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戚毆擊御史案

貴戚毆擊御史案,此案發生於唐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戚毆擊御史案
  • 發生年代:唐代
  • 涉及人物:長孫昕
  • 出處:《通鑑》《舊唐書》《新唐書》
案件詳情
唐玄宗皇后的妹夫長孫昕,因小事與御史大夫李傑不和。開元四年(公元716年)正月,長孫昕與他的妹夫楊仙玉,預先等候在李傑所經過的街巷中,待其到來,便上前把他痛打一頓,然後棄之而去。事後李傑上表自訴道:“髮膚被毀,只痛其身;衣冠被陵踏,實為辱國。”玄宗得知此事後大怒,命人於朝堂將長孫昕、楊仙玉二人杖殺,以謝百官。又以敕書慰問李傑,稱:“昕等朕之密戚,不能訓導,使陵犯衣冠,雖置以極刑,未足謝罪。卿宜以剛腸疾惡,勿以凶人介意。”根據唐朝法律,凡互相毆鬥者,笞四十,毆打致傷者,杖六十,若非互毆,而一方將另一方毆打致傷者,罪加一等,杖七十。若為官員毆擊官員,則規定:凡九品以上、六品以下官毆擊三品以上職事官者,徒一年;若五品以上官毆傷三品以上官,杖八十。長孫昕、楊仙玉二人毆傷三品職事官(李傑任御史大夫,官階正三品),依律當處徒、杖之刑,罪不至死。玄宗為懲戒貴戚向百官示其不徇私情,乃矯往過正,從重處罰,將二人杖死,雖不合於律,但用意尚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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