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異常情況的法律規制

證券交易異常情況的法律規制

作者通過總結梳理境內外市場豐富的案例,從法律的角度對證券交易異常情況進行了深入剖析,嘗試探討在日益多元的價值體系下,如何確定證券交易異常情況處置中的主導價值,如何合理分配市場創新動力帶來的外部效應和市場組織者的法律責任,並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以《證券法》修改為核心的制度完善建議。因而本書具有較強的資料性和實用性,相信能為國內相關研究和證券交易異常情況處置的監管實踐提供較好的參考和借鑑。

基本介紹

  • 書名:證券交易異常情況的法律規制
  • 類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14年6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11865021, 751186502X
  • 作者:陳亦聰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235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序言,

內容簡介

《證券交易異常情況的法律規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陳亦聰,湖南湘潭人。本科及碩士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學位,於華東政法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現供職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主要從事資本市場法律制度建設及法律問題研究、市場與產品創新規則設計等工作,並先後在《證券市場導報》《證券法苑》等刊物發表多篇學術論文。

圖書目錄

導言
第一章證券交易異常情況的多維透視
第一節證券交易異常情況的產生環境與表現形式
一、證券交易所市場的簡要描述
二、證券交易異常情況的內生性
三、證券交易異常情況的表現形式
四、小結:本書所研究的證券交易異常情況
第二節證券交易異常情況的引致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第三方原因
三、技術故障
四、人為差錯
第三節證券交易異常情況的市場危害
一、影響證券交易功能
二、加劇證券交易風險
三、危害證券市場穩定
四、損害投資者利益
第二章證券交易異常情況的自律管理
第一節證券交易異常情況處置自律主導模式的緣由
一、證券交易所處置交易異常情況的法定要求
二、交易異常情況實行自律處置具有比較優勢
三、交易所具有自身聲譽與市場規模的自利動機
第二節證券交易異常情況自律處置的定位與價值取向
一、與交易所角色定位相關的兩起典型實例
二、角色定位的進一步展開:有所為有所不為
三、證券交易異常情況處置中的價值取向
第三節基於秩序價值的處置措施
一、限制訪問——限制交易參與人接入系統
二、穩定價格——減緩證券價格的劇烈波動
三、臨時停牌——暫停單只或者部分證券的交易
四、臨時停市——暫停整個市場的證券交易
五、實踐考驗——中外市場對“閃電崩盤”的應對
第四節基於公平價值的處置措施:錯誤交易的矯正
一、證券交易中的錯誤交易之認定
二、錯誤交易政策:公平導向下的價值均衡與整合
三、協商調整——對已達成的交易結果進行調整
四、取消交易——對已達成的交易結果予以撤銷
五、制度困境——我國市場對“烏龍指”的處置
第三章證券交易異常情況的行政監管
第一節證券交易異常情況行政監管的必要性
一、證券交易異常情況與市場失靈:以程式交易為例
二、證券交易所雙重目標帶來的自律失靈
第二節證券交易異常情況行政監管的基本內容
一、證券交易異常情況行政監管的總體目標
二、證券交易異常情況行政監管與自律管理的邊界
三、證券交易異常情況行政監管的方式
第三節他山之石:證券交易異常情況行政監管的境外實踐
一、對交易技術革新保持開放與務實的監管態度
二、保障證券交易異常情況處置中自律管理的優勢發揮
三、對證券交易異常情況處置不當行為給予必要監督
第四章證券交易異常情況中的民事責任
第一節民事責任的一般理論及其具體適用
一、民事責任的基本類型及歸責原則
二、民事責任中的“過錯”程度及其區分標準
三、超越私法的一般視角來看待證券交易所市場
第二節證券交易所在組織和管理證券交易中的角色定位
一、證券交易所自身兼具公、私法人屬性
二、證券交易所提供的特定服務具有準公共物品之特徵
三、證券交易所與市場主體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
第三節證券交易所民事責任的承擔與限定
一、基於市場職能與商業屬性的“故意與重大過失”標準
二、基於監管職能與公共屬性的“善意監管免責”原則
三、證券交易所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及實現
第四節其他相關市場主體的角色定位與責任承擔
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功能定位與民事責任承擔
二、證券公司的角色定位與民事責任承擔
三、信息技術外包商的角色定位與民事責任承擔
第五節技術故障的民事責任:一個關鍵領域的比較研究
一、技術故障是引發證券交易異常情況的主要原因
二、德國證券期貨市場技術故障的民事責任制度
三、日本證券期貨市場技術故障的民事責任制度
四、我國香港證券期貨市場技術故障的民事責任制度
第五章證券交易異常情況法律規制的完善
第一節我國證券交易異常情況法律規制的現狀與不足
一、我國證券交易異常情況處置制度的現狀
二、我國證券交易異常情況處置制度的不足
第二節《證券法》關於證券交易異常情況規制的修改要點
一、補充證券交易異常情況類型及處置措施
二、建立錯誤交易取消機制的基本框架
三、強調證券交易所自身利益衝突的防範
四、增加證券交易所善意監管免責的規定
第三節證券交易異常情況法律規制配套機制的完善思路
一、細化證券交易異常情況預防與處置的行業標準
二、明確證券交易異常情況處置自律管理的標準及程式
三、構建證券交易異常情況風險與責任分配的協定安排
參考文獻
後記

