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犯罪之間的界限與競合研究

財產犯罪之間的界限與競合研究

《財產犯罪之間的界限與競合研究》是2014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陳洪兵。

基本介紹

  • 書名:財產犯罪之間的界限與競合研究
  • 作者:陳洪兵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4年1月1日
  • 頁數:327 頁
  • 定價:46.00
  • 開本:16 開
  • ISBN:9787562051497
  • 類型:侵犯財產罪
  • 語種:簡體中文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財產犯罪之間的界限與競合研究》講述了財產犯罪之間雖有明晰的界限,亦存在廣泛的競合;盜竊罪與侵占罪的區別在於對象是否為他人占有下的財物,但二罪構成要件在侵占罪範圍記憶體在重合;盜竊罪與詐欺罪的界限在於處分行為的有無,但二罪之間亦存在競合;取得罪與毀棄罪的區別在於利用意思的有無,但由於財物利用可能性的侵害是財產犯可罰性的共同基礎,故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之間也存在競合;區分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仍應堅持傳統的“兩個當場”;搶劫罪與盜竊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聚眾哄搶罪構成要件存在競合關係;職務侵占罪客觀行為只有狹義的侵占,不包括竊取與騙取;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構成要件間存在競合關係,是否具有歸還意圖難以查明時,成立挪用資金罪;詐欺罪與敲詐勒索罪可以成立想像競合。

圖書目錄

前言
第一章財產犯的法益
一、理論概述
二、本權說與占有說的對壘
三、法律的財產說與經濟的財產說的對抗
四、爭議問題的處理
五、詐欺罪中的財產損害
六、總結
第二章非法占有目的
一、理論梳理
二、排除意思的要否
三、利用意思的要否
四、侵占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
五、延伸的思考
第三章財產犯罪的對象
一、何謂“財物”
二、財產性利益
三、網路虛擬財產
四、其他特殊對象
五、財產犯條文與相關條文的關係
第四章濫用銀行卡
一、行為定性上亂象叢生
二、濫用自己名義的銀行卡
三、濫用他人名義的銀行卡
第五章存款的占有及錯誤匯款
一、難題的拋出
二、存款的占有歸屬
三、錯誤匯款的占有歸屬
四、相關事例分析
第六章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一、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成立範圍
二、搶劫故意殺人的定性
三、既未遂的認定
四、共犯的認定
第七章事後搶劫
一、立法的正當性問題
二、“犯盜竊、詐欺、搶奪罪”的理解
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解讀
四、事後搶劫的既遂標準
五、事後搶劫的共犯
六、事後搶劫的加重犯
第八章入戶盜竊與入戶搶劫
~、立法目的
二、“戶”的界定
三、“入”戶的認定
四、著手與既遂的認定
第九章特殊盜竊行為類型
一、共性問題
二、多次盜竊
三、攜帶兇器盜竊
四、扒竊
第十章盜竊與侵占
一、法定刑懸殊的原因
二、占有確定的實質性基準
三、認識錯誤的處理
四、特殊類型的占有
第十一章不作為詐欺
一、駁斥不作為詐欺否定說
二、作為義務來源
三、與作為詐欺的區分
四、典型事例分析
第十二章不法交易與詐欺罪
一、問題的提出
二、騙取不法財物型
三、騙取不法勞務型
四、騙免不法債務型
五、小結
第十三章盜竊與詐欺
一、處分意思的要否
二、三角詐欺與盜竊罪間接正犯的區分
三、盜竊罪與詐欺罪能否競合
第十四章侵占類犯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認識錯誤”
二、“對象認識錯誤”
三、曲解“拒不退還”與“拒不交出”
四、誤讀職務侵占罪行為方式
五、誤解侵占罪罪群關係
第十五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一、含義的相對性
二、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三、類型化分析
第十六章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
一、財產犯之間關係概述
二、法定刑懸殊的原因
三、“兩個當場”的堅持
四、暴力、脅迫程度的判斷
第十七章毀棄罪
一、毀棄罪的本質
二、毀棄罪的行為表現
三、毀棄相關行為的體系性解釋
四、相關犯罪之間的競合
第十八章財產犯的事後行為
一、問題的拋出
二、不可罰還是共罰
三、是構成要件的解釋還是競合(罪數)論問題
四、共罰的事後行為類型化分析
第十九章財產犯罪之間的關係
一、財產犯罪的分類
二、法定刑輕重差異的原因
三、財產犯罪之間的界限
四、財產犯罪之間的競合
主要參考文獻

作者簡介

陳洪兵(1970—),男,湖北荊門人,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清華大學法學博士(師從張明楷教授),日本首都大學東京訪問學者(師從前田雅英教授),從事刑法解釋學研究;自2002年以來,己在《中外法學》、《清華法學》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一百六十餘篇(其中CSSCl刊物上六十餘篇),被人大報刊複印資料《刑事法學》全文轉載十篇;獨著《共犯論思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中立行為的幫助》(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公共危險犯解釋論與判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及《人身犯罪解釋論與判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主持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一項及江蘇省法學會課題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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