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推進科研設計單位與生產企業聯合的暫行規定

《貴州省推進科研設計單位與生產企業聯合的暫行規定》在1988.10.29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推進科研設計單位與生產企業聯合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8年10月29日
  • 實施時間:1988年10月29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推動科研、設計單位與生產企業聯合,促進我省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生產企業和企業集團應把提高自身的技術開發和消化吸收能力作為立足點,建立和完善技術開發機構。企業已有的技術開發機構,應從科技力量、獎金、物資等方面增加投入,加強管理,切實發揮作用。
企業辦科研機構實行廠長領導下的所長負責制,可以承包經營、獨立核算。
企業要採取有效措施發展和穩定科技隊伍,進一步改善科技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搞好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企業的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應以本企業的技術進步為中心任務,在完成本企業任務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會承接各種有償科研技術開發和技術服務,收取合理報酬。
二、生產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技術開發機構應加強中間試驗基地,中間試驗所得收入,暫免徵所得稅;生產的中試產品,符合新產品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減免稅;其它中試產品納稅有困難的,按稅收管理許可權報批減免產品稅、增值稅和所得稅。
三、鼓勵和支持生產企業、企業集團、獨立科研和設計單位、高等院校發展多層次、多形式的橫向聯合,推行經濟技術承包責任制。
(一)聯合形式有下列幾種:
1.科研、設計單位進入企業或企業集團。
2.科研、設計單位承包、租賃、領辦或兼併企業。
3.企業承包、租賃、領辦或兼併科研單位。
4.科研、設計單位與企業聯合辦廠、辦所。
5.以骨幹企業為依託,以研究所為基礎,帶動一些小型企業組成企業集團。
6.科研機構或科技人員聯合組建面向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群體的技術開發部或技術開發服務中心。
7.聯合組建開發研究、設計、施工、生產“一條龍”服務的技術承包公司。
8.以產品或項目為紐帶,進行專項科研生產聯合。
9.其它形成的聯合。
(二)科研、設計單位和生產企業或企業集團之間的聯合,必須本著自願互利的原則,通過協商,自主決定聯合的方式和內容,有關主管部門應給予必要的支持。
(三)科研生產聯合組織的分配方式,分配比例,由聯合各方以投入的智力、財力、人力情況商定,並訂立契約共同遵守。
四、科研生產聯合組織,可以申請國家和地區的科研、星火計畫、中試推廣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各級科技、經濟管理部門在安排上述計畫項目時,對科研生產聯合組織申報的項目,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安排。科研生產聯合組織共同開發的項目完成後,經下達項目的部門審核同意,允許從節餘經費中(扣除應買而未買的設備款)提取55%作為對直接參加項目人員的獎勵,其獎勵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
各級經委、各部委面向社會招標的科研項目和新產品試製任務,對科研生產聯合組織投標的,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考慮。
五、科研生產聯合組織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可向銀行申請專項貸款,經銀行審批後,優先發放貸款。
科研生產聯合組織承擔上質量、上品種的項目,所用貸款,在規定時間內用折舊費和新生產能力的利潤償還貸款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經銀行、信貸部門批准,可延期償還。
六、科研生產聯合組織開發新產品,凡列入地、州(市)以上科委、經委試製計畫或鑑定認可的,按照有關規定,經省稅務部門批准,從試製品銷售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內減免產品稅、增值稅。
科研生產聯合組織的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出口等所得收入,按稅收管理許可權經稅務部門批准,暫免徵所得稅和營業稅;科研生產聯合組織實現的利潤,實行先分後稅的辦法,在能源、交通設施以及“老、少、邊、窮”地區投資分得的利潤,在五年內減半徵收所得稅;以分得的利潤再投入上述行業和地區的,暫免徵所得稅。
七、科研生產聯合組織開發、生產出口產品,符合條件的,經外貿部門批准,可優先給予外貿經營權。
八、獨立科研和設計單位進入生產企業或企業集團,經省經委、省外協辦和省科委審核後,可享受以下的待遇:
(一)在企業或企業集團內保持相對獨立性,實行獨立核算,享有一定的自主權,其原有名稱、地位、待遇不變。
(二)繼續承擔國家或部門委託的科研設計任務和行業技術管理任務,在完成國家指令性計畫和企業技術開發任務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會承擔設計和各種技術服務。
(三)繼續享受原稅收待遇。
(四)為企業或企業集團進行研究開發,所需經費應逐步依靠企業或企業集團,從銷售額中提取。原有科研事業費的獨立科研單位,進入生產企業或企業集團後,其科研事業費按照國發〔1987〕8號檔案有關規定執行.
(五)進入生產企業或企業集團的獨立科研、設計單位和原企業的技術開發機構,其工資、獎金標準、福利待遇,可按企業標準執行,也可按事業單位標準執行,原則上就高不就低,但只能執行一種標準。
經同級科委、經委、外協、財政審核認定的、以科研生產聯合為基礎的科研先導型企業或聯合若干小型企業成為科研生產型企業集團的科研單位,其優惠待遇,可參照規定辦理。
九、新組建企業集團,如不吸收獨立科研單位參加或沒有技術開發機構的,不予批准。
十、科研、設計單位以及科研生產聯合組織,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工商、財政、稅務、銀行、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督。
十一、在省內大專院校及省外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與我省生產企業或企業集團建立各種形式的科研生產聯合,按本規定執行。
國防科技工業企業所屬科研機構與地方企業聯合,經省外協辦、省經委、省科委、省國防科工辦和省財政廳批准,享受本規定有關優惠待遇。
十二、本規定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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