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災害事故分級處置辦法

財產保險災害事故分級處置辦法

《財產保險災害事故分級處置辦法》是為進一步提升財產保險災害事故處置能力,切實發揮保險防災減損和經濟補償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保險業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29號)以及行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及規範性檔案,制定的辦法。

2022年11月8日,中國銀保監會印發《財產保險災害事故分級處置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關於財產保險災害事故處置的要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產保險災害事故分級處置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8日
  • 發布單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財產保險災害事故分級處置辦法的通知
銀保監規〔2022〕15號
各銀保監局,各財產保險公司,銀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保險業協會:
為進一步建立財險業應對災害事故處置工作機制,提升財險業災害事故處置能力,銀保監會制定了《財產保險災害事故分級處置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
2022年10月28日

辦法全文

財產保險災害事故分級處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財產保險災害事故處置能力,切實發揮保險防災減損和經濟補償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保險業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29號)以及行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及規範性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產保險災害事故,是指與財產保險公司(以下簡稱財險公司)承保風險相關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以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認為應當按照本辦法處置的其他事件。
第三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財險公司、中國銀行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保信公司)、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保交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保險業協會)應當按照本辦法開展財產保險災害事故處置工作。
第四條 財產保險災害事故處置應當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一)堅持統籌指揮協調。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統籌指導保險業集中資源開展災害事故處置,切實提升災害事故處置能力。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原則處置災害事故,積極配合地方黨委政府及法定授權部門救災救援,多措並舉暢通保險服務渠道,做到應賠盡賠快賠,維護人民民眾切身利益。
(三)堅持服務標準統一。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指導保險業結合災害事故特點,最佳化工作流程、統一服務標準、快速高效理賠,防範理賠欺詐,有效發揮保險經濟補償和社會治理功能。
(四)堅持屬地處置管理。災害事故具體處置工作堅持屬地管理責任,根據事故等級分別由屬地銀保監局或銀保監分局統籌開展事故處置應對、損失摸排、保險理賠以及信息報送等工作。
(五)堅持分級回響聯動。財產保險災害事故處置實行分級管理,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級別的組織領導和應對處置措施。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銀保監會成立財產保險災害事故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包括: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銀保監會黨委關於災害事故處置重要決策部署;統籌指導派出機構、財險公司、保險業協會、銀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等開展災害事故處置工作;建立健全財產保險災害事故分級處置機制;研究財產保險災害事故處置重大事項;指導派出機構加強與地方黨委政府以及應急管理、氣象、地震等部門的溝通協調配合。
第六條 各銀保監局、銀保監分局應當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明確處置職責分工,成立相應的財產保險災害事故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做好轄內財產保險災害事故處置工作。
第三章 財產保險災害事故等級劃分及處置措施
第七條 財產保險災害事故按照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3個等級,分別啟動Ⅰ級、Ⅱ級、Ⅲ級回響,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視災害事故演變調整回響級別。
(一)特別重大財產保險災害事故。1.啟動國家層面災害事故處置;2.因發生洪水、颱風、地震、土石流等自然災害或者火災、爆炸、交通運輸事故等事故災難,造成或可能造成財產保險損失賠付10億元以上或人身傷亡賠付2000萬元以上或被保險人死亡30人以上或對財險公司業務產生特別重大影響;3.銀保監會視災害事故損失情況、社會影響力等認定的其他事件。
(二)重大財產保險災害事故。1.因發生洪水、颱風、地震、土石流等自然災害或者火災、爆炸、交通運輸事故等事故災難,造成或可能造成財產保險損失賠付5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或人身傷亡賠付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或被保險人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對財險公司業務產生重大影響;2.各銀保監局視災害事故損失情況、社會影響力以及地方黨委政府處置要求等認定的其他事件。
(三)較大財產保險災害事故。1.因發生洪水、颱風、地震、土石流等自然災害或者火災、爆炸、交通運輸事故等事故災難,造成或可能造成財產保險損失賠付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人身傷亡賠付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被保險人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對財險公司業務產生較大影響;2.各銀保監分局視災害事故損失情況、社會影響力以及地方黨委政府處置要求等認定的其他事件。
第八條 針對上述不同級別災害事故,分別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統籌啟動回響,開展應對處置,並在處置工作結束或事態得到有效控制後適時終止回響。發生特別重大財產保險災害事故時,銀保監會統籌實施Ⅰ級回響;發生重大財產保險災害事故時,屬地銀保監局統籌實施Ⅱ級回響;發生較大財產保險災害事故時,銀保監分局在上級銀保監局指導下統籌實施Ⅲ級回響。
第九條 在Ⅰ級回響中,銀保監會統籌採取以下處置措施:
(一)強化統籌指導。統籌指導屬地銀保監局、財險公司、保險業協會、銀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等啟動預案,做好災害事故處置工作。視情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應對方案,必要時牽頭會內相關部門組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處置。研究制定財產保險災害事故處置相關支持政策。
(二)加強上下聯動。建立災害事故處置日報告制度,聯動相關銀保監局、財險公司等加強值班值守,相關人員24小時保持通訊暢通,跟進處置災害事故。
(三)落實報告制度。按有關工作要求,向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及時報告。發生重大及較大財產保險災害事故時,銀保監會可視災害事故損失情況及社會影響力上報處置工作情況。
第十條 在Ⅰ、Ⅱ、Ⅲ級回響中,相關銀保監局及分局應當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採取以下處置措施:
(一)立即啟動回響。相應級別災害事故發生後,統籌轄內監管機構、財險公司、當地保險行業協會等立即按程式啟動預案。主動對接地方黨委政府及法定授權部門,及時了解情況,配合開展工作。
(二)積極應對處置。加強統籌協調,明確職責分工,必要時下發檔案明確災害事故處置工作要求。督促財險公司成立災害事故處置工作小組,統籌調配理賠資源,體現保險服務的快捷性、有效性、人文性。鼓勵財險公司結合實際為搶險救援提供人力、物資等方面的支持。
(三)迅速開展摸排。指導財險公司快速高效開展承保情況摸排,保證自身安全前提下迅速到達災區事故現場,有序開展查勘定損。加強統計分析研判,並視情況採取進一步處置措施。
(四)最佳化理賠服務。督促財險公司開通理賠綠色通道,減免理賠材料、簡化理賠流程,積極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航拍、遠程查勘等科技手段,不斷提升理賠質效。指導財險公司對可能出現的大額賠付做好資金準備,結合實際採取預付賠款等措施,切實做到應賠盡賠快賠。
(五)落實報告制度。按照《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保險業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的通知》中相關規定,向上級監管機構報送處置工作情況,並及時報送新情況、新進展。同時,加強處置工作經驗總結,及時上報。
第十一條 財險公司應當切實承擔財產保險災害事故處置主體責任,服從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統一指揮,採取有力處置舉措積極應對,及時報送損失情況和工作動態。
財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災害事故處置機制,明確組織框架,細化事前防範預警、事中應對處置、事後服務保障等各項要求,加強值班值守和隊伍建設,確保應對高效有力。財險總公司應當加強對下級機構的統籌指導,視情況派出工作組進行現場指導支援。
第四章 預防及宣傳
第十二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財險公司要密切關注各級政府部門發布的預警信息,加強與應急管理、氣象、地震等部門的信息互通、協作配合,推動災害事故信息共享、協同處置。財險公司應當強化災害事故事前分析預判,加大災害事故風險規律研究,統籌做好應對處置資源儲備。
第十三條 財險公司應當強化風險提示,及時向投保單位和被保險人發布防災提醒,必要時對重點區域、重點標的開展災前風險隱患排查,最大限度減少損失。應當適時開展災害事故處置應對演練,加強對防災減災知識和技能的教育培訓,提升防災減災能力。
第十四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與各級黨委政府新聞宣傳部門的溝通協作,視情況組織新聞發布會,或通過官方網站及相關媒體宣傳保險理賠進展情況及功能作用,展現保險業良好形象。財險公司應當根據銀保監會新聞宣傳工作要求,穩妥審慎做好信息發布和宣傳工作,明確宣傳信息披露責任人,把握宣傳尺度,不得對災害事故處置造成不良影響。
第五章 支持及保障
第十五條 銀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應當為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全國範圍開展保單信息排查提供支持,必要時簡化查詢流程,全面、及時做好災害事故保險損失排查工作。
第十六條 保險業協會應當在災害事故處置中發揮自律協調作用,制定行業災害事故處置規範,整合行業力量、協調內外部資源,推動防災減損、搶險救援、理賠服務等工作有序開展。
第十七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各財險公司、保險業協會、銀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等應當建立財產保險災害事故處置聯絡工作機制,明確各級責任人員及聯繫方式,重要崗位設定AB角,確保緊急狀態下不空崗。相關崗位人員如有調整,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八條 當遭遇極端災害事故導致財險公司分支機構停止營業,財險公司應當使用電子化、線上化等方式開展保險服務,確保服務不中斷,並在保障安全前提下積極推進分支機構儘快恢復營業。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未設銀保監分局的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由所在地銀保監局啟動並實施Ⅲ級回響。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關於財產保險災害事故處置的要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各銀保監局、銀保監分局、各財險公司可根據本辦法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內容解讀

