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6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中證協發〔2015〕54號發布《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該《指引》分總則、風險管理體系與內部管理、融入方準入管理、標的證券管理、業務持續管理、違約處置管理、附則7章31條,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
- 發布機關:中國證券業協會
- 文號:中證協發〔2015〕5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發布時間:2015年3月16日
- 施行時間:2015年3月16日
通知,指引,
通知
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發布《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的通知
中證協發〔2015〕54號
各證券公司會員:
為規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的風險管理行為,在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會組織起草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並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現正式發布實施。
附屬檔案: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
中國證券業協會
2015年3月16日
指引
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加強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的風險管理,根據《證券法》、《物權法》、《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定義】 證券公司按照《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規定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合法原則】 證券公司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不得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
第四條 【自律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風險管理實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風險管理體系與內部管理
第五條 【風險管理體系】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的內部控制機制和風險管理體系,明確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各層級的具體職責、程式及制衡機制及與風險管理效果掛鈎的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
證券公司應當定期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開展情況進行風險監測和評估,對相關風險計量模型的有效性進行驗證和評價,並及時報告公司有關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壓力測試】 證券公司應當及時根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開展和市場變化情況,對業務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壓力測試。
第七條 【淨資本管理】 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出資的,融出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本的200%,證券公司可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具體比例。
第三章 融入方準入管理
第八條 【準入標準】 證券公司應當明確融入方準入條件,包括融入方資產狀況、負債狀況、信用記錄、訴訟情況等。
第九條 【盡職調查】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盡職調查制度,明確盡職調查分工、程式和內容等。
證券公司負責盡職調查的人員應當實施必要的調查驗證方法並獲取相關調查證據。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制度,並根據需要,製作盡職調查報告。
第十條 【單一規模控制】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單一融入方累計最大融資餘額等風險控制目標。單一融入方累計融資餘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淨資本的10%,證券公司可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具體比例。
第十一條 【特殊融入方】 融入方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證券公司應當充分考慮標的證券的流動性及關於此類證券轉讓的相關限制性規定,審慎評估對違約處置可能產生的影響;對於此類融入方將其持有的標的證券質押比例較高的,應當審慎評估可能產生的風險。
第十二條 【信用評級】證券公司應當對融入方進行信用評估,評定融入方的信用等級,並在交易存續期內定期或者不定期評估,持續關注融入方主體信用變化。
證券公司可以委託第三方對融入方進行信用評級。
第四章 標的證券管理
第十三條 【管理制度】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標的證券管理制度,明確標的證券篩選標準或準入條件、質押率上限、具體項目標的證券質押率確定機制、標的證券集中度管理機制等,並明確調整機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其適用性進行評估和更新。
第十四條 【標的券準入】標的證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公司應當審慎評估質押該標的證券的風險:
(一)單一標的證券已質押數量占總股本超過50%;
(二)標的證券所屬上市公司上一年度虧損且本年度仍無法確定能否扭虧;
(三)標的證券近期漲幅較高;
(四)標的證券對應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風險;
(五)標的證券對應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實際控制人正在被有關部門立案調查;
(六)證券公司認為存在風險較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質押率】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證券種類、是否為相關指數成分股、板塊等因素,確定標的證券質押率的上限。
第十六條 【差異化管理】證券公司應當綜合考慮融入方資質、標的證券種類、交易期限、近期價格漲跌幅、估值情況、流動性情況、所屬上市公司的行業基本面等因素,對具體項目的標的證券質押率進行差異化管理。
證券公司應當對同一標的證券質押率進行差異化管理。以有限售條件證券作為標的證券的,原則上質押率應當低於同等條件下無限售條件證券的質押率;交易期限較長的標的證券,原則上質押率應當低於同等條件下交易期限較短的標的證券的質押率。
第十七條 【集中度管理】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標的證券集中度管理機制,並設定相關風險控制指標,包括但不限於單一標的證券對應的待購回初始交易金額占證券公司淨資本的比例、單一標的證券占總股本的比例等。
以集合資產管理計畫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作為融出方的,應當與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合併計算單一標的證券占總股本的比例。
第十八條 【特殊證券】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根據相關規則被鎖定的證券、國有股、金融股、含稅的個人解除限售股等特殊證券作為標的證券的,證券公司應當識別和評估其特有風險,並建立相匹配的風險管理制度。
標的證券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根據相關規則被鎖定的證券的,證券公司應當對其當年度已減持的數量和比例、仍可減持的數量和比例等進行動態評估;標的證券為國有股或金融股的,證券公司應當核查融入方是否已按相關規定獲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備案。
第五章 業務持續管理
第十九條 【管理制度】證券公司應當制定業務持續管理制度,對待購回交易進行持續跟蹤管理。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待購回初始交易金額、風險大小等因素對具體交易項目進行分類持續管理。
第二十條 【盯市機制】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盯市機制,併合理確定各項盯市指標。在待購回期間,指定專人負責跟蹤質押標的證券的價格波動情況,持續關注可能對質押證券價格產生影響的重大事項。
前款所稱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標的證券對應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或盈利情況等發生重大變化,標的證券對應上市公司的重大重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被立案稽查、發生重大糾紛、權證發行、債轉股、縮股、標的證券停牌、被實施特別處理等。
第二十一條 【履約保障比例】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融入方、標的證券的不同情況,設定差異化的履約保障比例。
在待購回期間,履約保障比例達到或低於約定最低比例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約定要求融入方採取補充履約保障、提前購回等措施。
標的證券部分解除質押後,履約保障比例仍應不低於約定的比例。
標的證券被有關機關凍結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向融入方了解其資信狀況,並按照協定約定要求融入方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二條 【融入方持續管理】證券公司應當制定融入方持續管理制度,在待購回期間採取實地調研、現場訪談、電話訪談、郵件訪談、委託調研等多種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融入方進行回訪,了解可能影響融入方償還能力的有關因素,對其償還能力進行評估跟蹤。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待購回初始交易金額、風險大小等因素對融入方進行分類持續管理。
證券公司還應當對融出資金的用途進行持續跟蹤,防止融出資金流向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禁止投資的領域。
第二十三條 【特殊證券】標的證券為有限售條件證券的,證券公司應當關注融入方在待購回期間是否作出延長限售期的承諾或行為。
融入方在待購回期間延長限售期的,證券公司可以評估並根據項目具體情況要求融入方採取提前購回、補充質押標的證券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 【延期購回】融入方根據約定要求延期購回的,證券公司應當了解融入方延期購回原因,並根據約定通知融出方。
第六章 違約處置管理
第二十五條 【管理制度】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違約處置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違約處置事宜,並與融入方約定違約情形、處置方式等。
第二十六條 【處置方案】證券公司應當根據約定製定違約處置方案,包括處置標的證券的種類、方式、數量和時間等。
第二十七條 【處置過程】按照約定須處置標的證券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啟動標的證券處置程式,按照約定方式處置,及時通知交易各方。
處置所得資金優先償付融出方,處置所得資金不足以償還的,融入方仍應當繼續承擔償付責任。
第二十八條 【糾紛處理】證券公司在違約處置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協定約定,妥善處理違約處置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糾紛。
第二十九條 【處置報告】違約處置完畢後,證券公司應當將處置結果及時通知交易各方。
證券公司應當製作違約處置報告,並存檔備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解釋權】本指引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發布】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