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鄉村振興促進會

貴州省鄉村振興促進會

貴州省鄉村振興促進會(原為“貴州省扶貧開發協會”,2022年4月更名,以下簡稱“促進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鄉村振興促進會 
  • 外文名:Rural Revitaliz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 Guizhou
  • 簡稱:促進會 
  • 主管單位:貴州省鄉村振興局 
  • 屬性:非盈利性組織
機構簡介,促進會章程,促進會代表,促進會地址,

機構簡介

貴州省鄉村振興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前身為貴州省扶貧開發協會(源於貴州省民族地區扶貧基金會,由貴州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直管下於1987年成立,1993年2月註冊登記;2007年9月,為回響黨中央關於扶貧開發工作的部署和總體要求,更名為貴州省扶貧開發協會;2022年4月,為順應時代發展,經貴州省鄉村振興局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批准,更名為貴州省鄉村振興促進會)。

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貴州省鄉村振興促進會(英文名稱:Guizhou Rural Revitaliz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省內從事鄉村振興建設發展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政策研究工作的機構(團體)和省內外各類具有行業影響力的大型企業,以及熱心此項事業的專家、學者和社會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企業與政府部門的聯繫,促進鄉村振興建設發展,成為鄉村振興政策和鄉村振興發展的溝通平台和紐帶;為會員單位了解鄉村振興政策、鄉村振興發展戰略和規劃,向政府部門表達有關建議和意見提供服務,為會員與政府和政府部門之間、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信息交流提供服務;為政府、企業及專家學者提供圍繞鄉村振興政策、鄉村振興發展戰略和規劃及其他相關問題開展多層次經常性溝通的平台。
第四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貴州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貴州省鄉村振興局。本團體接受相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是貴州省貴陽市。
第二章 堅持黨的領導
第七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執行統一戰線方針政策。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和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八條 本團體黨組織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踐行“兩個維護”,領導本團體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教育管理黨員,引領服務民眾,推動事業發展。
第九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十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為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加快推進鄉村振興“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目標任務提供服務;為省委省政 府對實施鄉村振興提岀的力爭三年取得重大進展、五年見到顯著成效、十年實現根本轉變,在全國率先基本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戰略實施 提供服務;為全面加快推進全省鄉村振興建設發展規劃實施提供諮詢、建議;為全省鄉村振興建設發展提供規劃設計服務;為全省鄉村振興 建設發展提供招商諮詢和服務;為加快推進全省鄉村振興建設發展舉 辦經驗交流會議,配合政府有關部門評比和頒發鄉村振興榮譽獎項和 宣傳典型集體和個人;定期舉辦推動鄉村振興建設發展的相關論壇和 鄉村振興成果博覽交流活動等;為全省鄉村振興建設發展爭取政府有 關部門的指導和支持,促進鄉村振興發展;跟蹤鄉村振興政策實施和 產業發展動向,研究、探討鄉村振興政策和發展中的問題,對重大問 題組織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通過各種渠道反映會員的有關建議和 意見;根據會員和政府部門的要求,組織調查研究、專題研討和諮詢 服務等活動。
組織會員開展關於鄉村振興政策和發展的經驗交流;通過促進會與政府部門、企業界及學術界建立的工作網路,增進會員之間聯繫和合作,溝通信息,共同發展;圍繞促進會宗旨,獨立或合作開展會議展覽、信息交流、教育培訓、鄉村振興發展評估、電子商務、考察活動等各類活動,為促進企業與鄉村振興的共同發展服務。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十三條 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有助於本團體宗旨的實現。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
(三)報理事會備案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八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 1 年以上不交納會費、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告。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不少於 10 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二十二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 2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2/3 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 1/2。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的 1/3。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領導幹部經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同意;
(二)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 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在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 1 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 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但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和罷免不得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會長認為必要或 1/3 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理事會。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由 1/3 以上理事提議並推舉 1 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並主持理事會;罷免會長的,由提議召開理事會的聯名理事推舉 1 名提議理事召集並主持理事會。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 1/3,且領導幹部經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同意。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與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 1 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六條 會長認為必要或 1/3 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由 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並推舉 1 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並主持常務理事會。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負責人從常務理事中產生。負責人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且設會長 1 人、常務副會長 1 人、副會長不超過 10 人、秘書長 1 人。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且不得由會長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領導幹部經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同意;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並主持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檔案;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負責人的選舉結果在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 3 名監事組成,設主席 1 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會主席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本團體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 1 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 2/3 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 2/3 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罷 免
第四十六條 符合以下至少一項條件的,可啟動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的罷免程式:
(一)1/3 以上理事書面聯名提議,並提交提議理事簽名的提議函。
(二)1/2 以上監事書面聯名提議,並提交提議監事簽名的提議函。
(三)1/5 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並提交提議會員代表簽名的提議函。
第四十七條 啟動罷免程式的會議紀要及相關材料均應向全體會員公開,存入本團體檔案備查並按有關規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七章 補 選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需補選的,其候選人應是本會理事。
第四十九條 召開理事會進行補選的,監事應列席會議,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由 1/3 以上理事提議並推舉 1 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並主持理事會。
第五十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補選的,由當屆理事會負責,並按照選舉程式進行選舉。
第五十一條 補選理事、監事的,其候選人由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後,經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產生。
第五十二條 補選後按規定辦理相關檔案檔案的錄入和備案工作。
第八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的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 2/3 以上表決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得在成員中進行分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經 2022 年 2 月 18 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理事會。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促進會代表

貴州省鄉村振興促進會法人、執行會長、秘書長 韋鰻娟

促進會地址

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延安南路100號亞太中心50層B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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