序言

蘭心蕙質,亦聰亦文
——代序
2014年6月14日,亦聰博士的微信里浮現出一幅溫馨的圖景:在淺綠色的背景下,一隻小孩的小手,緊緊拽著一隻大人的手,須臾沒有分離。後面配以數行文字:
喬問:媽媽你會不會感情下去?我明確表示沒聽懂。喬解釋:感情下去的意思就是不會扔下自己的寶貝。我明確表示一定會感情下去,但我馬上又要開始加班和出差的一周……
寥寥數語,亦聰博士的細膩溫婉和緊張忙碌躍然紙上。是的,她正處於人生最為繁忙的階段。為人妻、為人母,同時承擔著繁重的工作。更為難得可貴的是,這些年來,她還堅持博士課業學習,最終以一篇令人滿意的博士學位論文劃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惟楚有材,於斯為盛”。80後的陳亦聰博士是湖南人,在進入華東政法大學攻讀博士之前,她在中國政法大學完成了本科和碩士學位,以優異的成績完成了學業。一個偶然的機會,經文道兄引見,本人成為她的博士生導師,從而有幸見證著她的多元人生。
亦聰博士供職於上海證券交易所法律部,任高級經理。這位看似柔弱的女孩,擁有一顆堅強的內心,已然成為上交所法律部的重要頂樑柱。我多年的好友,原上海證券交易所法律部總監盧文道博士(現轉任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監管一部總監)多次對她讚譽有加,稱她不僅業務過硬,而且心地善良,幫扶了法律部的許多年輕人。
的確,亦聰博士的勤勉踏實和周到細緻,給每一位和她接觸的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正因為如此,這些年來,她樹立了良好的口碑,贏得了廣泛的讚譽:2013年度獲得浦東新區建設全國示範性勞動競賽組委會“浦東新區先進個人”獎勵;2013年度獲得上交所“優秀共產黨員”稱號;2011年和2012年兩度獲得上交所“十佳員工獎”……
工作上勤勉敬業,學術上孜孜以求。亦聰博士在完成日常工作之餘,還積極從事市場規則建設、業務創新制度設計和資本市場法律問題的研究,先後在《證券市場導報》、《證券法苑》等刊物發表論文10餘篇,其中多篇被《人大複印資料》全文轉載,同時還參與《境外資本市場重要法律文獻譯叢(美國卷)》的編譯工作。2013年10月15日晚,亦聰博士受邀赴華東政法大學演講,她從證券交易異常情況、市場的軌跡、監管的尺度以及“光大證券8·16異常事件”對制度規範的檢視等四個方面,向大家清晰地呈現了證券市場上異常交易情況的突發性、複雜性以及相關問題處置的棘手性,其嚴謹的思辨,透徹的分析令人嘆服,在場師生深受啟迪。
梅花香自苦寒來。亦聰博士對證券市場交易異常事件的關注與研究,由來已久。
的確,投資者炒股,關心的往往是價格的漲跌。但在證券市場中,和投資盈虧一樣無法預期的,還有那些不期而至的交易異常事件——如果交易無法正常進行,價格發現就只是泡影。隨著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和大量先進技術的使用,這一不確定性已經日益嚴重地影響到證券市場基礎功能的實現。從全球視野來看,以技術故障和“烏龍指”為典型的交易異常事件時有發生,近年來更是屢見不鮮,不斷刺激著人們的神經。如何保障公眾參與的證券交易能夠在高效率、低成本並且安全可靠的市場環境下進行,成為證券交易所面臨的現實挑戰和考驗。
這個難題,一直以來就是證券交易所管理者和技術人員擔心、關注並為之努力的核心問題。由於交易系統軟硬體設備缺陷、信息通訊設施的可靠性限制以及人為疏忽的不可避免,交易異常情況儘管是小機率性事件,但發生的可能性始終存在。這就需要發揮法制的作用,確保對交易異常情況的預防、處置和監管,能夠在正確價值取向的引導下,在實體和程式上都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的法制框架下進行,並將相關主體可能承擔的市場和法律風險限定在一個可預見、可承受的合理範圍內。而且,一旦風險轉化為現實,還要在法制的框架內,合理分配其損失。
如果法制的這些作用能夠發揮,面對不期而至的交易異常情況,我們就不會因為無章可循而手足無措,面對不斷推進的技術創新和變革需求,我們就不會因為擔心無法控制的市場與法律風險而裹足不前,證券交易所實施技術變革、運用現代科技組織管理證券交易的熱情和動力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由此可見,對證券交易的有序運作而言,技術與法律看似涇渭分明,實則相輔相成。而現行證券法律制度對此還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給,也缺乏系統性的梳理和研究,由此決定了從“法律規制”角度研究證券交易異常情況,具有較高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亦聰博士多年的工作積累使其得以熟悉證券交易的運作機制和制度脈絡;而直接參與 “光大證券8·16事件”等若干重大交易異常事件的處置,也促使她下決心從切身感受中去發現、梳理和感悟問題,進而結合市場的實際需要去探索解決問題的路徑和方法。作為身處市場前沿的從業人員,在針對本文主題進行的數次討論中,亦聰博士多次表達了對於現狀的關注和擔憂:在缺乏確定價值理念和有效制度供給的情況下,對於證券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置和監管,往往會按照“事後諸葛亮”的模式進行判斷和定性。這既不利於證券交易所發揮主觀能動性進行果斷、及時的處置,也不利於市場主體形成合理的政策預期和風險分配觀念。
通過總結梳理境內外市場豐富的案例,亦聰博士從法律的角度對證券交易異常情況進行了深入剖析,嘗試探討在日益多元的價值體系下,如何確定證券交易異常情況處置中的主導價值,如何合理分配市場創新動力帶來的外部效應和市場組織者的法律責任,並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以《證券法》修改為核心的制度完善建議。所形成的文章,具有較強的資料性和實用性,相信能為國內相關研究和證券交易異常情況處置的監管實踐提供較好的參考和借鑑。
蘭心蕙質,亦聰亦文。
是為序。
羅培新
第七屆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
201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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