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2010年濕地保護補助工作的實施意見

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2010年濕地保護補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為了生態做出的決定發揮濕地生態系統功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2010年濕地保護補助工作的實施意見
  • 為了:發揮濕地生態系統功能
  • 自然濕地:3620萬公頃
  • 占國土面積: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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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農〔2010〕114號
為加強濕地保護,發揮濕地生態系統功能,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9〕1號檔案)和中央林業工作會議精神,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決定從2010年起開展濕地保護補助工作。為保證濕地保護補助工作順利開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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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濕地保護補助工作的必要性
濕地對維護國土生態安全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根據全國濕地調查結果,我國單塊面積大於100公頃的濕地總面積3848萬公頃,其中自然濕地3620萬公頃,占國土面積的3.77%,遠遠低於6%的世界平均水平。人均自然濕地面積僅0.028公頃,相當於世界人均的13.15%。1992年我國加入《濕地公約》以來,採取了系列措施保護和恢復濕地。目前,全國已建濕地自然保護區553個,國際重要濕地37塊,國家濕地公園100處。但由於保護工作起步較晚,相關法律不完善,保護能力不足,我國濕地仍面臨著嚴重威脅。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加快,濕地面積持續減少,濕地水體污染嚴重,生態功能嚴重退化。開展濕地保護補助工作,促進濕地生態功能恢復,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和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是完善公共財政支持林業生態建設政策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履行國際公約、樹立負責任大國形象的迫切需要。
濕地保護補助資金安排的原則和範圍
2010年開展濕地保護補助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突出重點的原則。2010年濕地補助以國際重要濕地為主,適當考慮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和國家濕地公園。
(二)分步實施的原則。對濕地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按照輕重緩急,分步實施保護補助工作。2010年濕地保護補助重點安排濕地監控監測和生態恢復項目。
(三)注重績效的原則。選擇地方政府重視濕地保護,有健全的保護管理機構,並取得一定成效的濕地開展濕地保護補助工作。
按照上述原則,2010年濕地保護補助資金補助範圍為20個國際重要濕地、16個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7個國家濕地公園。
濕地保護補助資金的申請與下達
(一)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根據2010年預算資金安排情況、全國濕地現狀、開展濕地保護補助工作的總體要求等情況,確定濕地保護補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
(二)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聯合向財政部報送濕地保護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同時抄送國家林業局。申請報告包括濕地名稱、年度任務計畫、申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數額等。
(三)財政部根據省資金申請報告,確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下達預算檔案,並按照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支付資金。
(四)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根據本實施意見、年度任務計畫、補助資金安排等情況,指導濕地管理機構編制濕地保護實施方案。
(五)濕地管理機構負責編制濕地保護實施方案並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濕地保護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
(一)濕地保護補助資金主要用於濕地監控、監測設備購置和濕地生態恢復以及聘用管護人員勞務支出等。濕地補助資金不得用於濕地保護管理機構人員經費支出、日常辦公設備購置費用支出及辦公用房、職工生活用房等樓堂館所建設費用支出。
(二)濕地補助資金專款專用。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要加強資金管理,涉及政府採購的支出應嚴格執行政府採購制度有關規定。
(三)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濕地保護補助資金的監督檢查,對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推進濕地補助工作順利開展。
(二)強化檔案管理。濕地管理機構要認真做好項目實施相關資料的整理、保存和歸檔工作。
(三)開展監督檢查。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將適時組織對濕地補助的省和濕地管理機構的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及時進行總結。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於2011年3月31日前向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報送開展濕地保護補助工作總結報告,主要包括組織開展情況、濕地保護恢復情況、主要經驗和成效、存在的主要問題及相關政策建議等。
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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