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高等職業教育“十二五”規劃教材:律師與公證實務

警官高等職業教育“十二五”規劃教材:律師與公證實務

《警官高等職業教育"十二五"規劃教材:律師與公證實務》分為上編律師公證實務和下編公證實務,全面系統地闡述了律師與公證實務制度。同時,《警官高等職業教育"十二五"規劃教材:律師與公證實務》結合國內外最新的有關立法動態,在關注社會現實中出現的新問題以及學科的發展趨勢上,加入了相應的案例或事例分析以及知識結構簡圖,力圖使此書更深入淺出和更具操作性,使讀者不僅能了解律師與公證的相關法律規範,更能掌握律師與公證實務操作的基本技能。

基本介紹

  • 書名:警官高等職業教育"十二五"規劃教材:律師與公證實務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頁數:367頁
  • 開本:16
  • 定價:40.00
  • 作者:宣善德
  • 出版日期:2014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62052234
  • 品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高等法律職業教育無論是在教育觀念上還是在人才培養模式上都要突破傳統的概念化的理論灌輸型教學模式,尤其是律師和公證員這兩個法律職業,迫切需要培養該職業崗位的核心技能和操作技能,宣善德主編的《律師與公證實務(警官高等職業教育十二五規劃教材)》針對這兩個法律職業的這一特點,注重知行統一、工學結合,以職業技能訓練為中心任務,根據職業崗位的任職要求和職業資格標準,在收集最新國內外資料的基礎上,緊密結合工作崗位的實際,對律師、公證的實務進行了全面的闡述。教材注重法規、司法解釋與實踐的有效結合,突出法律規定在實踐中如何運用。

圖書目錄

第一編 律師實務
第一章我國律師制度概述
第一節我國律師的概念、種類和任務
第二節我國律師法及其調整對象
第三節我國律師制度沿革
第二章律師執業許可和執業範圍
第一節律師執業許可概述
第二節法律職業資格
第三節律師執業的條件和程式
第四節律師執業範圍
第三章律師執業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律師執業的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遵守憲法和法律原則
第三節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原則
第四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第五節接受監督原則
第六節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原則
第四章律師事務所
第一節律師事務所概述
第二節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三節律師事務所的管理
第五章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律師的權利
第二節律師的義務
第六章律師管理體制
第一節律師管理體制概述
第二節律師管理的機關和組織
第三節律師協會對會員的懲戒處分
第七章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行為規範及法律責任
第一節律師職業道德
第二節律師執業行為規範
第三節律師法律責任
第八章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申訴中的律師業務
第一節民事訴訟中的律師業務
第二節行政訴訟中的律師業務
第三節各類申訴案件中的律師業務
第九章刑事訴訟中的律師業務
第一節刑事訴訟律師業務概述
第二節刑事訴訟中的律師辯護
第三節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
第十章律師非訴訟業務
第一節律師非訴訟業務概述
第二節律師辦理調解業務
第三節律師辦理仲裁業務
第四節律師辦理無爭議非訴訟法律事務
第五節法律顧問
……
第二編公證實務
參考書目

文摘

著作權頁:



國資律師事務所的性質是國家事業法人,人員編制屬於司法事業編制,經費用列入國家預算,依靠國家財政撥款維持其正常運作。根據我國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我國今後將大力發展不占國家編制和經費的自律性律師事務所。
國資律師事務所具有以下特徵:
1.國資律師事務所人員編制屬於國家事業編制,國資律師事務所是國家事業法人單位。
2.國資律師事務所經費列入國家事業預算,實行全額管理、差額補助的辦法,依靠國家財政撥款。律師事務所應按規定繳納管理費,律師事務所的預算、決算須報國家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3.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統一收費,統一入賬,律師的業務收費全部上交國庫。
4.國資律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國資律師事務所一經成立,便成為獨立的法人組織,獨立開展業務活動,獨立以自己的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它的出資機關不承擔連帶責任。
現行《律師法》之所以把國資律師事務所仍然當做一種法定的律師事務所形式,是考慮到當前我國各地經濟和社會發展很不平衡,在“老、少、邊、窮”等欠發達地區,律師業缺乏自我發展的環境和條件。據統計,目前中西部地區還有相當一部分縣沒有一名律師,在『已隋律師事務所的地區也大多採用國資所形式,靠財政扶持才能維持生存。如屎離開地方財政的扶持和保障,‘這類地區的律師事務所是很難維持生存的,當地社會和民眾最低限度的法律服務需求也就難以得到保障。目前在全國律師事務所中國資所僅占10%左右。主要分布在中西部貧困落後地區,國資所已從主流的組織形式演變為一種補充形式。現行《律師法》在保留國資所的同時,將相關規定在法條中的位置調後,以表明國資所不再是主流形式的律師事務所,而是作為國家對欠發達地區律師業發展的一種扶持性制度措施,作此規定,也並不妨礙繼續貫徹國務院有關中介服務機構脫鉤改制的政策,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進一步推進國資所向合夥所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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