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出轉移的職責
1、將原縣經濟委員會的組織推動聯合運輸中的公路、水運銜接和協調工作職責,劃給縣交通運輸局。
2、將原縣經濟委員會承擔的指導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職責,劃給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三)劃入的職責
1、將原縣經濟委員會的職責、原縣政府信息化工作承辦機構的有關職責,整合劃入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將縣商務局民用爆炸物品行業管理及生產、流通的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入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3、將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研究提出工業發展戰略;按國家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和省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職責,劃入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四)加強的職責
1、增加研究擬訂全縣信息化產業發展戰略,工業、信息化相關行業能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和節能監察的職責。
2、加強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非煤礦山管理、信息資源整合與開發利用、工業安全生產管理和信息安全等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經濟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經濟和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信息化相關行業的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行業技術規範與行業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監測、分析經濟運行態勢,調節經濟日常運行;擬定和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整目標和政策措施,提出解決經濟運行中重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承擔工業、信息化相關行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四)負責提出全縣工業、信息化技術改造投資規模和方向的建議,提出行業投資布局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核、核准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全縣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對重點項目進行監管和督查。
(五)擬訂並組織實施
高新技術產業、新產業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和產學研結合;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組織實施名牌戰略,培育名牌產品,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中的相關問題。
(六)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工業、信息化相關產業的能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組織協調工業環境產業發展中的相關問題。
(七)負責全縣非煤礦山行業管理工作,指導非煤礦山標準化建設;負責全縣鹽業行政管理工作、醫藥工業布局和行業管理工作。
(八)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煤電等要素保障的政策措施,協調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綜合運輸;負責煤炭經營企業監管等有關工作;承擔電力工業管理與運行監測工作,監督指導電力調度,指導電力生產安全管理,協調電力生產的重大問題。
(九)負責全縣中小企業和
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巨觀指導,擬訂促進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創業創新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統籌推進全縣信息化工作,組織擬訂相關政策措施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通信網、廣播電視網和計算機網融合發展;指導、協調社會公共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企業信息化、電子政務建設、電子商務推廣和社會各領域的信息化套用推進工作;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
(十一)承擔信息安全管理的責任,指導和監督全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安全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全縣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信息安全防範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十二)指導全縣城鄉工業布局調整;指導制定工業園區建設中長期規劃,推進工業項目向園區集中,合理調整布局;組織協調解決工業園區建設中涉及水電氣等要素保障和基礎設施建設問題;指導、協調工業園區發展。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布局和調整、企業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和建議;指導企業的改革、改組、兼併、破產等工作,指導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指導企業的融資、扭虧和減負工作;提出企業集團建設和股份制改造有關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推進工業企業上市,擬定全縣工業企業上市公司總體發展規劃。
(十四)重視和加強對全縣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培養、培訓工作,研究擬定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長遠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企業智力引進,指導企業自主開展職工教育培訓。
(十五)承擔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環節的儲存安全生產監管職能,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工業和信息化部設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安全保衛、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新型工業化的戰略性問題;組織研究工業、通信業、信息化發展的戰略,提出政策建議;組織起草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重要檔案起草工作。
(三)規劃司。
組織擬訂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發展戰略、規劃;提出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承擔固定資產投資審核的相關工作。
(四)財務司。
編報部門預決算和管理資金的使用;組織實施內部審計和績效檢查;提出行業財稅、價格、金融等政策建議;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五)產業政策司。
組織擬訂工業、通信業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擬訂和修訂產業結構調整目錄的相關內容,參與投資項目審核;制定相關行業準入條件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實施汽車、農藥的準入管理事項。
(六)科技司。
組織擬訂並實施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行業技術基礎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組織實施有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相結合。
(七)運行監測協調局。
監測分析工業、通信業日常運行,分析國內外工業、通信業形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承擔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相關工作。
(八)中小企業司。
承擔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促進對外交流合作,推動建立完善服務體系,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九)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和污染控制政策,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十)安全生產司。
指導工業、通信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參與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民爆器材的行業及生產、流通安全的監督管理。
承擔鋼鐵、有色、黃金、稀土、石化(不含煉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的行業管理工作;研究國內外原材料市場情況並提出建議;承擔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農業化學物質行政保護有關工作。
(十二)裝備工業司。
承擔
通用機械、汽車、民用飛機、民用船舶、軌道交通機械製造業等的行業管理工作;提出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依託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十三)消費品工業司。
承擔輕工、紡織、食品、醫藥、家電等的行業管理工作;擬訂捲菸、食鹽和糖精的生產計畫;承擔鹽業和國家儲備鹽行政管理、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國家藥品儲備管理工作。
(十四)軍民結合推進司。
提出軍民兩用技術雙向轉移、軍民通用標準體系建設等軍民結合發展規劃,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相關體制改革。
(十五)電子信息司。
承擔
電子信息產品製造的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系統裝備、微電子等基礎產品的開發與生產,組織協調國家有關重大工程項目所需配套裝備、元器件、儀器和材料的國產化;促進電子信息技術推廣套用。
(十六)軟體服務業司。
指導軟體業發展;擬訂並組織實施軟體、系統集成及服務的技術規範和標準;推動軟體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軟體服務外包;指導、協調信息安全技術開發。
(十七)通信發展司。
協調公用通信網、網際網路、
專用通信網的建設,促進網路資源共享;擬訂網路技術發展政策;負責重要通信設施建設管理;監督管理通信建設市場;會同有關方面擬訂電信業務資費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十八)電信管理局。
依法對電信與信息服務實行監管,提出市場監管和開放政策;負責市場準入管理,監管服務質量;保障普遍服務,維護國家和用戶利益;擬訂電信網間互聯互通與結算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通信網碼號、
網際網路域名、地址等資源的管理及國際協調;承擔管理國家通信出入口局的工作;指揮協調救災應急通信及其它重要通信,承擔戰備通信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