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府的幾項工作制度

貴州省政府的幾項工作制度,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0-08-25。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政府的幾項工作制度
  • 發布單位:82202
  • 發布文號:黔府[1980]132號
  • 發布日期:1980-08-25
【生效日期】1980-08-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人民政府的幾項工作制度
(1980年8月25日黔府〔1980〕132號)
為了加強領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克服官僚主義和文牘主義,恢復和發揚黨的優良作風,使省人民政府和各工作部門的工作更好地適應四個現代化建設的要求,根據中共中央批發的《國務院的幾項工作制度》和省人民政府建立以來的工作實踐,現制定以下幾項制度:
一、關於請示報告制度
(一)省人民政府在省委的直接領導下進行工作,在處理政府事務中,凡屬下列重大問題,向省委請示報告。
1、省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重大方針、政策的決定;
2、全省國民經濟計畫和財政預算的制定和重大調整,重大基建項目的確定;
3、省人民政府各項工作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
4、外事方面的重要活動;
5、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撤銷和合併;
6、涉及全省範圍和廣大人民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
7、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的重要請示事項。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對於主管業務的方針、政策、計畫和組織方面的重大問題,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三)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召開全省性的專業會議,都要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會議如果擬訂涉及重大政策和全局性的工作部署,必須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批。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要經常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及時報告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對於主管業務工作的動態情況,應當經常以簡報或統計表報的形式,報送省人民政府。
(五)省人民政府和各工作部門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事項,要認真研究辦理,並及時報告辦理情況。
二、關於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制度
省人民政府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制度。
(一)建立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全體會議制度,討論和處理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必要時,可吸收有關廳、局長和委、辦主任參加,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召集。會議的主要內容是:
1、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指示和決定;
2、討論準備報請國務院、省委審定的事項;
3、討論決定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重要請示事項;
4、準備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議題;
5、討論通過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定的議案;
6、討論其他重要問題,交換意見,互通情況。
每星期一上午為舉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時間。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廳、局長和委、辦主任等組成,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召集。會議的主要內容是:
(1)傳達布置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指示和決定;
(2)討論決定省人民政府的重要部署;
(3)通報省內形勢;
(4)討論通過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全體會議的有關檔案,由各主管副省長負責提出,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審定,會前發給與會同志閱讀並準備意見。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秘書長負責。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開會的情況,一般要寫成會議紀要,分送省委常委和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必要時,增發各有關部門和地區。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開會的情況,一般要發布新聞。
(二)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主管的業務工作。對於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請示的問題,凡屬黨中央、國務院、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已有原則規定的,主管副省長應當自行負責處理,可以分別情況,用電話或當面答覆,或將檔案批給原部門辦理。涉及其他副省長主管的工作,要同有關副省長商量決定。對於緊急重要的事項,可以用電話或當面報告省長、常務副省長決定。需要以省人民政府名義發檔案時,一般的由主管副省長審批,涉及其他副省長主管的工作,要共同商量取得一致意見後再批發;屬於重大的問題,由主管副省長審核後,送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審批。在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其他會議上,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主持討論決定的問題,需要省人民政府行文的,可由主管副省長或秘書長簽發。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批的檔案,凡是涉及基建項目、財政開支、動用外匯、勞動、編制等方面的問題,要本著“一支筆”批的精神,少量的由主管副省長審批;大量的要經常務副省長和省長決定。
(三)省人民政府實行集體辦公的制度,以便有事隨時當面商議,互通情況。每星期二、四、六上午為省長、常務副省長到省政府集體為公時間。
三、關於檔案審批制度
(一)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根據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在職權範圍內,對於主管的業務工作,應當積極主動地負責處理,不要把應當由本部門負責處理的問題,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批。凡屬具體業務問題的檔案,應當由本部門下達或與有關部門聯合下達的,不要要求省人民政府批轉下達。
(二)凡是由省人民政府綜合部門主管的事項,如有關計畫、財政、基建、科技、進出口貿易和勞動、編制、物價等,各部門應當直接的報送主管綜合部門研究處理;涉及幾個綜合部門的,應當由主管綜合部門會同有關綜合部門研究處理;主管綜合部門處理不了的,應當提出意見,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批的檔案,要事先經過充分調查研究,周密考慮,由本部門的第一把手簽署上報;第一把手不在時,由主持部門工作的負責同志簽署上報。涉及其他部門或地區的,要事先由本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同有關部門或者地區的主要負責同志商洽妥當後上報。經過商洽,如果意見不一致,主辦部門應將雙方的意見如實報告省人民政府。
(四)由廳、局、委、辦代管的單位,需要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的檔案,要先送代管的廳、局、委、辦審核,由代管部門和單位的第一把手簽署上報;第一把手不在時,由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簽署上報。
(五)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批的檔案,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分送主管副省長審批。
(六)各地區行署、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革委會)請示省人民政府的檔案,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送主管部門研究處理;屬於無口可歸的,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提出處理意見,送主管副省長審批。
(七)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對於省人民政府交辦的檔案,應當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1、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問題,自行處理,直接答覆各地區行署和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的有關業務部門,必要時,經過省長或副省長批准,有關工作部門可以向各地區行署,各自治州、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革委會)行文;
2、涉及其他部門業務的問題,同有關部門協商處理,由主辦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聯名答覆;
3、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答覆的問題,主辦部門應當提出處理意見,代擬復稿,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批。
(八)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對於省人民政府交各部門辦理的事項,要加強催辦工作;對於省長、副省長分別審批的檔案處理情況,要及時通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
四、關於政法、文化宣傳、民族宗教和人事業務問題的處理程式
鑒於省公安廳、司法廳、民政廳的業務,由省委政法小組管理;省文化局、社會科學院、出版局、廣播局的業務,由省委宣傳部管理;民族、宗教、文史研究館的業務,由省委統戰部管理;省人事局、科技幹部局的業務,由省委組織部管理,因此,這些部門業務方面的問題,分別向省委政法小組、省委宣傳部、省委統戰部、省委組織部請示報告,需要用省人民政府名義下達的檔案,經省委主管負責同志審核批准後,由省人民政府秘書長閱後發出。這些部門有關計畫、財務、基建、勞動、編制等方面的問題;直接報送省人民政府主管綜合部門研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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