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貪污行為
- 定義:公共財物據為己有
- 廣義定義:個人或少部分團體
- 特點:私吞或侵占集體利益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受國家機關、...
基本定義貪污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利用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等職務之便,採取侵吞、竊取、騙取等非法手段將公共財物據為已有的行為廣義定義現在廣義定義為 個人...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
貪污是一個漢語辭彙,讀音為tān wū,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根據我國的新刑法規定,犯罪主體按照是否是自然人,可分為自然人主體和法人主體;按照是否要求有特定的身份作為犯罪的主體的特定條件,可分為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貪污...
貪污是指國家公務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貪污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
貪污共同犯罪,是指兩個以上具備貪污罪主體資格的人,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具備貪污罪主體資格的人,不具備貪污罪主體資格的人利用其中具備貪污罪主體資格的人 的職務便利...
防止貪污條例是1948年7月30日香港政府公布施行的懲辦貪污受賄的刑事法規,1949年和1950年進行過兩次修改,1971年又制定了《防止賄賂條例》,並建立了一個擁有廣泛權力...
受賄行為定罪 編輯 關於定罪問題,主要注意受賄罪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後區別,二者主體不同,身份不同,一個是公務員,一個是非公務員,這種區別數以於貪污和職務侵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是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14次會議批准,同月21日公布施行,共18條。條例規定,一切國家機關、企業、學校及其附屬機構的工作...
貪污案件,是指財物經管人員將由其經管的財物據為己有的犯罪行為構成的案件。主要特點:(1)隱蔽性較強。貪污分子都有某種合法身份作為掩護。事前多有預謀策劃。採取...
貪污賄賂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國有單位實施的貪污、受賄等侵犯國家廉政建設制度,以及與貪污、受賄犯罪密切相關的侵犯職務廉潔性的行為。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是嚴密刑事法網,針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新情況、新特點,對犯罪構成要件作出擴張性解釋,強化法律適用的針對性,嚴厲追究貪污、受賄犯罪行為。二是嚴格刑罰適用,綜合考量...
(3)警察機構負責調査有關違反《防止貪污條例》的行為,有抗拒調查,不提供必須的檔案和證據的,即視為犯罪行為。(4)條例還規定了起訴的限制、共同犯證據、對若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