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曉東訴王洪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谷曉東訴王洪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谷曉東訴王洪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是2014年12月18日在北京市昌平區(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谷曉東訴王洪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12月18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區(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昌民初字第13463號
原告谷曉東。
委託代理人黃芳。
被告王洪。
委託代理人鄧偉娜。
被告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負責人皮闖,經理。
原告谷曉東與被告王洪、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10月8日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於慶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谷曉東及其委託代理人黃芳,被告王洪及其委託代理人鄧偉娜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保險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谷曉東訴稱:2014年5月27日6時57分,包勝忠駕駛“福田”牌輕型廂貨車(車牌號:京Q186T2)由南向北行使至北京市昌平區溫南路李莊生態園路口處,適有我駕駛普通二輪機車由南向北駛來,包勝忠車輛中部與我車前部相撞,造成我受傷,車輛受損。經北京市紅十字急診搶救中心診斷我所受的尚未:右脛腓骨開放粉碎性骨折,雙肺挫傷等,住院45天,出院後定期複診。2014年7月14日,北京市昌平區交通支隊馬池口大隊對該事故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包勝忠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經查,包勝忠駕駛的車輛系王洪所有,並在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1、支付醫療費10896.8元、營養費7200元、住院一伙食補助費1800元、殘疾賠償金55011元、交通費1485元、誤工費27144.5元、護理費27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9000元、鑑定費3300元、後續治療費20000元、財產損失4900元,以上總計167737.3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洪辯稱:一、原告訴訟請求的各項費用,應由保險公司、原告、包勝忠和我方四方共同承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原告訴求的費用等損失應該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二、原告應承擔部分醫療費用。根據交通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責任事故書》認定,我方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我方先期墊付的8萬元醫療費及此次訴請的各項費用應該原告自己承擔一部分。三、包勝忠應對原告的損失與我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道路事故責任認定書》包勝忠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我方認為包勝忠在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因此,應當與我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四、本案中,我的車輛也有毀損,且有較大的經濟損失,應當與原告進行經濟損失折抵,折抵後,我的損失應由原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我與三一重型能源裝備有限公司簽訂有長期供貨契約,每天必須給該公司送食品材料。事故發生後,我的車輛被扣留在交通隊51天,因事故造成損壞,送去維修20天,共71天。在此期間,我為履行契約,只能借用他人的貨車送貨,口頭約定每天使用車輛費用200元,71天合計支付14200元。此外,我方還支付車輛維修費用3800元,拖車費用300元。請求法院將上述損失與原告的財產損失折抵後,由原告對我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我方在事故發生後,積極將原告送往醫院救治,並支付了醫藥費8萬元,其求法院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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