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違法主體

財政違法主體,是指財政法定義務的違反者,即財政違法行為的主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違法主體
  • 分類:組織和個人兩類
主體分類
財政違法主體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比如,財政違法主體可以分為組織和個人兩類,其中,組織可分為機關和單位,單位又可以分為企業單位和非企業單位。這樣,財政違法主體的具體形態就可以包括財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企業、非企業單位、特定個人。
1.財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財政機關包括:(1)負責收取稅收收入和各種非稅收入的財政收入執收機關;(2)
承擔國家財政資金收支出納任務的國庫;(3)財政預決算的編制和預算執行機關;(4)依法獲取、使用和管理財政資金的其他國家機關。這些機關否享有或部分享有財政的執收、管理和使用權力、職責,因而也可能成為財政違法行為的主體。值得注意的是,在預算法中,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可能會成為預算違法行為的主體。
2.企業。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組織和個人。基於稅收義務和財政資金使用,企業可能成為財政違法行為的主體。
3.非企業單位,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而設立的非行政和非營利性機構。社會團體是指我國公民行使結社權利自願組成的,為實現會員的共同意願,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這裡主要指各民主黨派,以及財政供給經費的協會、聯合會和基金會等。這些單位都因為其接收、使用和管理財政資金而可能成為財政違法行為的主體。
4.特定個人,包括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上述機關、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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