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台灣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為切實貫徹執行中央對台工作方針,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進一步鼓勵和支持更多的台灣地區學生來祖國大陸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學習,增強他們對祖國的認同感,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特設立台灣學生獎學金。為規範和加強台灣學生獎學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台灣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台灣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財教〔2005〕325號
  • 實施時間:2005年9月1日
  • 頒布機關:財政部、教育部
辦法發布,辦法內容,

辦法發布

為切實貫徹執行中央對台工作方針,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進一步鼓勵和支持更多的台灣地區學生來祖國大陸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學習,增強他們對祖國的認同感,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特設立台灣學生獎學金。為規範和加強台灣學生獎學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台灣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貫徹執行中央對台工作方針,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進一步鼓勵和支持更多的台灣地區學生來祖國陸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學習,增強他們對祖國的認同感,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特設立台灣學生獎學金。
第二條 台灣學生獎學金資金來源於中央財政,面向在祖國大陸普通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就讀的台灣地區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三條 台灣學生獎學金申請的基本條件:
1.認同一個中國;
2.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養;
4.入學考試成績優秀或在大陸學習期間勤奮刻苦,成績優良。
第三章 獎學金類別、等級、名額及獎勵標準
第四條 台灣學生獎學金的類別、等級、名額及獎勵標準:
本專科學生獎學金,分三個等級,其中,一等獎200名,獎學金每生每學年4000元;二等獎300名,獎學金每生每學年3000元;三等獎500名,獎學金每生每學年2000元。
碩士研究生獎學金,分三個等級,其中,一等獎50名,獎學金每生每學年6000元;二等獎150名,獎學金每生每學年4000元;三等獎300名,獎學金每生每學年3000元。
博士研究生獎學金,分三個等級,其中,一等獎50名,獎學金每生每學年8000元;二等獎150名,獎學金每生每學年6000元;三等獎300名,獎學金每生每學年4000元。
國家根據情況的變化,適時調整台灣學生獎學金等級、名額和獎勵標準。
第四章 獎學金的申請、評審
第五條 台灣學生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每年9月開始受理申請,當年10月31日前評審完畢。
第六條 台灣學生根據上述獎學金申請條件,按學年向所在學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請,每學年一次,符合條件的學生可連續申請,並提交《台灣學生獎學金申請表》(見附表)。
第七條 台灣學生獎學金的組織申請評審及審批等管理工作由教育部歸口管理。
第八條 台灣學生獎學金評審程式:
1.教育部根據各招生單位台灣學生在校人數等有關數據,經商財政部同意後於每年8月中旬按隸屬關係向各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委)下達台灣學生獎學金名額。
2.各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委)按照教育部下達的獎學金名額,確定所屬各有關單位的獎學金名額。
3.各有關招生單位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獎學金名額,受理台灣學生的申請材料,組織等額評審,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初審合格學生名單並公示。
4.公示結束後,各有關招生單位於每年10月20日前將建議獲獎學生名單按照隸屬關係經主管部門初審後報教育部。
5.教育部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對有關主管部門報來的獲獎學生名單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意見報教育部港澳台辦,由教育部港澳台辦審批。
第五章 獎學金的發放
第九條 根據教育部下達的台灣學生獎學金名額,財政部下達教育部台灣學生獎學金經費預算。
第十條 台灣學生獎學金具體撥款事宜由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根據教育部港澳台辦審批的獲獎學生名單將資金直接撥付給有關招生單位,有關招生單位收到撥款後應及時將獎學金一次發放給獲獎學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各有關招生單位必須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做好台灣學生獎學金有關組織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加強資金管理,確保獎學金全部用於符合條件的台灣學生。
第十二條 台灣學生獎學金資金管理接受審計、教育、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截留、擠占和挪用等現象,將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對於獲獎的台灣學生,學校應繼續加強管理和教育,如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獲獎資格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1.有反對“一個中國”的言論或行為;
2.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參加非法社團組織;
3.違反校規、校紀。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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