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證券質押登記業務實施細則第一條 為規範證券質押登記行為,維護質押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物權法》、《擔保法》、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以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證券登記規則》等有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登記在本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中的股票、債券和基金(限於證券交易所場內登記的份額)等證券的質押登記業務。
證券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頒布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以自營證券質押的,適用該辦法及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定。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收擔保品業務等涉及的證券質押按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採取證券質押登記申報制度,對質押登記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核,質押登記申請人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質押契約等申請材料真實、
準確、完整、合法,以及證券質押行為、內容、程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有關規定。
因質押契約等申請材料內容違法、違規及其他原因導致質押登記無效而產生的糾紛和法律責任,由質押登記申請人承擔,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 質押雙方向本公司申請辦理證券質押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 證券質押登記申請,申請中應列明出質人姓名(全稱)、出質人證券賬戶號碼、質權人姓名(全稱)、質押契約編號、擬質押證券簡稱、證券代碼、證券數量等內容;(二) 經公證的質押契約原件(應對質押契約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公證);(三) 質押雙方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及複印件(境內法人需提供營業執照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及複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經認證或公證的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檔案、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授權委託書、授權人有權授權的證明檔案、授權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複印件、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及複印件;境內自然人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委託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託代辦書、代辦人身份證及複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經認證或公證的境外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護照或者身份證明,有境外其他國家、地區永久居留簽證的中國護照,香港和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台灣同胞台胞證等,委託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認證或公證的委託代辦書、代辦人身份證及複印件);(四) 出質人證券賬戶卡原件及複印件;(五) 質押股份為國有股東持有的,出質人應當取得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質押備案表;(六)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本公司對質押雙方提交的質押登記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後,根據受理日日終對證券持有數據的核查結果進行質押登記,並於下一交易日向質權人出具證券質押登記證明。質押登記的生效日以證券質押登記證明上載明的質押登記日為準。
第六條 證券質押登記不設具體期限,解除質押登記,需由質權人申請辦理。
第七條 質權人向本公司申請解除質押登記,除需提交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中質權人、經辦人的相關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解除證券質押登記申請,申請中應列明出質人姓名(全稱)、出質人證券賬戶號碼、質權人姓名(全稱)、質押契約編號、擬解除質押證券簡稱、證券代碼、證券數量等內容;(二)證券質押登記證明原件(原件遺失的,須提供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之一上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三)部分解除質押登記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質押變更協定原件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有效檔案;(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本公司對質權人提交的解除質押登記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後,於受理日日終解除質押登記,並於下一交易日向質權人出具解除證券質押登記通知。質押登記解除的生效日以解除證券質押登記通知上載明的質押登記解除日為準。
部分解除質押登記的,本公司同時向質權人出具剩餘質物的質押登記證明。
第九條 對於質物已在證券公司託管的,本公司於辦理完質押登記或解除質押登記的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將質押登記或解除質押登記數據傳送證券公司。
第十條 同一交易日對同一筆證券由證券公司受理司法凍結並向本公司申報成功的,本公司不辦理該筆證券的質押登記。
同一交易日對同一筆證券本公司先受理質押登記,再受理司法凍結的,本公司先辦理質押登記,再對該筆已質押證券辦理司法凍結;本公司先受理司法凍結的,不再受理該筆證券的質押登記。
第十一條 證券一經質押登記,在解除質押登記前不得重複設定質押。
第十二條 對於已被司法凍結、已作回購質押或已提交本公司作為交收擔保品的證券,不得再申請辦理質押登記。
第十三條 證券質押登記期間產生的孳息,本公司一併予以質押登記。
第十四條 證券質押登記期間發生配股(即向原股東配售股份)時,配股權仍由出質人行使。獲配股份是否質押, 由質押雙方另行約定。
第十五條 質押當事人因主契約變更需要重新辦理質押登記的,應當按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解除原質押登記後,重新向本公司申請辦理質押登記手續;已做質押登記的證券被司法凍結的,需由原司法機關解除司法凍結後,本公司方可為其辦理重新質押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質押契約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質押當事人應當申請辦理解除質押登記。
第十七條 質權人在提交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中質權人、經辦人的相關材料以及本公司出具的證券質押登記證明後,可以向本公司申請查詢質物的數量和狀態。
第十八條 質權人行使質權處置質物的,應當遵守證券交易及轉讓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質押登記申請人應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繳納質押登記費(見附屬檔案)。
第二十條 本細則要求提供的材料以中文文本為準,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經公證的中文譯本。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本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
證券質押登記業務收費標準收費項目 券種 收費標準500 萬股以下(含)部分按該部分面值的 1‰收取,超 500股票萬股的部分按該部分面值的0.1‰收取,起點100元500萬份以下(含)部分按該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500基金質押登記 萬份的部分按該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點100元500萬元以下(含)部分按該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500債券萬元的部分按該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點100元解除質押 - 免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