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城市管理執法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並組織實施全縣城市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和標準;統籌城市管理領域重大事項,負責擬訂城市管理髮展戰略、規劃、計畫並組織組織實施。
(二)負責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
(三)負責城市管理基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負責城市道路照明、景觀照明等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管理使用市縣下達的專項經費。
(四)負責城市管理基礎設施維護工程技術方案的審查;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五)參與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規劃、建設方案的審查評估以及竣工驗收工作;參與並聯審批建設項目涉及園林綠化配套指標和附屬綠化工程設計審核並監督實施。
(六)負責授權範圍內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七)負責城市停車場建設、維護及收費管理工作。
(八)負責城市戶外廣告、店招店牌規劃設定及管理工作。
(九)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築垃圾、城市水域垃圾等處置管理;負責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十)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和城市公園行業管理;指導城市公園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城市管理行業安全生產、信訪穩定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負責城市管理行業應急管理、應對處置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十二)負責城市管理的數位化、智慧化建設與運行的監管;開展城市管理行業人員培訓。
(十三)負責全縣城市管理行業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的行政事務、黨建、群團、文秘、安全、信訪、政工人事、創建達標、外聯、宣傳、保密、信息、後勤服務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牽頭辦理人大、政協定(提)案;負責綜合協調和督查工作;負責本行業資金計畫管理和財務會計及項目預(決)算;負責本行業的統計和內審工作等。
(二)市政管理科
負責組織擬訂全縣市政、公用等設施維護管理的綜合整治規劃;負責起草市政、公用等設施維護管理,以及綜合整治、市政監察等規範性檔案;負責研究擬訂行業行政性收費管理辦法;負責城市相關規費的徵收組織和管理;負責市政管理法規、規章的學習培訓;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照明燈飾、廣告設定、道路橋樑隧道等市政設施管理工作;參與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規劃、建設方案的審查評估以及竣工驗收工作;負責擬訂城市容貌綜合整治方案並牽頭實施;負責戶外燈飾和道路燈飾規劃方案審定;負責擬訂城市資源開發經營的可行性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市政設施維護管理的招商引資管理;負責城市管理的數位化、智慧化建設與運行的監管等;貫徹執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政策和《行政許可法》,開展與城市管理相關的行政審批服務工作。
(三)園林綠化管理科
負責擬訂全縣園林綠化發展規劃;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道路(鐵路和公路)、河道綠化帶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占用城市綠地、伐移樹木、建設項目配套綠地審批和方案審定;參與並聯審批建設項目涉及園林綠化配套指標和附屬綠化工程設計審核並監督實施;負責綜合性公園、遊藝機、遊樂園等城市公園業務管理,指導緊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負責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負責編制全縣城市綠化管理計畫及資金計畫;負責全縣園林綠化養護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公園、廣場的管理;負責全縣城市綠化重大活動的組織實施;負責審查轄區內園林綠化企業設計和施工資質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管理和指導工作。
(四)市容環衛管理科
承擔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城市水域環境衛生管理;承擔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築垃圾和城市水域垃圾等處置的監督管理;指導城市環境衛生設施運行管理;參與環衛設施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承擔城市供水、節水、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承擔城市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承擔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承擔城市內澇防治工作;承擔鄉鎮污水處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承擔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村環衛設施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鄉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五)執法安全監管科
負責指導和監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擬訂跨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協調製度;協調多部門聯動執法行動和跨區域執法活動;承擔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裝備配備管理;組織擬訂城市管理行業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和應急管理工作計畫、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城市管理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督工作;組織編制相關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監督實施;負責園林綠化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公園、遊藝機遊樂園的安全監督管理;承擔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城市管理考核評價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監管區域相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對各鄉鎮街部門開展城市管理工作相關考核;承辦城市管理重要工作、專項工作的督查督辦。
直屬單位
豐都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城市管理執法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並組織實施全縣城市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和標準;統籌城市管理領域重大事項,負責擬訂城市管理髮展戰略、規劃、計畫並組織組織實施。
(二)負責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
(三)負責城市管理基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負責城市道路照明、景觀照明等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管理使用市縣下達的專項經費。
(四)負責城市管理基礎設施維護工程技術方案的審查;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五)參與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規劃、建設方案的審查評估以及竣工驗收工作;參與並聯審批建設項目涉及園林綠化配套指標和附屬綠化工程設計審核並監督實施。
(六)負責授權範圍內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七)負責城市停車場建設、維護及收費管理工作。
(八)負責城市戶外廣告、店招店牌規劃設定及管理工作。
(九)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築垃圾、城市水域垃圾等處置管理;負責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十)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和城市公園行業管理;指導城市公園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城市管理行業安全生產、信訪穩定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負責城市管理行業應急管理、應對處置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十二)負責城市管理的數位化、智慧化建設與運行的監管;開展城市管理行業人員培訓。
(十三)負責全縣城市管理行業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十四)縣城區規劃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城市違法建築執法職責。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豐都縣環境衛生管理所
(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環境衛生管理的政策和法規;
(二)負責編制環境衛生設施中長期目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縣城區生活垃圾的收集、轉運及負責查處亂扔、亂吐、亂傾亂倒等違法、違章行為;
(四)負責城區主次幹道清掃保潔、城市“牛皮癬”清除、三峽庫區豐都段水域垃圾清理等監督管理;
(五)負責轄區內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修建、設定、維護、運行,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負責城市糞便處理設施監督管理;
(六)負責辦理本轄區內因建設需要環境衛生設施拆除的手續審查;
(七)負責城區內機動車輛沖洗站(點)的環境衛生監督管理;
(八)負責對轄區內單位和個人經營城市垃圾、糞便收集清運、處理處置等行業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九)負責組織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
(十)負責鄉鎮(街道)環境衛生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三、豐都縣市政園林管理所(豐都縣數位化城市管理指揮中心)
(一)負責城市道路、橋(隧)和城市照明等巡查及管理工作;
(二)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城市道路綠地內的苗木、綠地容貌及附屬設施等的日常考核工作,負責城市公共場地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和巡查管理工作;
(三)負責城市規劃區古樹名木的調查、鑑定、定級、登記、編號、建立檔案及設立標誌等工作;
(四)負責城市道路、公園公共綠地、噴泉等功能性和景觀性照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巡查工作;
(五)負責在縣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參與縣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的規劃工作,承擔其建設及運行管理服務工作;
(六)負責受理、協調、派遣、跟蹤和督辦民眾對城市管理問題的投訴、舉報工作;
(七)負責12319城管熱線、市民投訴、網路輿情等提供的城市管理相關信息的收集、受理、立案、派遣、督辦、核查、考核評價等工作;
(八)負責對相關部門、街道、企事業單位處理的城市管理問題進行績效評估,並及時將評價結果報送市數位化城市管理機構和縣城管領導小組;
(九)負責縣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的更新與維護、安全運行工作;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