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管鎖鏈是指某項證據從獲取到法庭出示的整個過程中,其收集、保管和轉移等各個環節及所有涉及到的經手人員都有完整記錄,且各環節都能得到證據證明,從而形成保管鎖鏈。保管鏈傳統上用於物證,以鏈條的周密性來排除篡改或偽造的可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據保管鎖鏈
- 外文名:Custody of Evidence Chain
- 相關術語:證據鎖鏈,證據鏈監督
- 提出地點:英美國家
- 釋義:解決電子證據的保真問題
- 用途:用於司法實踐中
內容,來源,作用,構成,
內容
證據保管鎖鏈,是傳統上針對物證的一項制度,指的是涉及證據的收集、保全和分析各個環節的證據清單和轉移手續所構成的保管體系,用以確認物證的真實性。具體來說,如果舉證方拿出證據證明一項物證是由何人、何時、何地、如何從其發現處提取、處理、保管、直至提交法庭的,即形成了該物證的保管鎖鏈,那么該物證的真實性就可以得到確認。
來源
電子證據對電子系統具有依賴性,其生成、存儲和傳遞都必須藉助電子系統,任一方面的差錯都有可能導致電子證據出現不為人們所覺察的改變;加之電子系統還容易受到外部攻擊,有關電子證據有可能遭受修改且不留痕跡,因此人們普遍對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心存疑慮。司法實踐中一種普遍的法律爭議是:從最初被收集到最終被提交法庭之間,電子證據是否受到過潛在的污染或破壞。從技術規制的角度上講,要想百分之百地保證不出現偽造電子證據的情況是過於理想化的,即便通過專家採用法庭科學技術鑑定手段也有力不能及之處。這樣就需要在電子取證的環節通過特別手段保證電子證據的真實性:一是嚴格形成電子證據的保管鎖鏈,即從發現、提取、保全、檢驗、使用直至提交法庭的各個環節,都有嚴格的反篡改環節,以確保所獲取的電子證據不出現改變;二是通過技術比對的方式,如哈希函式、數字簽名等,以確保所獲取的電子證據複製件同原件在內容上是一致的。
下面以國外法律界極力推崇的電子證據保管鎖鏈為例展開說明。在當前英美國家的司法實踐中,執法人員在扣押物證時已經形成了一套保管鎖鏈的慣例制度。這同樣可以為調查人員在收集電子證據時用作保證其真實性的一項措施。美國學者艾琳·科尼利提出,參考法庭普遍採用的物證保管鎖鏈之原則、政策和程式,調查人員應當從無損檢驗等九個方面人手保證電子證據的真實性。顯而易見,假如我國建成了電子證據的保管鎖鏈制度,那就能在很大程度上解決電子取證過程中電子證據的保真問題。令人遺憾的是,證據保管鎖鏈制度在我國並未得到正式推行。傳統物證如此,更遑論電子證據。
作用
進行電子取證時必須對原始數據進行有效備份、建立電子證據保管鎖鏈來保證電子取證的真實性。比如通過唯讀數據保護、鏡像複製、位對位克隆取證技術對原始數據進行備份,並在後續的取證過程中使用複製件,確保電子取證可進行真實的比對。再比如,建立完整的由電子取證過程中收集、保全和分析各個環節的清單,轉移手續和分析方法所構成的證據保管鎖鏈,確保電子取證的真實性。
構成
證據體系並不是一個新概念,它是指由若干證據相互組合形成的相互依賴、相互聯結的整體。其中用於定案的證據必須一環扣一環,故也稱為證據鎖鏈。
同傳統的證據體系相比,電子證據的體系具有自己的特點,即它可以分為物理空間的證據體系與虛擬空間的證據體系兩種。前者是由若干份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相印證,構成一個虛擬空間與物理空間中證據相結合的鎖鏈;後者是由若干份電子證據相印證,構成一個虛擬空間中的證據鎖鏈。這兩者的證明任務不盡相同。
前者是指數據電文正文本身,即記載法律關係發生、變更與滅失的數據,如E-mail、EDI的正文;後者是指對數據電文生成、存儲、傳遞、修改、增刪而引起的記錄,如電子系統的日誌記錄、電子檔案的屬性信息等。它們所起的證明作用是不一樣的。前者主要用於證明法律關係或待證事實;後者主要用於證明數據電文證據的真實可靠,即證明某一電子數據是由哪一計算機系統在何時生成的、由哪一計算機系統在何時存儲在何種介質上、由哪一計算機系統或IP位址在何時傳送的,以及後來又經過哪一計算機系統或IP位址發出的指令而進行過修改或增刪等。後者像用於證明傳統證據保管環節的證據一樣,必須構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鎖鏈,表明每一數據電文證據自形成直到獲取、最後到被提交法庭,每一個環節都是有據可查的,也構成一個證據保管鏈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