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分析師參加外部評選規範》是為規範證券分析師參加評選活動,維護分析師的職業聲譽,推動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的行業文化建設,促進證券研究業務健康發展,構建資本市場良好生態,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並發布的規範
規範全文
證券分析師參加外部評選規範
為了進一步規範證券分析師(以下簡稱“分析師”)參加各類外部評選活動,加強證券公台虹組司對分析師廉潔從業管理和聲譽風險管理,提高證券研究報告質量,促進形成客觀、公正的外部評選機制,促進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等規定製定本規範。
本規範所稱的外部評選是指由證券公司之外第三方市場機構主辦(以下簡稱主辦方)的對證券公司、分析師的研究能力進行評價的活動。
證探她滲券公司應當對分析師參加評選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建立分析師參加有關評選活動各個環節廉潔自律的內部控制和責任追究機制,規範分析師參加評選行為。
證券公司應對參與的評選活動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主辦方是否為《證券分析師評選活動組織機構自律公約》締約機構、評選活動的組織情況、評價方法的科學性、評選結果的公正性等。對於不符合評估要求的評選,證券公司應主動拒微踏戰絕參加。
評估關注事項見附屬檔案。
未經證券公司報名,主辦方自行將證券公司或分析師列為參評對象的,證券公司應要求主辦方將公司和/或分析師從參評名單或評選結果中撤出並在公司官網上公告。
證券公司、分析師應自覺抵制存在利益衝突、缺乏公平性、公正性及嚴重影響分析師獨立性的評選活動。
在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公布後,評選活動存在違反公平、公正情形的,證券公司應及時退出評選並公告。
分析師參加評選活動應由證券公司統一報名,公司推薦的參評人員應為合規展業、勤勉盡責、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的人員。因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或自律懲戒的下列人員,公司應限制其參加評選活動:
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當年及未來兩年不得推薦參加評選;
(二)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被中國證券業協會採取書面自律措施,當年及未來一年不得推薦參加評選;
(三)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在立案套駝調查期間不得參加評選,計算起始日期以被立案調查通知書發布日為準。
證券公司合規部門應認真審核推薦參加評選分析師的參評資格和本規範規定的評選活動評估事項。
證券公司和分析師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協會自律規則,秉承誠實守信、廉潔自律、公平競爭的原則參加評選活動,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選結果。
嚴禁分析師以各種形式向投票人及其他可能對紙乘櫻評選結果產生影響的人請客送禮,包括提供禮金、禮品、旅遊、紅包、娛樂健身等利益,或者以其它變通的方式進行利益輸送。
嚴禁證券公司和分析師以各種形式刊載或傳送拉票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各類自媒體上刊載或以郵件形式傳送拉票信息,以微信名、微博、部落格名或暱稱附註形式顯示拉票信息,或在提供研究服務時附帶傳送拉票信息等。
拉票信息是指參加評選的證券公司或者分析師為獲得評選名次,向擁有評選投票權的人傳送希望、邀請或者要求對方給自己或本公司參疊歸殃淋評人投票的信息。包括在研究報告、宣傳等材料、上述自媒體中傳送評選活動名稱或標識,評選主辦方名稱或標識,參評人的評選編號,或者出現“請投第X”名次、“投票”、“上榜”等字樣,以及其他旨在遊說、影響投票人給自己或公司參評人投票的信息。
證券公司向評選主辦方推薦投票人時,推薦的投票人應當為證券公司研究部門客戶。推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投票人的,應當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簽訂研究服務協定並滿6個月。證券公司不得採取偽造證明材料、簽署虛假契約等方式為相關機構、個人獲得投票權。
證券公司、分析師對外傳送芝催櫻朽的評選宣傳介紹材料應經公司合規部門審核。宣傳介紹材料的內容應客觀、真實,不得以過去推薦的某一隻或部分證券走勢、漲幅證明自己的過往業績。
證券公司應當引導分析師客觀、理性看待評選結果,建立合理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人員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維護分析師執業獨立性。評選結果只是作為對分析師個人社會評價的參考依據,不得作為對分析師薪酬激勵的依據。
證券公司應不斷提升證券分析師等人員執業水平,強化分析師職業道德建設,共同維護分析師職業聲譽。
證券公司應加強對分析師參加評選活動管理,及時了解、掌握分析師參加評選的情況,發現分析師以不正當方式參加評選的,應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送協會。
對未按規定履行管理職責的證券公司,協會將視情節輕重採取警示、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部分會員權利等紀律處分。
對採取不正當競爭方式參加評選的分析師,協會將視情節輕重採取警示、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行業內通報批評、暫停執業或註銷執業證書等紀律處分。
證券公司研究業務子公司、投資諮詢機構分析師參加評選活動,按照本規範執行。證券研究銷售人員參加評選活動,參照本規範執行。
本規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於加強對證券分析師參加有關評選活動管理的通知》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證券公司對分析師評選活動評估關注事項
證券公司對分析師評選活動評估關注事項
序號 | 評估內容 | 關注事項 |
