逃脫責任追究,交通違法行為人得不到應有的教育和懲罰,因此很容易重複同樣的錯誤,甚至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
駕照買分賣分屢禁不止,一個客觀因素是執法存在難度。目前,大量交通違法行為依靠監控取證,但由於技術、距離等原因,很難確定實際違法行為人,由此給買賣雙方留下可乘之機。破解這樣的技術難題,一方面需要普及高清攝像頭,提高監控取證的效率精度;另一方面則需要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機動車駕駛人的懂法守法意識。更為重要的是,有必要提高買分賣分行為的違法代價——只有讓買賣雙方感受到痛感,才能斬斷利益鏈條;只有提高違法的成本與代價,才能防患於未然。
加大違法成本未必只能依賴拘留和罰款,信用處罰同樣不失為一種有效舉措。駕照買分賣分既是法律問題,同時也是信用問題——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首先都違背了誠實守信的社會原則,理應為此付出應有的代價。以個人信用體系日益完善為背景,有必要建立交通違法行為的實名制管理和信用記錄機制。只有讓“一處失信,處處受制”成為可以預知的後果,才能倒逼每個人都愛惜個人信用的“羽毛”,進而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行為準則。
需要關注的是,當前,買賣駕照分的行為更多轉為了線上,而且十分隱蔽。電商平台上,如果直接搜尋“代扣駕照分”“駕照分”,往往沒有搜尋結果。但是,如果變化一下搜尋關鍵字,就不難發現大量自稱“代辦車輛業務”的商家,一些商家以“代繳罰款”“代辦駕照”“車輛代辦業務”等形式逃避監管,實則暗中買賣駕照分。類似的“擦邊球”,在電商平台上早已不是什麼秘密——對於那些明顯有違法律禁令的商品或服務,總有些自作聰明的商家喜歡掛羊頭賣狗肉。

相關案例

案例一

2022年4月21日,鄭州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案偵支隊民警在工作巡查中,發現一輛小型越野車4月19日、20日的交通違法處理有異常,十分可疑,就依法傳喚該機動車的車主譚某某。譚某某起先不承認找“黃牛”買分,說是找自己的熟人駕駛證交的罰款,在民警的連續追問下漏出破綻,最終承認是通過“黃牛”買分賣分。
鄭州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案偵支隊民警通過譚某某的交待,4月28日將陳某某、王某、李某某等三人抓獲,三人對買分賣分的事實供認不諱。
原來,譚某某的機動車存在6條闖紅燈交通違法,扣36分,罰款1200元,由於扣分較多,就找“黃牛”處理,他通過他人找到陳某某,要求處理他機動車上的交通違法。陳某某在某機動車檢測機構工作,經常見有司機機動車上有違法扣分審不了車,於是稱自己能消分,經常用別人的駕駛證,乾買分賣分的違法行為。這次為了多掙錢,陳某某乾脆就用自己和妻子王某及朋友李某某的駕駛證,分兩天幫譚某某繳納了罰款,按消除1分90元的價格加上好處費共收取譚某某5180元,其中按消除1分50元的價格分給李某某600元。
鄭州交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的規定,對請他人代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並支付經濟利益的譚某某,處所支付經濟利益三倍以下的罰款,恢復其機動車上的原交通違法行為和記分,同時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
對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王某和李某某,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駕駛證一次記12分;
對組織他人實施買分賣分牟取經濟利益的陳某某,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駕駛證一次記12分。
在最近的三個記分周期內,公安交管部門不予受理陳某某、王某、李某某三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記分的申請。
據悉,這也是《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從2022年4月1日實施以來,河南省查處的首例買分賣分案件。

案例二

2022年10月,寶山顧村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來視窗處理違法的李某某所提供的行駛證涉嫌偽造。經詢問,李某某承認自己是“賣分”人員,受“黃牛”王某某安排來代他人銷分,而王某某提供的“買分人”的行駛證是偽造的。根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賣分人”李某某被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並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警方調查發現,王某某活躍在多個“交通違法處理”微信群中,主要從事組織介紹他人的違法活動。據王某某交代,他是通過“好牛車務”平台對接交通違法人員和賣分人員,並利用該平台的製圖功能,自行偽造“買分人”的車輛行駛,方便“賣分人”應對交通違法線下處理所需的驗證身份證、駕駛證和行駛證這一要求。
獲悉線索後,上海公安交警總隊立即會同寶山分局成立特偵組,圍繞該平台展開進一步偵查。特偵組發現,“好牛車務”與之前查獲的多宗偽造機動車行駛證案件均有關聯,此後歷經5個月的線索挖掘和數據分析,摸清了背後犯罪團伙的信息。
“這個小程式背後,藏著一個涉及全國多地,以制辦假冒形式證為手段,通過‘黃牛’實施跨省‘代扣分’的犯罪團伙。”寶山公安分局交警支隊事故審理大隊副大隊長張斌說。今年3月,上海警方分赴全國多地抓獲犯罪嫌疑人77人,當場查獲偽造的車輛行駛證800餘份,以及電腦、手機、賬簿等大量作案工具。
從2021年6月開始,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等人就研發了“好牛車務”平台,並通過設定充值門檻等牟利方式,為全國各地的“黃牛”提供買賣駕駛證分數人員的信息聚合服務,同時還專門開發“拼圖制證”等便利異地代扣分的非法服務。
辦案人員告訴記者,所謂的“拼圖制證”是指將原始行駛證信息拍攝上傳後,“拼”入平台預設的圖片底板,隨即生成一張偽造的電子版行駛證,“黃牛”自行列印裁剪後並可使用。“到視窗處理交通違法,需要提供駕駛員的身份證、駕駛證和違法車輛的行駛證。這個功能省去了郵寄行駛證的環節,方便‘黃牛’跨省市進行買分賣分活動,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違法行為的隱蔽性。”張斌說,利用“好牛車務”平台,實際參與買分賣分的雙方當事人不用見面交易,“黃牛”也實現了信息壟斷的目的。
目前,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等77人因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此外,900餘名“買分賣分”人員已被依法處以罰款、記分、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等處罰。

案例三

2022年4月1日15時30許,貴州遵義交警對市內各交通違法處理視窗開展監管巡查時,發現播州區政務中心一條違法處理數據異常信息,立即開展網上甄別,發現一男子田某在處理一小型轎車非現場違法時,有冒認他人違法行為的嫌疑,立即指令線下巡查民警趕赴現場,在政務中心門口將正準備乘車離開的田某成功截獲。
經詢問,田某如實交代了自己“賣分”的違法事實。經查,2022年4月1日11時許,田某與一男子(另案處理)電話聯繫,雙方達成了由田某為該男子的車輛處理共記8分的交通違法,事後該男子向田某成支付550元“賣分費用”的口頭約定。
最終民警認定,田某的行為構成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違法行為,其駕駛證被一次記12分。因田某在被查獲時尚未收到約定違法所得,在處罰決定中罰款部分依法予以最低處罰(如果被查獲時田某收取了違法所得,將被處違法所得三倍罰款),依法撤銷其代原駕駛人接受的行政處罰決定。
據了解,這是貴州省第一例因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被處罰的案例。
買分賣分
買分賣分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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