為進一步提升財產保險災害事故處置能力,切實發揮保險防災減損和經濟補償功能。中國銀保監會印發《財產保險災害事故分級處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6章23條,包括總則、組織領導、財產保險災害事故等級劃分及處置措施、預防及宣傳、支持及保障、附則。《辦法》明確了財產保險災害事故的含義和財產保險災害事故處置的工作原則,要求應當按照堅持統籌指揮協調、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服務標準統一、堅持屬地處置管理、堅持分級回響聯動的原則開展工作。《辦法》對財產保險災害事故等級進行劃分,並明確各級災害事故的統籌應對主體和工作措施。具體將財產保險災害事故按照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3個等級,對應Ⅰ級、Ⅱ級、Ⅲ級回響,分別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統籌啟動回響、開展應對處置並適時終止回響。《辦法》中明確要求各級監管機構和財險公司應當加強與應急管理、氣象、地震等部門的信息互通和協作配合,各財險公司應當強化風險隱患排查、防災減災知識技能培訓以及新聞宣傳管理。同時,要求中國銀保信、上海保交所應當為全國範圍開展保單信息排查提供支持,保險業協會應當發揮自律協調作用並制定行業災害事故處置規範。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持續推動完善財產保險災害事故處置工作機制,不斷提升財險業災害事故處置質效,進一步發揮好保險經濟“減震器”和社會“穩定器”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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