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處理規定

《貴州省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處理規定》是2011年5月11日貴州省公安廳印發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處理規定
  • 發布文號:黔公通70號
  • 發布單位:貴州省公安廳
  • 發布時間:2011-5-11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貴州省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處理規定
公安國安
黔公通70號
貴州省公安廳
2011-5-11

法規內容

各市、州、地公安局:
《貴州省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處理規定》已經廳黨委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貴州省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處理規定
為嚴肅紀律,規範我省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警車管理規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二十二條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一)警車牌證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和程式審批、核發。違反規定的,給予審批人、核發人紀律處分;
(二)警務保障部門應當依照規定時限和要求辦理警車註冊登記,規範建立警車檔案。違反規定的,給予警務保障部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紀律處分;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警車註冊登記時,應當對申請警車號牌的機動車進行審查。審查內容除按民用機動車要求外,還應當審查警車車型、外觀制式、標誌燈具和警報器是否符合有關規範和標準。不符合警車規範和標準的,不得辦理註冊登記。違反規定辦理的,給予辦理人紀律處分;
(四)警務保障部門應當監督、督促警車使用單位按照規定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違反規定的,給予警務保障部門、警車使用單位主要領導紀律處分;
(五)警車變更、轉移、報廢的,警務保障部門應當監督、督促警車使用單位按照規定的程式、時限和要求辦理有關手續。違反規定的,給予警務保障部門、警車使用單位主要領導紀律處分;
(六)嚴禁轉借、轉賣、贈送、出租、抵押警車、警車號牌,或者塗改、挪用、套用、使用偽造、變造的警車牌證。違反規定的,給予責任人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並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的責任;
(七)駕駛警車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違反規定的,給予駕駛人紀律處分;
(八)嚴禁警車私用。違反規定,造成車輛損壞或者惡劣影響的給予駕駛人、批准使用警車的領導紀律處分;
(九)非執行緊急公務、駕駛警車一年內違反機動車通行規定三次以上的,給予駕駛人紀律處分。警車違法信息超過三個月不處理,又未盡到管理職責的,給予警務保障部門、警車使用單位分管領導紀律處分;
(十)嚴禁為社會車輛辦理警燈警報器,違反規定的,給予審批人、辦理人紀律處分。
二、違反規定查封、扣押車輛的,應依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十五條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三、挪用、非法占有涉案車輛的,應依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十八條規定,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四、一年內多次發生上述違規問題,或者上述違規問題發生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或者發生上述問題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追究違規人員、違規警車所屬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的責任。
五、公安機關紀委、督察、法制部門要加強日常的監督檢查,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必須嚴肅追究責任,通報批評。全省通報批評一次,年終目標績效考核扣減該地區目標績效10分。各市州地公安局按照上述規定自行查處、通報的,不扣分。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