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及其開發利用與保護管理職責。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及測繪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和統計標準,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的上報和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實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四)負責自然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區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標準,實施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執行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五)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風景名勝區保護範圍、地質公園保護範圍,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用途轉用工作。負責監督指導土地徵收徵用管理等工作。
(六)負責統籌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貫徹落實林業、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標準,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組織實施生態補償制度,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制度辦法,提出重要備選項目。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石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七)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擬訂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八)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勘查規劃。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一)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和相關地主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三)負責監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石漠化調查,組織擬訂石漠化防治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開發利用。
(十四)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五)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標準。負責區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建議並按等程式報批,組織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初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查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申報的初審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六)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實施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政策。組織、指導實施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十七)執行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相關林業產業標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擬訂林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八)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論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九)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查處林業重大違法案件,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省、市級資金以及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國家和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照省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省級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措施,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一)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組織實施省、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擬訂並實施相關規劃和計畫。監督實施相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二十二)查處土地、礦產資源、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及測繪、地質環境、古生物化石違法案件。監督指導鄉(社區)、村委會(居委會)落實土地、礦產資源、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
(二十三)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和市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內設機構名稱:辦公室
2.工作職責: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機要、檔案管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定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制度,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承擔部門預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工作。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制度措施,參與提出備選項目;負責承擔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自然主管部門、局派出機構、局所屬事業單位幹部管理工作;承擔全區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系統離退休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局內各業務工作開展,負責局政務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承擔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
(二)國土資源科
1.內設機構名稱:國土資源科
2.工作職責: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實施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區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共享和利用監督。監督指導全區各類自然資源和權籍調查、爭議調處、成果套用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基礎測繪規劃、計畫。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項目。貫徹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協助上級測繪行業主管理部門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落實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開展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承擔地圖管理,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組織實施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自然資源和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天然林、防護林特殊保護,承擔永久基本農田和特殊保護林地、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保護區、地質公園保護的劃定、占用、補劃等工作。承擔耕地、林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自然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本級國土空間規劃的報批工作;組織起草、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和專業規劃;負責全市各類國土空間規劃的公示公開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實施相關考核標準。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區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等自然資源資產處置。執行自然資源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等自然資源利用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執行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自然資源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土地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土地、林地、草地、濕地等自然資源用途管制政策;承擔有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草擬和合法性審查。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有關工作,推進自然資源系統依法行政。組織協調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裁決及行政賠償工作。承擔法律顧問有關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耕地、林地、草地、濕地整理復墾、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監督指導開展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管理地質勘查和地質工作,擬訂地質勘查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礦業權監督管理、礦業權審批登記工作,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承擔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不含森林防火)。組織實施礦產資源政策和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壓覆礦產資源、礦產地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
(三)林業科
1.內設機構名稱:林業科
2.工作職責:指導種苗、造林、營林、草地質量管理工作。指導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還草)工程、防護林工程等林業重點生態工程建設。指導各類公益林、林業、草原產業發展和商品林培育、花卉、草地建設生產工作。指導林業、草原有害生物的預測、預報防治和檢疫工作。組織實施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實施林業、草原建設行業管理。組織指導、監督區屬園林綠化重點工程建設和城區綠化養護,對園林綠化工程進行質量驗收和評審。承擔占用綠地、移伐城區樹林、園林綠化項目及公園、風景區景點的綠化設計方案等事項的審核工作;組織開展森林、草地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估和統計工作。指導全區公益林、草原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植樹造林、種草、封山育林和檢查驗收。組織擬訂全區森林、草原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指導編制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承擔林地、草原產權管理工作,監督林地、草原徵用、占用和林地開發利用工作,承擔依法審核、審批林地、草原徵用、占用和臨時占用手續的申報工作。負責指導、監督管理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與經營加工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林木、草原承包經營、流轉及產權管理。指導、監督林地、草地產權糾紛調處和林地、草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指導全區林業、草原行政執法工作。督促查處林業行政案件。指導管理全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伍建設。指導林業、草原改革。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救護繁育、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等工作;承擔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自然遺產、濕地公園、地質公園保護工作。組織實施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自然遺產、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的相關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