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共資源交易運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要深化平台整合共享,堅持應進必進、統一規範、公開透明、服務高效原則,加快推進平台交易全覆蓋,完善分類統一的交易制度規則、技術標準、數據規範,創新交易監管體制,推動公共資源陽光交易,著力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貴州省內開展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第二章 交易範圍
第六條 加快構建統一、規範、高效的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體制,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招投標、政府採購、藥品採購、國有產權交易、國有土地和礦業權出讓轉讓等交易事項納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目錄》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相關部門依據全國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指引擬定,經公開徵求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省人民政府需要對《目錄》進行調整的,按照以上程式適時調整並公布實施。
第八條 各地各部門對與《目錄》範圍內交易內容重複並正在建設或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責令停止建設並按要求進行整改。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九條 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信息作為市場準入、項目審批、資質資格審核的重要依據。
建立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等的聯合懲戒機制,對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市場主體,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參加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未依法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或者將項目化整為零以及採取其他方式規避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積極開展以下工作:
(一)負責交易場所設施、電子系統的建設和維護;
(二)負責項目登記、信息發布、場所安排、交易保證金代收代退、出具進場交易證明書、立卷歸檔、檔案查詢等服務;
(三)負責見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管理和維護現場秩序;
(四)為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監管通道,記錄並向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交易主體在交易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
(五)承擔當地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積極開展以下工作:
(一)指導和考核全省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相關工作;
(二)完善場內交易規則;
(三)管理和維護貴州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管理和維護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和電子監督系統;
(四)協調管理跨區域交易活動。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範、場地使用和監督渠道應當在網站和公共服務平台上公布。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統異常等導致項目不能正常進行的,應按規定配合項目實施主體或中介服務機構暫停交易。
第十五條 因權屬存在異議、未依法確定權屬等原因導致項目不能繼續運行的,經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同意,應當中止交易。中止原因消除後,經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及時恢復交易活動。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施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記錄並報告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處理:
(一)採取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
(二)擅自中止、終止交易的;
(三)拒絕簽訂契約或者提出額外附加條件的;
(四)與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或者專家成員惡意串通違規實施公共資源交易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競爭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記錄並報告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處理:
(一)弄虛作假騙取項目競得資格的;
(二)串通或者通過行賄等違法手段謀取競得資格的;
(三)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進行質疑或者投訴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情形發生地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書面提醒,並向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報告:
(一)交易檔案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招標信息備案內容和對外發布內容中關鍵信息不一致;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項目公告內容不一致,或網上發布的公告與書面公告內容不一致的;
(三)在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後仍然接收投標檔案的;
(四)未經允許,進入評標區域或進入其他評標室的;
(五)不按有關標準發放專家評審費的;
(六)不按法定時限進行交易結果公示的;
(七)評標結束後,沒有認真檢查評標(審)資料,造成評標(審)資料不完整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九條 評標(審)專家存在以下第一、二款情形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立即暫停其對該項目的評標(審),並按程式重新補抽專家評標(審);評標(審)專家存在以下一至七款情形的,由情形發生地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將情況向專家所在單位進行通報,並向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攜帶通訊工具進入評標區域的;
(二)未經允許,離開評標區域或進入其他評標室的;
(三)評標(審)結論被要求複審,且複審證明評標(審)專家有重大過錯影響評標結果的;
(四)超出標準收取評標(審)勞務費的;
(五)向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施主體徵詢競得者意向的;
(六)接受任何單位或個人提出的明示或暗示傾向性意見的;
(七)拒絕在評標(審)報告上籤字又不書面說明不同意見和理由的;
(八)依法應主動迴避而不迴避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級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從事中介服務或向市場交易主體指定中介服務的;
(二)非法扣押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材料的;
(三)違法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相關手續的或強制參與交易企業註冊時現場提供證照原件的;
(四)違規扣押、挪用、收繳和退還交易保證金或干預市場交易主體選擇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形式的;
(五)泄露依法依規應當保密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的;
(六)利用工作便利為他人在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上謀利的;
(七)未經批准參加項目評標(審)、論證的。
第二十一條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級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對本行業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監督不力的;
(二)現場監督人員未履行監督職責或履職不到位,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報告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消極應對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上謀利的;
(四)參加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審)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交易運行
第二十二條 交易主體應採取網上或現場辦理方式到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信息登記,其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要求交易主體重複登記。
第二十三條 在具備入場條件的前提下,項目實施主體可自行在網上或現場辦理入場登記事宜,也可委託中介服務機構辦理。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對辦理入場登記需提交的資料是否齊備進行核驗,對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四條 交易信息應當按照各類公共資源項目的行業規定在相關媒介和公共服務平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交易項目的信息內容應當一致。
第二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設立交易保證金專戶,代項目實施主體或中介服務機構收取和退還交易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依法需要評標(審)的,應當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據項目單位或中介服務機構提交的申請從貴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評標(審)專家,或按國家部委相關專家庫管理辦法規定從相應的專家庫抽取。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和排污權交易、司法和行政機關罰沒物處置、法院涉訴資產拍賣等,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按照相關規定和交易檔案組織交易,確定競得人。
藥品、疫苗、醫用耗材、醫療器械集中採購按照國家、省有關集中採購政策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對交易過程中產生的有關電子文檔、紙質資料以及音視頻歸檔,存放期限不得少於15年。
第五章 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九條 公共服務平台是全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的發布媒體,依託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體系,實現與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台對接,交換共享信息。
第三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依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記錄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市場主體和專家信用信息。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資質資格、信用獎懲、項目審批和違法違規處罰等信息,通過貴州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共享至公共服務平台。
第三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數據安全管理。涉密數據管理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督查機構對列入《目錄》的項目是否按規定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進行督查。
第三十四條 我省有關公共資源交易的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近日,經貴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共有六章、三十六條,對交易範圍、交易管理、交易運行、信息資源共享等多方面內容作了明確規定。
《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目錄》由省政府會同相關部門依據全國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指引擬定。各地各部門對與《目錄》範圍內交易內容重複,並正在建設或未經省政府批准建設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責令停止建設並按要求進行整改。
《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設立交易保證金專戶,代項目實施主體或中介服務機構收取和退還交易保證金。同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對交易過程中產生的有關電子文檔、紙質資料以及音視頻歸檔,存放期限不得少於15年。
《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依法需要評標(審)的,應當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據項目單位或中介服務機構提交的申請從貴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評標(審)專家,或按國家部委相關專家庫管理辦法規定從相應的專家庫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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