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高等職業教育"十二五"規劃教材:刑事訴訟法原理與實務》內容包括:專門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原則;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法律監督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未經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保障訴訟參與人權利原則;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原則等。
基本介紹
- 書名:警官高等職業教育"十二五"規劃教材:刑事訴訟法原理與實務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頁數:340頁
- 開本:16
- 定價:38.00
- 作者:劉軍
- 出版日期:2014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62052203
- 品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作者簡介
劉軍,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副教授,安徽省高職高專專業帶頭人。曾獲安徽省優秀教學管理工作者、學院十佳教師稱號。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學、刑法學。代表作品:《論辯護律師訊問在場權制度的建立》、《論刑事簡易程式中被告人權利的保障》、《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探討》等。
圖書目錄
模組一 刑事訴訟法的基礎
第一章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
第一節刑事訴訟
第二節刑事訴訟法
第二章刑事訴訟的專門機關與訴訟參與人
第一節刑事訴訟的專門機關
第熱設榆煮二節刑事訴訟參與人
第三章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專門連奔舉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原則
第三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第四節法律監督原則
第五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
第六節未經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第七節保障訴訟參與人權利原則
第八節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原則
模組二 開始刑事追訴訟程式
第四章案件管轄與刑事立案程式
第一節公訴與自訴案件的管轄分工
第二節審趨挨洪判法院的確定
第三節刑事立案程式
模組三 保障刑事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第五章刑事訴訟迴避
第一節迴避的理由和適用範圍
第二節適用迴避的程式
第六章刑事辯護與刑事代理
第一節刑事辯護
第二節刑事代理
第七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
第二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第三節 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案件的合併處理程式
模組四證據:刑事訴訟的核心
第八章刑事證據
第一節刑事證據的特徵
第二節刑事證據的種類
第三節刑事證據的分類
第四節證明對象、證明責任與證明標準
模組五刑事審判前程式
第九章刑事偵查程式與強制措施
第一節刑事偵查程式概述
第二節常規偵查行為與程式
第三節技術偵查措施
第四節非羈押性強制措施
第五節羈押性強制措施
第六節偵查終結與偵查拒體羈押期限
第十章刑事公訴程式
第一節刑事公訴程式概述
……
模組六 刑事審判程式
模組七 刑事裁判生效後的執行與監督
模組九 特別案件特別處理程式
文摘
著作權頁:
(三)刑事訴訟中其他行使偵查權的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刑事訴訟法》第290條規定:“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隊保衛部承旬榆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可見,國乘奔遙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在刑事訴訟中也是依法行使偵查權的專門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是國家的安全保衛機關,與公安機關的性質相同,是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根據《國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對境外機構、組織、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互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依法予以預防、制止和追究。
軍隊保衛部門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政治安全保衛機關,不是國家公安機關的組成部分,在行政、業務上自戚體系,不受公安機關的領導。軍隊保衛部門的重要任務之一是負責偵查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在刑事訴訟中,可以行使臘故斷充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是實現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對罪犯進行監管改造的主要場所。依據法律有關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在長期的實踐中,我國監獄機關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建立了比較完整嚴密的偵查部門,負責立案偵查罪犯在監獄中的犯罪案件。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監獄享有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的職權。
為加大對走私犯罪的打擊力度,1998年國務院批准設立了專門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199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了《關於走私犯罪偵查機關辦理走私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式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由海關總署、公安部聯合組建成立走私犯罪偵查局,依法對走私犯罪案件進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走私犯罪偵查局實行海關與公安雙重領導、以海關領導為主的體制。在海關總署設走私犯罪偵查局,在廣東分署和全國各直屬海關設立走私犯罪偵查分局。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負責其所在海關業務管轄區域內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
國家安全機關是國家的安全保衛機關,與公安機關的性質相同,是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根據《國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對境外機構、組織、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互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依法予以預防、制止和追究。
軍隊保衛部門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政治安全保衛機關,不是國家公安機關的組成部分,在行政、業務上自戚體系,不受公安機關的領導。軍隊保衛部門的重要任務之一是負責偵查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在刑事訴訟中,可以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是實現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對罪犯進行監管改造的主要場所。依據法律有關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在長期的實踐中,我國監獄機關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建立了比較完整嚴密的偵查部門,負責立案偵查罪犯在監獄中的犯罪案件。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監獄享有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的職權。
為加大對走私犯罪的打擊力度,1998年國務院批准設立了專門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199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了《關於走私犯罪偵查機關辦理走私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式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由海關總署、公安部聯合組建成立走私犯罪偵查局,依法對走私犯罪案件進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走私犯罪偵查局實行海關與公安雙重領導、以海關領導為主的體制。在海關總署設走私犯罪偵查局,在廣東分署和全國各直屬海關設立走私犯罪偵查分局。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負責其所在海關業務管轄區域內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