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省林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關於林業和草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林業草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石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石漠化調查,組織擬訂石漠化防治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開發利用。
(五)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及調整省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負責省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省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查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審查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查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八)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省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省應急廳,以省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二)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和省級資金以及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國家和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照省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省級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三)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對外合作工作,指導全省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四)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調整
1、將原省林業廳的職責,以及原省農委的草原監督管理職責,原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職責等劃入省林業局。
2、將森林防火相關職責劃入應急廳,將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劃入省自然資源廳。
3、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劃入省林業局。
職能轉變
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組織實施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宣傳、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檔案、後勤等工作。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工作。擬訂林業和草原大數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指導林業信息化建設工作。協調推進軍民融合相關工作。
(二)政策法規和改革發展處。起草林業與草原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及重大事項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執法、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聽證工作。承擔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相關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擬定資源最佳化配置和木材利用等政策。承擔法律顧問相關工作。
(三)造林綠化處(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起草國土綠化政策,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實施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管理森林城市建設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承擔省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
(四)森林資源管理處。擬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編制森林採伐限額。承擔全省林地管理相關工作,組織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天然林資源保護和木材檢查站、鄉(鎮)林業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指導林業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組織林政專項執法檢查。承擔許可權內徵用、占用和臨時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工作。承擔森林資源監測與評價工作,組織開展造林實績核查工作。監督管理公益林。
(五)石漠化治理和草原管理處。起草石漠化防治規劃、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石漠化防治重點生態工程,承擔石漠化監測與評價工作。指導草原保護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承擔草原監測與評價工作。
(六)濕地管理處。指導濕地保護工作,制訂濕地保護規劃及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指導並組織實施省級以上重要濕地認定、濕地資源監測、評估。組織實施濕地保護、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管理國家級、省級重要濕地,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約的有關工作。
(七)野生動植物保護處。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研究提出省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意見,承擔古樹名木大樹保護相關工作。起草野生動植物保護和人工繁育利用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發展規劃,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物獵捕、人工繁育、經營利用和野生植物採集、經營利用。按分工和許可權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八)自然保護地管理處。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
(九)國有林場和種苗管理處。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訂、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
(十)規劃財務處。擬訂林業和草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及省級投資、部門預算、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及相關項目的實施。組織生態扶貧開發和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指導林業和草原項目申報和資金管理。承擔統計信息、稽查、國有資產、機關財務核算管理和所屬單位計畫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科學技術處。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
(十二)對外合作與產業處。承擔林業和草原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承辦林業和草原相關國內、國際交流活動。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實施林業產業建設。指導林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十三)災害防治處。承擔林業和草原災害綜合防治相關工作。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開展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編制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開展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承擔省松材線蟲病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承擔林業消防安全相關工作。
(十四)人事處(機關黨委辦公室)。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目標績效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機關黨委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
離退休工作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機構編制
將原省林業廳所屬事業單位調整為省林業局管理。省林業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貴州省林業局黨組書記、局長:張美鈞
貴州省林業局巡視員:黃永昌
貴州省林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向守都、傅強、繆傑、張富傑
貴州省林業局副巡視員:葛木蘭
其他附則
本規定由省委編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8年12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