1 | 評選組織情況 | (1)主辦方已加入《證券分析師評選活動組織機構自律公約》。 (2)主辦方有明確的評選規則,並對外公布。 (3)評選規則是否公開、公平、透明,並有明確的評選規則變更程式。 (4)評選規則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參評對象資格要求、評選資格審查要求、評選方法、獎項設定等。 (5)主辦方是否聘請有一定市場公信力的獨立審計機構對評選過程中所有材料、數據、計算過程、評選結果等進行審計,並在出具無異議的審計結果後公布評選結果。 (6)主辦方是否設定了相關規則和程式保障評選過程的規範性,防止拉票、拜票,以及本規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禁止的不正當參評行為的發生。 |
2 | 參評人條件 | (1)主辦方是否設定參評人員條件,並覆蓋執業資格要求、服務年限要求、合規展業要求等。 (2)對因違規被監管部門或協會限制參加評選的人員,主辦方是否有明確的限制參評規定。 (3)主辦方是否對在評選期間發生同業流動參評人員有明確的規定。 (4)對於拉票、拜票和以本規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禁止的不正當方式參加評選的行為是否取消或限制相關人員參加評選。 |
3 | 評選主體及使用數據 | (1)主辦方選取參與投票的機構或個人是否具有代表性;參與投票的機構和個人數量是否合理(適應於採用主觀打分的評選)。 (2)評選活動所使用的資料庫是否已經正常運行達到三年以上;評選中使用的各類數據是否通過合法途徑獲得;摘自證券研究報告的盈利預測、目標價、投資建議等數據,是否獲得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證券公司的書面授權(適用於採用客觀評分的評選)。 |
4 | 評選規則 | (1)對於採用主觀打分的評選,重點評估主觀打分主體的產生標準和過程、打分的基本規則、評分結果的計算方法等。 (2)對於採用客觀評分的評選,重點評估客觀指標的設計及其理論依據、數據採集的質量,各項客觀指標匯總結果的權重及其理論依據等。 (3)對於採用主觀打分與客觀評分相結合的評選,除了評估是否滿足前述要求外,還須評估如何把主觀打分與客觀評分相結合的計算方法,要求主辦方特別說明相結合計算方法的理論依據。 |
證券公司向評選主辦方推薦投票人時,推薦的投票人應當為證券公司研究部門客戶。推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投票人的,應當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簽訂研究服務協定並滿6個月。證券公司不得採取偽造證明材料、簽署虛假契約等方式為相關機構、個人獲得投票權。
證券公司、分析師對外傳送的評選宣傳介紹材料應經公司合規部門審核。宣傳介紹材料的內容應客觀、真實,不得以過去推薦的某一隻或部分證券走勢、漲幅證明自己的過往業績。
證券公司應當引導分析師客觀、理性看待評選結果,建立合理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人員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維護分析師執業獨立性。評選結果只是作為對分析師個人社會評價的參考依據,不得作為對分析師薪酬激勵的依據。
證券公司應不斷提升證券分析師等人員執業水平,強化分析師職業道德建設,共同維護分析師職業聲譽。
證券公司應加強對分析師參加評選活動管理,及時了解、掌握分析師參加評選的情況,發現分析師以不正當方式參加評選的,應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送協會。
對未按規定履行管理職責的證券公司,協會將視情節輕重採取警示、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部分會員權利等紀律處分。
對採取不正當競爭方式參加評選的分析師,協會將視情節輕重採取警示、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行業內通報批評、暫停執業或註銷執業證書等紀律處分。
證券公司研究業務子公司、投資諮詢機構分析師參加評選活動,按照本規範執行。證券研究銷售人員參加評選活動,參照本規範執行。
本規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於加強對證券分析師參加有關評選活動管理的通知》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證券公司對分析師評選活動評估關注事項
證券公司對分析師評選活動評估關注事項
序號 | 評估內容 | 關注事項 |
1 | 評選組織情況 | (1)主辦方已加入《證券分析師評選活動組織機構自律公約》。 (2)主辦方有明確的評選規則,並對外公布。 (3)評選規則是否公開、公平、透明,並有明確的評選規則變更程式。 (4)評選規則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參評對象資格要求、評選資格審查要求、評選方法、獎項設定等。 (5)主辦方是否聘請有一定市場公信力的獨立審計機構對評選過程中所有材料、數據、計算過程、評選結果等進行審計,並在出具無異議的審計結果後公布評選結果。 (6)主辦方是否設定了相關規則和程式保障評選過程的規範性,防止拉票、拜票,以及本規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禁止的不正當參評行為的發生。 |
2 | 參評人條件 | (1)主辦方是否設定參評人員條件,並覆蓋執業資格要求、服務年限要求、合規展業要求等。 (2)對因違規被監管部門或協會限制參加評選的人員,主辦方是否有明確的限制參評規定。 (3)主辦方是否對在評選期間發生同業流動參評人員有明確的規定。 (4)對於拉票、拜票和以本規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禁止的不正當方式參加評選的行為是否取消或限制相關人員參加評選。 |
3 | 評選主體及使用數據 | (1)主辦方選取參與投票的機構或個人是否具有代表性;參與投票的機構和個人數量是否合理(適應於採用主觀打分的評選)。 (2)評選活動所使用的資料庫是否已經正常運行達到三年以上;評選中使用的各類數據是否通過合法途徑獲得;摘自證券研究報告的盈利預測、目標價、投資建議等數據,是否獲得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證券公司的書面授權(適用於採用客觀評分的評選)。 |
4 | 評選規則 | (1)對於採用主觀打分的評選,重點評估主觀打分主體的產生標準和過程、打分的基本規則、評分結果的計算方法等。 (2)對於採用客觀評分的評選,重點評估客觀指標的設計及其理論依據、數據採集的質量,各項客觀指標匯總結果的權重及其理論依據等。 (3)對於採用主觀打分與客觀評分相結合的評選,除了評估是否滿足前述要求外,還須評估如何把主觀打分與客觀評分相結合的計算方法,要求主辦方特別說明相結合計算方法的理論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