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淫書、淫畫罪是以營利為目的,出售、轉售淫書、淫畫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徵:(1)侵犯客體是社會治安的管理和社會風尚。(2)主觀上出於故意,即為營利而販賣。(3)客觀上實施了販賣淫書、淫畫的行為。即將自己手中描寫男女淫亂行為的書籍、圖畫、照片、錄像等轉手賣於他人。淫書、淫畫的來源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製作、販賣淫書、淫畫罪的歷史、現狀及其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淫書、淫畫,這種舊社會遺留下來的“精神鴉片”,對我國人民尤其是青少年一代,具有極大的腐蝕作用。因此,我國政府歷來對之嚴加禁止,並堅決予以取締。早在1955年,國務院就發布了《關於處理反動的、淫穢的、荒誕的書刊圖畫的指示》,並進行了一系列的清理整頓,公開製作、販賣淫書、淫畫的活動已基本肅清,但暗中製作、販賣淫書、淫畫的活動並未絕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